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配房,从字面意思上看,是指国家或单位另行增加分配的房屋。目的通常也很简单,大多是为了解决家庭内部居住困难问题。这一点上,“增配”和“套配”的概念还不太一样。简单点说,增配通常是“一换二”,也就是原配房不收回,另行再给一套房屋;而套配通常是“小换大”,也就是在原配房收走的基础上,换一套更大的住房。
在处理公房动迁案件的过程中,这两类房屋通常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无论是增配还是套配,其都是在原配房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是原配房的延续,和原配房是一体的,因此不属于福利分房。但同时也有人认为这类房屋本质上是独立存在的,而且享受了国家福利待遇,因此属于福利分房。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目前尚无白纸黑字明确的答案,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分析上海法院近年来的生效判决,用案例来说话。
老王家兄弟姐妹三个人,分别是大哥王大、二姐王二和三弟王三。三兄妹小时候和母亲一起受配过一套中山北路的公房,承租人是老母亲。后来,随着三兄妹结婚生子,从3个人变成了3个家庭9口人。除了王大老婆的户口不在公房外,其他人的户口均落在公房内。
1994年,王大自己承租的公房遇到拆迁。当时,王大和妻子、女儿均作为被安置人,拿了一套桃浦路的安置公房。后来2016年买断该公房的产权,作为私房居住和使用。
1998年,二姐王二和刘某结婚生子,搬到刘某承租的公房里居住。后因居住困难,刘某单位又给刘某一家套配了一套国权北路100㎡的房屋。于是,王二一家三口就搬到了新套配的房屋里生活居住。
也是这一年,三弟王三在母亲承租的中山北路老公房中娶妻生子。因老公房面积太小,存在居住困难,因此单位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配了一套石泉路公房,迁入1人,承租人登记的是王三的妻子赵某。
因为每家都有自己的住处,因此2006年老母亲去世之后,三家人就把老公房租了出去,直到2015年公房被国家征收,几家人都未实际居住。因为动迁时老母亲已去世,公房内还剩下8个人的户口,分别是王大一家2口、王二一家3口和王三一家3口。此时,王三作为新承租人和动迁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并拿了两套安置房和39万的动迁款。
再后来,王大和王二两家就找到王三,声称要协商房子和动迁款怎么分的问题。王大、王二两家的意思是按照户口,每家占几个户口就拿几份。但这一提议被王三一口回绝了,王三认为大哥和二姐两家人之前都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公房同住人,因此2套安置房和39万动迁款都是自己家的。后来因双方协商不成,只能将此事闹上了法院。
案件的基本情况就到此,可能大家听起来觉得有点乱。但作为律师,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是从这些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找到问题的根源,抓住关键一击制胜。例如在该案件中,8个人有户口,2006年公房租出去之后,这8个人都没有实际住过。因此无论是从户口还是实际居住角度看,8个人的情况基本一致,争议不大。接下来,该案的关键点就锁定在这8个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这个问题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家一家来看。
首先是王大一家。王大和女儿在1994年曾作为被安置人,在公房拆迁中拿了安置公房。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属于福利分房,再加上他们后来又买断了公房的售后产权,因此该二人均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再是公房的同住人。
接着是王二一家,1998年王二配偶的单位套配了国权路的房子。根据《住房配售单》,王二一家全体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了套配房屋的住房保障。因此,王二一家属于他处有房,也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排除了王大、王二两家同住人资格后,我们再来看看王三家的情况。因为老公房居住困难,1998年增配了石泉路的房子。而且根据当年的《住房调配单》,受配人只有王三的老婆刘某,增配房的承租人登记也是刘某。因此这套增配房应是对刘某一个人的增配。也即只有刘某享受了增配房的住房保障待遇,不是同住人。但王三和女儿因未享受福利待遇,仍可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庭审时,王三的女儿表示自己的安置利益都给父亲王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2套安置房和39万动迁款均归王三所有。王二一家不服提起上诉,被二中院驳回后又申请了再审,但仍遭驳回,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