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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1.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拆迁”有哪几种方式?
(1)征收拆迁。即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某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进行的“拆迁”。不难看出,征收拆迁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涉及公权力行使的法律事实。
(2)协议拆迁。在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其他非公益设施建设的时候,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开发商或者政府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2.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在法律调整和法律适用上有什么区别?
因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因而二者在法律调整和法律适用上也相应地应有一系列区别:
(1)征收拆迁是动用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合法财产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协议拆迁既然是普通的合同交易,自然就不需要以公共利益之需要作为前提。
(2)征收拆迁既然涉及动用国家公权力的问题,就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
(3)征收拆迁相当于强制购买,即被拆迁人愿意拆迁也罢,不愿意拆迁也罢,都必须在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征收决定后,接受征收拆迁。当然,政府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但协议拆迁必须建立在协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依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一旦生效,被征收人的财产即成为国有财产,无须办理房屋和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协议拆迁既然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依照《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款、第14条的规定,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拆迁人才能够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3.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较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完善之处?
(1)严格区分征收拆迁与协议拆迁,并对公共利益作出了相对比较明确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
(2)新条例建构起了相对比较完备的征收补偿制度。
(3)新条例贯彻了依法行政的理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以上种种规定,对于有效化解房屋拆迁领域的社会矛盾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做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做了明确的规定:
(1)该条例在第8条用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确认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等,都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制度完备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1)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原则。新条例确认,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须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等。
(2)坚持补偿优先原则。新条例确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坚持充分合理补偿原则。新条例确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坚持结果公开原则。新条例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5)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补偿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新条例确认,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了依法行政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条例贯彻了依法行政的理念,主要体现在:
(1)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在征收补偿中的职责和定位。新条例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等。
(2)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新条例确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3)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确认,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7.要标本兼治解决拆迁难题,必须理顺几个关系?
(1)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是解决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考虑的前提性问题。
(2)发展和维权的关系。中国尚处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实现民富国强事关中华民族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和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之间,必须保持适度的平衡。平衡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初步决定公共利益,还是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公共利益,都必须妥善把握发展和维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3)城市和农村的关系。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一定会更加突出和严峻。应当尽快实现对城乡居民在房屋拆迁问题上一体对待,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