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校长、燕山大学校长、河北教育厅长,级别谁高谁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丰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供给,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也是
一、改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产学研的进一步结合,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增强对校有资产的整合力度,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校有资产的利用率。
3.改制的基本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定程序产生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管理。
4.改制与企业改组、技术改造相结合,同时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内部管理。
5.改制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好周密的组织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二、改制的基本步骤与方法
1.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2.制定企业组建方案。
3.制定公司章程。
4.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5.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改制工作进展情况
1.对参加改制的干部职工的宣传动员已于2001年5月完成。
2.公司及参加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已上报和修改多次。
3.**产业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东变换、资本金夯实等工作基本结束,现正进行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
4.参加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已基本结束,等待产权界定后即可出评估报告。
5.参加改制企业的资产权属关系正由集体企业向国有企业变更,而后进行产权登记。
6.参加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确定后,即可进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法律文件的起草、上报、审批和注册登记。
四、改制中的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资产的界定
根据企业资产形成的过程和校资企业的特殊性,将企业资产全部界定为校有资产,其界定依据为:
事业资产经合法手续转为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根据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所得税用于企业的部分;学校对企业投入的校有资产与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企业利润留存中的发展基金投入企业形成的资产。
2.关于无形资产
学校职务技术成果、校誉和学校技术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企业改制前就已经使用,改制时公司股本应占一定比例作为校有无形资产,改制后使用的学校无形资产也应有偿使用。
3.关于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几个问题
1)改制后的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与学校是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产业集团公司作为校有股权的管理机构,以股东或董事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收取投资收益,监督检查学校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代表学校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学院长是正处级,但是民办大学没有行政级别。大学行政级别的划分:中国大陆的高校全部是厅局级单位(不含军校)。本科高校一般为正厅级,专科院校为副厅级。其中31所知名高校的校长和党委书记为副部级干部,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任命,归中央组织部管理,俗称副部级高校。但是,即使是副部级高校,其行政级别仍为正厅局级,只有校长和党委书记是副部级。副校长的行政级别与其他高校一样,为副厅局级,其他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也是一样的。下属的职能部门(部、处、室、办)和教学机构(学院、直属系)以及教辅机构(中心、馆、所、站、院)级别是正处级,个别单列的机构是副处级,挂靠在正处级单位。但是民办大学一般不纳入行政级别评定,所以它们的校领导没有行政级别。
大学行政级别的划分:中国大陆的高校全部是厅局级单位(不含军校)。本科高校一般为正厅级,专科院校为副厅级。其中31所知名高校的校长和党委书记为副部级干部,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任命,归中央组织部管理,俗称副部级高校。但是,即使是副部级高校,其行政级别仍为正厅局级,只有校长和党委书记是副部级。副校长的行政级别与其他高校一样,为副厅局级,其他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也是一样的。下属的职能部门(部、处、室、办)和教学机构(学院、直属系)以及教辅机构(中心、馆、所、站、院)级别是正处级,个别单列的机构是副处级,挂靠在正处级单位。但是民办大学一般不纳入行政级别评定,所以它们的校领导没有行政级别。
不同大学的院长级别也不同,985高校校长-般是副省部级,211高校校长一般是厅局级。普通本科校,校长一般是副厅局级,高级别专科校校长一般是县处级。一般专科校校长属于副县处级,一般高校校长属于乡科级。
副部级985院校(31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
正厅级985院校(7所):中国海洋大学、湖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教育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