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明确六类失信事项
《条例》第九条对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事项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六类失信事项: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例》还规定,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既保证“应归尽归”,又要防止“无序乱归”。比如,采集个人信息的,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七措施惩戒严重失信主体
而讲信用、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诚信市民,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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