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细则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公产住房也称公有住宅、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我相信大家对于它并不陌生,那你们知道1995年关于公住房的实施细则吗小编给大家收集了,欢迎查阅哦!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xx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人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人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饿提前腿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1、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多层和高层住宅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

3、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扣后残值低于40%计算。

第九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1、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1-已租用公房折扣率][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其中:购房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一条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I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I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V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第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建筑面积控制标准85平方米--科技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的技术工人。

3、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0平方米--具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5、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7、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1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第十五条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I、II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IV级地段定为2092元;V、VI级地段定为1255元。

1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I、II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IV级地段定为3173元;V、VI级地段定为1904元。

第十六条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办理。

第十七条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十八条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条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2、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3、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4、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出售人为购房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4、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凭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用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凭户承担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60元。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7.20元。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高层住宅出售人提供的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执行。

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四条出售人和购房人需交付的费用:

出售人交付的费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高层住宅水泵和电梯等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实际售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购房人交付的费用:购房款;首期维修基金;实际售房款(同上)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2级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

第二十五条出售单位会同业主组建业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组织可自行管理物业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办理。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人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管理单位的管理质量和内容,按月交纳管理费。多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3-5元的管理费;高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5-10元的管理费,由业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管理合同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款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府办[1995]20号)办理。

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出售使用权住房给单位,单位再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旧房更新改造。

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成本价的首期维修基金;按本实施细则计算购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2;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买卖合同0.5‰印花税;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等。产权归己。其购房建筑面积不受面积控制标准限制,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产权单位应交付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时应贯彻先售后租原则。单位向职工分配新建住房时,出售数量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总量的30%,单位给本系统收入较高职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的基础上是适当上调,具体价格上调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报市房改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配套时不再执行有关租金奖励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房认购手续截止1996年6月底。

第三十条市房改办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房改办和原市房产管理局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

一、增减系数

房屋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根据出售房屋所处的地段、房屋层次、朝向确定。具体标准为:

1、房屋地段按I、II、Ⅲ、IV、V、VI分为六个等级;地段等级增减率为:I等100%,II等80%,IV等70%,V等60%,VI等50%。

I级地段:东至中山东一、二路;南至金陵东路;西至河南中、南路;北至北京东路。

II级地段:I级地段向外,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边。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篮桥、老西门地段。

Ⅲ级地段:II级地段向外,东至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北至走马塘、国康路。延伸到东体育会路(杨浦、虹口区与宝山区交界处),再沿东体育会路、大连西路至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汇区与原上海交界处;南至黄浦江边。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部分的地区。

IV级地段:II级、Ⅲ级地段向外的市区部分(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除外);已开辟和将开辟的住宅小区(如长风、田林等)。原川沙县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以及重点开发区生活区和正在开辟的原郊县部分的住宅小区(如莱阳新村、金杨新村等)。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嘉定镇、南翔镇);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VI级地段:郊县城镇。浦东新区Ⅲ、IV级地段以外及V级以外的地区。

2、房屋层次增减率为底层98%,顶层96%,二层100%,其他层次102%。

3、房屋朝向增减率见下表:

朝向增减率

东偏南<45°100%

东偏北≤45°100%

南偏东≤45°102%

南偏西≤45°102%

西偏南<45°95%

西偏北≤45°95%

北偏东<45°92%

北偏西<45°92%

二、房屋成新折扣

房屋成新折扣是指房屋使用年份与房屋耐用年限之比。房屋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房屋出售年份为1995年。折旧后残植低于40%的按40%计算。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1、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指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1995年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2、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

答:商品的市场价是指由商品价值决定,并受市场供需因素制约的价格。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并不是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的价格;具体规定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实施细则》规定的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不计一次付款的20%优惠)。

4、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利用家庭成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5、出售公有住房的抵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6、同一幢公有职工住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包括在这次出售范围内:卫生间、厨房间一户独用,但不是套在户门内的(即俗称基本成套或两把钥匙);原有住房不是独用成套的,而加层部分是独用成套的;原设计是2户或3户使用一组室号,一个厨房间,一个卫生间,而实际是一户使用的;在同一幢房屋中,只有一户租凭的是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答:以上情况1995年列入出售范围。

7、《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职工住宅”指哪些房屋

答:“职工住宅”指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通知修订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中居住用房(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六大类)的第三类。

8、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是否列入出售范围

答: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其房屋类型仍属公寓。因此,暂不列入出售范围。

9、“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具体如何掌握

答:“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个职工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折扣和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如果一个职工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文)购买。

10、“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11、离退休人员的购房工龄如何计算

答:非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工龄时限计算,以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离退休年限为准;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工作的,经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计算工龄。工龄起算日期以离退休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12、职工购房工龄证明如何出具

答:职工购房工龄证明一式三联,由出售单位、职工所在单位、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在出具证明时,须由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的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13、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企业干部的职级,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答: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原定职级的企业干部的职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定职级的企业干部,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职级证明。

14、一个承租户内,在核定本户内人口时,家庭成员中的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否计算在内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计算在内。

15、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申请购房时,是否可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其军龄或工龄可否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现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同时其军龄或工龄可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但不得作为购房人。如现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则只能在计算该户人口时,按增加一人计算。

16、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对退休中、小学教师同样使用。

17、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系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时,在购买住房核定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是否可以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答:在计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配偶系农业户口的,可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配偶系农业户口的,不得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18、《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这里的“差价”指什么

答:这里的差价是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1995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19、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2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21、代理经租的公有住房,由谁负责出售工作

答:代理经租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应由产权人负责;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出售,但售房款应由产权单位核收。

代理经租的公有住房中的住户,向管理单位了解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时,管理单位有义务将产权的归属情况告知住户。

22、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单位产权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家庭后,代理经租费用是否结算退还

答:出售部分应终止代理经租合同;代理经租费用按出售面积需结算至出售日止,剩余的部分应退还原产权单位。

23、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宅按成本价的12%房屋维修基金。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比例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24、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哪个价格为准

答:计算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不打一次性付款折扣的购房总价为基数。

25、房屋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已有出售的,该幢房屋的朝向和增减系数可参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1994]第34号文)附件规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没有出售的,以及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后竣工的房屋,其朝向和增减系数必须按1995年的《实施细则》附件规定。

26、1995年购房户承担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计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调查测算,1995年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购房户应承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20%,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27、1995年购房户电梯和水泵运行费,其中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如何操作

答:其中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80%应由管理单位按月从购房人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并列入规定科目。

THE END
1.职工住房的面积标准是什么职工住房面积标准: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省级干部不超过180平方米;2、厅级干部不超过120平方米;3、处级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4、科级干部不超过75平方米;5、一般干部和职工不超过65平方米。 展开全文 咨询在线律师 15070 位律师在线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住房面积标准是否包含公摊面积? 我所在单位的住房面积https://m.66law.cn/v/wenda/1390849.aspx
2.机关事业单位房补政策最新解读设计导入摘要:最新机关事业单位房补政策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政策解读包括补贴标准的调整、申请条件的优化以及申请流程的简化等方面。通过这一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可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补贴,降低购房压力。政策还注重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发放的公正性。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http://www.hzanyi.com/post/19037.html
3.事关配售型保障房,正式发布!一图读懂如何申请澎湃号·政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基准价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 一图读懂《办法》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在哪? 户型面积标准是怎样的? 如何申请? 戳图了解↓↓ 原标题:《事关配售型保障房,正式发布!一图读懂如何申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07180
4.部委分房标准部委分房标准一、配租:刚进机关的年轻公务员,一般都能租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的房子住,租金比较便宜,一般来说,是市场价的四分之一左右。但并不是 所有公务员一进机关,就有配租房,因为配租房也是有限的。如果部门公务员人数较少,比如有的党口,甚至刚进机关都能配租的上。但如果是部门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2/1220/17/80926955_1060921835.shtml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干部一、党政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一般干部50~7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6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10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0~120平方米。也可以按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按有关房改政策检查。 党政干部的建房、分房标准以省政府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http://www.110.com/fagui/law_54923.html
6.北京市委公布巡视“回头看”整改情况:肃清吕锡文案影响把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把政治关、廉洁关,真正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到领导班子中来,对政治上不忠诚、廉洁上有问题、作风上不担当的干部坚决不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用实际行动肃清吕锡文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选人用人公信力造成的损害。https://beijing.qianlong.com/2017/0425/1631045.shtml
7.大连公有住房规定(精选6篇)凡单位已制定分房标准且不超过市有关规定标准的,可按单位控制标准执行,单位未制定分房标准的,暂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干部住房暂行规定》(送审稿)执行。换算为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 党政机关:市级干部200M2;局级干部150M2;处级干部115M2;其它干部93M2。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3neos3r.html
8.《关于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止和纠正党政干部在房改中以权谋私问题和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党政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党政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一般干部507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6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10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0120平方米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72653855.html
9.最新干部住房面积标准4篇(全文)二、二、本标准是根据全省干部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只作为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分配时应结合家庭人口构成考虑。标准的上限主要是用于多口户(五人以上)。分房人口按户口簿常住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在校读书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按两个子女给予照顾。住房https://www.99xueshu.com/w/file4ylvxosq.html
10.2019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如何选择住房对于干部住房面积标准各地政策都不同,以北京市为例,按照该市相关规定,科级以下标准是60平方米;正、副科级标准是70平方米;副处级标准是80平方米;正处标准是90平方米;副局级标准是105平方米;正局级标准是120平方米。 如何选择住房 1、面积不宜太小 目前,房地产已经开发了不少房产,而且各种面积、户型的都有,如果http://h5.m.jia.com/zixun/article/789840.html
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法规二、本标准是根据全省干部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只作为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分配时应结合家庭人口构成考虑。标准的上限主要是用于多口户(五人以上)。分房人口按户口簿常住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在校读书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按两个子女给予照顾。住房分配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61976.html
12.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法律法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平米,科局级(中级职称,含副科)80平米,县处级(副教授级职称,含副处级)https://www.jiwu.com/wenda/6593196.html
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分配时应结合家庭人口构成考虑。标准的上限主要是用于多口户(五人以上)。分房人口按户口簿常住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在校读书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按两个子女给予照顾。住房分配面积按家庭中职务最高的成员确定。单身干部原则上要住集体宿舍。https://www.pkulaw.com/lar/83504e91e633d9e7766a07645bad6bf2bdfb.html
14.上海市房地局房改办关于印发《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7.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https://weibo.com/p/1001633694289027785160
15.高质量巡察工作总结(精选)二是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二十字标准,研究制定了《公司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内部专家评聘暂行办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和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程序。三是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施工一线,加强对基层的https://www.jsycf8.com/hetongfanben/308308.html
16.公司汇报材料范文(精选20篇)进入集中学习阶段后,我街道始终坚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统领工作全局,高标准、严要求,既注意把握学习阶段的'内容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规定动作”;又注意突出街道工作特色,实现了学习实践活动的良好开局。 二是开展党校主体班培训。按照《金牛区xx年干部培训工作计划》要求,参加区委党校举办局级领导干部https://www.hrrsj.com/wendang/gongzuohuibao/860416.html
17.,你一个局级干部,连个别墅都没有,住在70多平方米的旧楼房,你还好处级干部是100平方米以下,所以,又补了一套在五羊新城的50多平方米的房子,其中超出标准的20多个平方https://bbs.qzzn.com/thread-14382424-1-1.html
18.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分房标准 第十二条 我校现阶段带眷教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教职工的职称、职务级别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住宅实际情况,按使用面积将住宅划分为六类(表一及附表)和确定出各类人员相应的住房控制标准(表二),根据教职工的综合分与学校的房源情况排队分房。 http://dhm.xjtu.edu.cn/info/1035/26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