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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虹府[2004]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30
施行日期:2004-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04年4月26日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虹口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虹口区人民政府编制了《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果您想了解具体的政府信息,请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区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本区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草案编制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政府信息,您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区政府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您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的,本区政府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免予公开的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4、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而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也可以通过申请获取。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您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获取本区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便捷性,将成为您获取本区政府信息的首选形式:
(二)《虹口报》。
(三)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本机关自2004年6月起公开印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您可以到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指定的书店、邮局等处免费获取,也可以到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等处免费查阅。
(四)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公共查阅室(受理点)。设立于: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本区政府机关将在有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等形式向您公开。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
自2004年5月1日起,您可以向本区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接收和办理机构。
1、申请的接收机构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请见附件1)。
(二)申请的内容。
1、您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您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您也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见附件2)填写,该申请表可以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上下载。
(三)申请的方式。
您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本区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五、申请政府信息的答复和提供
(一)对于您的申请,除了可以当场答复的以外,有关政府机关将从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可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
(二)可以向您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政府机关将在您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有关政府机关将在您办妥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可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
(四)如果您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有关政府机关会安排以您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如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时,有关政府机关会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您提供。
(五)有关政府机关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如果您属于低收入者,您可以申请免费提供。
六、您享有的监督和救济权利
(一)您认为本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虹口区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二)您认为本区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和《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本区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和《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您经济损失的,您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