首先,优秀历史建筑主体是保护对象,加层是不是保护对象?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加层破坏了建筑原设计的美感,影响了其外貌风格,那肯定不是保护的对象,而且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应对其实施拆除,恢复建筑物的原貌;如果加层不影响其外貌风格,与原建筑融为一体,那么也可以将其视为建筑物本体的一部分;另外,即使是修缮恢复原貌,还有修旧如初和修旧如旧的区别,如果建筑物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被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原因与某一历史事件或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的,那么在该历史事件或该历史时期,建筑物的整个外貌,包括加层,甚至搭建,倘若被认定是标志性的特征,都应予以保留。
其次,加层如果不是保护对象,是否适用《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无论是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对其的保护都不是孤立的。在公布时,都同时确定了其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包括装饰装修)都不能影响到保护建筑的安全,或影响其风貌。所以,对一幢建筑物的保护措施,会涉及到旁边的建筑,更何况是与其相连的扩建或加层。
此外,即使不属于保护对象,对加层的改建也应该慎重。加层毕竟是在老建筑上实施的,增加了老建筑的负荷,加层后原建筑设计强度肯定会受到些影响。四川大楼的加层本身已近三十年,其结构也会出现老化。业主为了改变房屋用途,在施工中免不了敲墙凿壁,如果伤到承重墙,就会造成楼面承重能力下降。
对于四川大楼的塌层,有关方面当然会调查其工程技术上的原因,而社会舆论最关心的还是管理上的“漏洞”。
笔者以为此次事件暴露出黄浦区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基层一线的物业工作人员并不清楚日常管理中对装修该管什么,怎么管,管到哪一步算到位了。正是这一缺失致使建筑保护工作没有落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根据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过程中应该对现场实施巡视。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在物业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就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了。此外,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就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但是,据媒体报导,四川大楼加层的承租方雇装修队对加层装修的目的就是要改变加层原用途,将其改建成旅馆。装修从11月中旬开始,到事故发生前已经进行了1个多月。无论是房管局,还是文化局,还有规划局都不知情。对照法规,这无疑是违规的。据说物业服务企业对肇事业主方的“私下装修”进行过口头劝阻。现在,社会舆论都指责物业服务企业劝阻不力,而笔者以为物业企业没有执法权,纵观全市各处的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物业企业的好言相劝,有到多少效果?即使发了违章通知单,当事方也未必理睬。这次物业企业的最大过失在于没有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其实,在某些地方,一些基本的管理规定,早就被搁置在一边。类似的事故隐患屡见不鲜,有关部门大概也已经麻木了,见怪不怪了。例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在所谓商业街要增高、加厚的口号下,一些租用直管公房的企业集团不走法定程序把沿街楼上的居民住宅置换,改成商业用途,并拒不到公房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手续,仍按居住用房交纳租金,公房物业管理人员要巡视了解一些非居住用房的使用情况,这些单位甚至连门都不让进。当年淮海路上,市房管局保护处的副处长拿出了执法证,还不是被保安挡在门外。在这种情况下,物业企业怎么监督和巡视?
所以,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的不单单是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肇事业主。那些或多或少存在着违章搭建和违规装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好好反思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