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界定及制度
针对婚姻中的法定夫妻,国家在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婚后所有财产的共有权,这体现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等值贡献,理应对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由于实际财产在关系上的复杂性,其财产在离婚事件中的分割涉及了各自切身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的新修订,财产分配在离婚时应该遵循均等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照顾双方子女的利益,对离婚损害实施赔偿、以及经济补助等重要原则。但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受到限制,不能切实落实好公平分配的原则。尤其是在传统思想的束缚下,夫妻结婚的房子需要由男方进行采买,其房产属于不易消耗的固定财产。女方在离婚时理应对财产的分割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方能突显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其真正的财产纠纷在房产上纠纷比较严重,这是以上原因导致。因此,婚姻法论文应对财产的分配进行明确的分配界定。
面对经济因素的影响,其购房已经成为夫妻结婚共同努力的目标。因此,可见房产在婚姻生活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在后期离婚中其房产成为最瞩目的纠纷事件,其双方最显著的纠纷就是房产。例如:婚后由男方家长投资购买的房屋,而后将房产过户至夫妻双方的共有名下,随后在落实离婚诉讼程序中,女方要求对房产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条例规定,法定夫妻若在存有婚姻关系中继承财产是归双方具有共同拥有权。因此,在办理离婚程序当中,应对房产进行合理、平等的分割。针对该离婚案件进行浅析,男方父母在婚后投钱购房并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实属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一定的房产赠与行为。因此夫妻二人在离婚程序中有权平等分割房产。根据当前夫妻结婚形势,基本由父母购买房屋。在房产权方面普遍存在忽视赠与行为的现状,在离婚中涉及了较多纠纷。从道德角度思考,对父母财产权益构成了法律威胁,从侧面也展现了房产分割的不合理性、不平等性,不利于维持社会群众生活的稳定性。
三、研究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
(一)对亲属法中财产缺少本质、规律研究
(二)对亲属法中法律问题缺少内在关联性研究
(一)利用借贷关系
(二)明确房产的赠与对象
为了在房产纠纷中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投资购买房产者应该进一步明确日后房产的赠与对象。根据国家对《婚姻法》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指明:遗嘱书、赠与合同如果明确阐明了归于夫方、妻方都属于夫妻单方的私有财产。其司法对其解释为,夫妻在婚后有父母投资所购买的房产并将其落户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者,根据社会道德的解析,由于父母指定了房产赠与的单独对象,不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不动资产。因此,该策略的实施又是在保障父母、夫妻单方的婚后权益,体现了财产在法律中的公平性。
(三)结婚时进行协商、约定
夫妻各方在达成结婚共识时,应该事先对资产进行协商、约定,以免在日后生活中涉及纠纷,尤其是对房产的纠纷。对财产进行约定去解决未来纠纷问题,应该依据双方结婚时的约定,有利于解决房产产权的纠纷现阶段问题。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构建道路上,其法治建设是核心部分。因此,一切纠纷问题都要依据法律进行判决,通过协商、约定去解决各种纠纷问题,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是最具合理性的权益保障,有利于维护婚姻在社会中和谐、稳定发展下去。
六、对婚前的按揭房产归属进行界定探讨
在现今多数离婚事件中还涉及了还钱的按揭房产归属的纠纷,实际上是夫妻单方在婚前进行的个人首付行为而展开的按揭付款购房交易,并将其登记在私人财产的名下,但婚后由双方共同实现还款活动,其对最终归属进行界定探讨如下:
(一)夫妻双方财产在制度上发生的变化
(二)夫妻涉及婚前的按揭房产纠纷归属问题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条文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单方具有的财产不会受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改变,这不包括已经约定的财产部分。例如:夫妻单方在结婚前所签订的房产合同,以及各银行之间签署的按揭还款合同,该房产在产权上归夫妻单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如果经过夫妻双方进行有效性约定,可将其划分为共有财产的行列中,否则依旧属于夫妻单方的私有财产,但其在离婚纠纷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这主要体现在婚后按揭还款上。婚后所履行的按揭还款行为,实际上是属于花费了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
(三)对房产增值财产部分纠纷的处理
七、总结
[参考文献]
[1]韩璐玮.试从婚姻法基本原理看离婚房产纠纷[J].法制博览法学研究,2013,10(15):82-83.
Q1:王律师,你好!
求助人陈先生
A:陈老先生,你好。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权利人个人购买所得的房屋,配偶或其他亲属因婚姻或亲属关系形成了同住事实,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权益,但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因此,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Q2:王律师,你好!
我是一个新上海人,在上海打拼多年,现有一些积蓄,准备在上海购置一套房屋,并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具体的房产过户日期。但李女士在过户前夕告知将不履行过户义务,准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李女士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我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像目前这种状况,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作为出卖人的李女士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那么我诉至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主张该房屋的权利归本人所有?
求助人汪先生
A:小汪你好。根据《合同法》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者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唯一权利人与汪先生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本人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若诉至法院,一般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若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此外,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李女士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汪先生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因此,对作为出卖人的李女士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汪先生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法律小常识
合同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包括:1.合同的对内效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房产权属界定
一、婚后财产分割中的分房现象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
(一)合法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合法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这是它前所未有的创新性。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二)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本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就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是否为房屋所生孳息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再如,第七条就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出发,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与产权登记主体联系起来,在法律的平台上肯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关系,成为了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客观依据,把婚姻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纳入到婚姻法的保护之中,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度量,同时,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现象。
(三)强调男女平等,独立意识与权利意识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新婚姻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一部分想不劳而获的女子依靠婚姻来谋取对方财产的这一现实漏洞。新的婚姻法解释明显的斩断了“傍大款”这类人的想法,冲击着“房子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较好的解决了女嫁男,男人需要有个结婚之所才可实婚姻之实的问题。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更多的强调了男女平等、女性独立自强的精神。
三、现行婚姻法解释在婚后房产分割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
(二)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该解释仅规定当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时应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亦存在一方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甚至对方子女名下的情况,此时应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又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
(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还贷较少的情况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是有失公允的。
四、关于婚后房产分割的思考
虽说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的精神,理论上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不得不承认新婚姻法断掉了少数想骗婚骗钱人的念想,但是也将女方或弱方的婚后保障降到了最低点。笔者认为,从传统意思上讲,中国的男权文化导致男性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时比女性拥有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从家庭的角度讲,太多的家庭主妇在相夫教子和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甚至有的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职的机会,这些隐性牺牲都是难以估算但真实存在的,那她们的劳动又如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认同和保障?从经济的角度讲,女性与男性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未将男女社会角色这个差异考虑进去,从而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更为不利,使其缺少了归属感。
总之,处理房产分割、房权归属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哪方贷款购房就归谁所有,应本着促进和维护家庭关系的原则,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性、不动产市场价格涨幅的不稳定性、付出多的一方应受补偿的原则、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以及首付款在总的房款中所占的比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承认特殊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保护和实质公平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2]高兴.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的立法突破和实务操作[M].2013.
[3]刘金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第一类,属于开发商具体确定的内容,也即符合《解释》中规定的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这些内容也均有约定之提示,例如房屋的层高、户型、结构类型、付款方式、保修责任等,这些条款开发商一般也会同意将其全部写进书面合同中,其法律效力必然是确定的。按照《解释》规定这些内容即使未写进合同中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房地产管理形势管理需求
一、对于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系统剖析
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对于产权产籍的登记管理,其中经济适用房以及经济适用房上市的审批工作都是其内容组成部分。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内容,比如管理商品房面积;根据房产测绘进行认定使用管理;针对商品房面积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私房政策的落实等一系列审核审计工作。因此,确立严格合理的审计审批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工作失误问题。让各行业务得到合理合法的安排开展。不仅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能有效避免房产纠纷的发生。与普通房产中介业务不同的是,对于测绘成果的认定工作直接应用于房产权属登记,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二、管理拆迁职能及其作用分析
三、关于开发经营管理中的一系列作用的剖析
四、对于物业管理的作用剖析
五、结语
经济的发展会带动城镇化进程,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对房产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的要求,在一系列条件下,加强服务,强化管理,促进房地产及其物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加快住宅产业化,物业管理水平也会相应得到提高,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也会得到加强,制度建设会得到逐渐完善,行业自身建设会得到极大增强。
关键词:房产档案;信息化;查询;网络化;措施
引言
房屋档案信息化管理是现代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能够有效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为房产纠纷仲裁、房产交易、史迹考证、权属登记等提供重要的依据,城市的房屋档案信息化管理对决策者和管理者而言是至关至要的,其在不断地建设过程中,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仍会面临较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就比如档案信息的采集系统、人员素质等问题,这些对房屋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都产生了阻碍。成为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者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特点
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通过文字、图形、图像等形式,把各种房产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电子档案信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联结,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的档案信息系统,及时有效进行管理、提供利用,实施资源共享。
随着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深入,计算机在房产档案管理领域的普及应用,使得信息能够随时随地获得,这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也使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优越于一般的档案管理,具有自己的特色:
1.1档案资料存储的数字化
1.2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
房产档案信息化的核心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通过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房产档案信息可以在世界各地进行异地传输,随时随地都可以查阅到你所需要的信息,有利于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开发商、需求者之间更好地交流,房产档案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发挥。
1.3查询应用智能化
由于房产档案信息存储都是数字化,这使得档案信息网上检索智能化,浏览快捷方便,这样节省了很多人力物力。
2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房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短缺。
众所周知,房屋信息化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过程,其需要对软件进行开发,对硬件进行购买,由于资金不足,致使很多地方在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受到严重的阻碍,从而信息化程度低下,网络速度慢,信息不畅通,软件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仍停留在依靠手工进行房屋档案信息的查阅工作。
2.2缺乏先进的房产档案管理理念
长期以来,某些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这种定势具有较强的惯性,很难在短期内真正改变。观念的滞后,必然导致行动上的消极懈怠,这样导致信息化建设的许多工作完成不力,影响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3档案管理员专业素质不高
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素质,是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但目前,房产档案管理员专业素质水平差异比较大,许多地方的房产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养偏低,尤其是对现代信息技术了解甚少,而且学习能力和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满足于现状,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比较欠缺。
2.4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许多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无论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水平,还是对互联网的认识程度、参与程度等都远低于其它行业。多数房产部门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是接收移交档案,目立卷、存出入库、查阅调卷。办公电脑的应用主要还是在文字处理、财务管理等数据处理方面,管理介质大多数仍为纸质档案,光盘技术和机读方式等信息化手段虽已有运用,但十分有限,数据库的功能和水平与当今信息传输技术和房产档案应用的要求相差比较远。
2.5档案检索效率不高
档案检索方式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目前,传统的手工检索占有很大比重。各档案部门在手工检索的途径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在编制检索工具中出现了求“多”不求“精”的现象,误认为编制的检索工具越多档案工作服务质量就会越高。
3加强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措施
3.1加大房屋档案管理信息化资金的投入。
房屋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是一个需要大量花费的长期系统工程,由于受到资金制约,便无法有创新和突破。为此,可以采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具体的筹措可以通过银行加单位加财政支持,也可以对房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纳入各地方财政预算之中,实现专款专用,使得信息化发展得到资金保障,最后可以对房地产商征收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3.2提高房产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提高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素质,是加速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拓宽视野,了解所涉及工作领域的现状及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对信息的概念、作用和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运用档案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来指导和改进档案工作。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信息化素养的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改革意识、科技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等一系列全新的观念。
3.3完善房产档案管理的技术系统
房产档案管理的技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归集系统、信息检索系统、档案咨询系统、数据分析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等。信息归集系统是全面、准确地收集房屋产权的静态与动态信息,形成房产档案数据库的工作系统。完善信息归集系统主要要做到两点,一是要保证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存的信息,保证房产档案信息与房屋产权变动情况同步。
信息安全系统是保证房屋产权信息完整保存,不被损坏或丢失,不被非法篡改和利用的保障系统。数字档案的安全保存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问题。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研究房产数字档案保存可能存在的诸多危险因素,做到防微杜渐,并做好充分的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