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DG/T001—2019英文版翻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GeneralOutlineofAppraisalforPopularizationofTheAgriculturalMachineryAgriculturalWheeledTractorsandCrawlerTractors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本大纲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的推广鉴定。本大纲不适用于:——皮带传动拖拉机;——电动拖拉机;——山地拖拉机;——主要功能为道路和田间运输的变型拖拉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JB/T11320拖拉机功率分类及型谱NY/T1769拖拉机安全标志、操纵机构和显示装置用符号技术要求NY/T2207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NY/T2453—2013拖拉机可靠性评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6960(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耕拖拉机
用于作物行间中耕管理作业,装最小直径轮胎时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600mm的轮式拖拉机。
3.2
园艺拖拉机
用于温室大棚内或花卉、蔬菜、茶园内耕整地、管理作业,功率代号不大于50(马力),装最大直径轮胎时最小离地间隙不大于260mm的轮式拖拉机。3.3
全履带拖拉机
左右各一条履带,且驱动和转向由同一条履带完成的拖拉机。
3.4
半履带拖拉机
左右至少各一条履带,由后履带和/或前履带驱动,前轮(或前履带)转向或折腰转向的拖拉机。
3.5
轻型履带拖拉机
用于水田作业,以橡胶等轻质履带为驱动装置,功率代号不大于10(0最小使用比质量不大于45kg/kW的拖拉机。3.6
最小使用比质量
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与配套发动机标定功率(12h)的比值。
3.7
标准配重马力),接地比压不大于24kPa,
制造商设计确定的同型号拖拉机对应其不同设计配置状态,能达到预期作业性能的附加重块,包括前、后配重,但不包括液体配重。注:同型号拖拉机不同的最小使用质量状态(如翻倾防护装置型式、轮胎数量等不同时)下,分别有相应的标准配重。
3.8
动力输出轴标定功率
在发动机标定转速时,拖拉机动力输出轴对外输出的最大功率。
3.9
发动机标定功率
由拖拉机制造商和发动机生产厂共同确定的,发动机带有与拖拉机正常作业时相同的附件,在规定的转速和环境条件下,曲轴对外输出的12h功率。3.10
标准使用质量
按规定加注各种油料和冷却液,并有驾驶员(75kg)、随车工具、标准配重时的拖拉机质量。
4基本要求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4.2鉴定单元
4.2.1同一系列设计和用途的拖拉机,满足以下条件时,按单元申请鉴定:a)整机型式、机架型式、驱动型式应一致;b)变速箱(器)型式应一致;c)主变速前进挡位数和换挡方式应一致;d)变速箱前端面至后驱动轴轴心线的水平距离应一致;e)变速箱齿轮副轴孔中心距应一致;f)功率代号(马力)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不大于1.5(功率代号最小值小于等于100马力时)或1.3(功率代号最小值大于100马力时);g)对于按单元上限机型的功率作为设计输入,向下延伸构成的鉴定单元,当制造商能提供充足证据时,并得到鉴定机构认可,其功率代号(马力)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不大于1.6;h)履带拖拉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转向操纵机构及转向机构型式、驱动轮轴心线至导向轮轴心线的水平距离(全履带拖拉机)应一致。
注1:功率代号是JB/T9831拖拉机产品型号中的功率代号。注2:主变速是指拖拉机传动系中使用频繁,挡位数较多,相邻挡位速度比值较小的变速装置,其功率流输出是副变速的功率输入。一般情况下,主变速靠近传动系动力输入端,且不少于3个前进挡。本大纲将高中低挡、Hi-Lo挡(2速动力换挡)、动力换向、梭式换向、爬行挡等变速变向装置称为副变速。4.2.2鉴定单元中功率代号(马力)最大的机型为主机型。4.2.3制造商应明确并承诺同一单元中机型的合理最小功率代号(马力)。注:同一单元中机型的合理最小功率代号(马力)填写在附录A中。4.2.4不同单元的机型,当变速箱(器)型式、主变速前进挡位数和换挡方式、变速箱齿轮副轴孔中心距相同时,其变速箱前端面至后驱动轴轴心线的水平距离设计值相差应不小于100mm。制造商有充足证据表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变速箱箱体强度、齿轮强度增加的,并得到鉴定机构认可,其变速箱前端面至后驱动轴轴心线的水平距离设计值不受限制。4.3样机
4.3.1样机确定
4.3.3产品型号
4.3.3.1拖拉机型号中的型式代号和功能代号应符合JB/T9831的规定,功率代号应符合JB/T11320的要求。同一鉴定单元中的各机型,型号中的系列代号应相同。4.3.3.2产品铭牌上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应一致,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12h,kW)应不小于功率代号×0.735,不大于(功率代号+1)×0.735。4.3.4同型号产品
在以下方面一致的,为同型号产品:a)功率代号(马力);b)整机型式;c)机架型式;d)驱动型式;e)转向操纵机构;f)转向机构型式;g)配套发动机气缸数;h)变速箱(器)型式;i)主变速前进挡位数和换挡方式;j)变速箱前端面至后驱动轴轴心线的水平距离;k)变速箱齿轮副轴孔中心距;l)全履带拖拉机驱动轮轴心线至导向轮轴心线的水平距离。注:同型号拖拉机的副变速可在保持继承性的基础上选装。
4.4生产量和销售量
主机型的生产量和销售量应符合表2规定,其他机型应有销量。5初次鉴定
5.1试验条件
5.3.1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致性检查项目、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见表3。制造商填报的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应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参数一致。对照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对主机型和其他机型的样机进行一致性检查。5.3.2判定规则
主机型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的结果均满足表3要求时,主机型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其他机型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的结果均满足表3要求时,其他机型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5.4安全性评价
5.4.1安全要求
5.4.2安全防护
5.4.3安全性能
5.4.4照明信号装置
5.4.4.1拖拉机照明信号装置应工作准确、可靠。拖拉机应至少有二个前照灯,一个工作灯,一个仪表灯,一个驾驶室顶棚灯;轮式拖拉机还应至少有二个制动灯、前后各二个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灯(可与转向信号灯一体)、前后位灯。功率代号25(马力,不含)以下的拖拉机可不安装仪表灯。5.4.4.2拖拉机应安装两个非粘贴的后反射器,后反射器应与拖拉机牢固连接。如该反射器离地高度大于1.2米时,应在离地高度400mm至900mm之间的位置增设非纸质的后反射器(可采用粘贴方式)。5.4.4.3轮式拖拉机应在左、右各设一面后视镜。5.4.5安全使用信息
5.4.5.1操纵装置的操纵方向不明显时,应在操纵装置上或其附近用操纵符号标明(如:主、副变速挡位操纵手柄处、分配器操纵手柄处、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处、手油门操纵手柄处和四轮驱动前驱动操纵手柄处),操纵符号和操纵方向应符合NY/T1769的规定。5.4.5.2拖拉机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安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有能识别车型的标志。5.4.5.3拖拉机在易见部位应有能永久保持的产品铭牌,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型号、名称;——发动机标定功率(12h);——产品(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制造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5.4.5.4拖拉机产品型号和产品(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易拆卸的构件)易见部位且易于拓印。打印顺序为型号在前或上,产品(出厂)编号在后或下,至少在产品(出厂)编号的两端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5.4.5.5拖拉机至少在下列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10396的规定,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重现。a)禁止乘坐在非乘员位置上,如拖拉机后挡泥板处禁止乘坐的安全标志;b)悬挂装置工作时,禁止靠近的安全标志;c)动力输出轴使用的安全标志;d)水箱盖处的安全标志;e)油箱加油口处的安全标志。5.4.5.6拖拉机应在前面的中间位置设置一个前号牌座,其下边缘与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0.3m。号牌座不得安装在前配重上。有驾驶室的拖拉机,号牌座可设置在驾驶室前面最高处的中间位置,其上边缘不得超出驾驶室前部的上边缘,可向前倾斜,最大倾斜角度应不大于15°。5.4.6判定规则
主机型的安全要求、安全防护、安全性能、照明信号装置、使用信息均满足表4要求时,主机型安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其他机型的安全要求、安全防护、部分安全性能(适用5.7.2条)、照明信号装置、使用信息均满足表4要求时,其他机型安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5.5适用性评价
5.5.1方法
采用综合考虑作业功能、能效等级(适用时)、主要性能、用户适用性意见进行评价。
5.5.2内容和要求
5.5.3.1动力输出轴功率试验
按GB/T3871.3—2006第6章进行以下试验:a)动力输出轴标定功率试验(试验时进气阻力、排气背压应不大于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中相应最大允许值);b)全负荷下变速试验;c)发动机标定转速下最大功率时变负荷试验。
5.5.3.2后置三点悬挂装置提升力试验
按GB/T3871.4—2006第6章进行框架上的提升力试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拖拉机应固定支撑牢靠,使轮胎不因受力而发生变形;b)液压提升系统安全阀全开压力应不大于企业规定值;c)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类别和提升行程应符合GB/T1593—2015表1和表3的规定;悬挂装置类别可选时,按最大类别考核;d)履带拖拉机加载点位置在下悬挂点后610mm处或企业规定值,提升行程应符合企业规定值;e)园艺拖拉机提升行程按企业规定值考核;f)将测得的提升力最小值修正到相当于液压提升系统安全阀最小调定压力的90%时的对应值,该修正值即为整个提升范围内的最大提升力。5.5.3.3牵引功率试验
按GB/T3871.9—2006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在带标准配重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a)至少在拖拉机能发出最大牵引功率的挡位及对应高一个挡位和低一个挡位,能发挥最大牵引力的挡位及对应高一个挡位和低一个挡位进行;b)不允许用移动路面(转鼓或转鼓试验台)进行试验。
5.5.3.4最大有效液压功率试验
按GB/T3871.18—2006第7章的规定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对最少液压输出组数进行试验。
5.5.3.5故障情况
记录整个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故障分类按GB/T24648.1的规定进行。
5.5.4判定规则
主机型的作业功能、能效等级、主要性能、用户适用性意见均满足表6的要求时,主机型适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其他机型的作业功能满足5.5.2.1的要求时,适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5.6可靠性评价
5.6.1方法
采信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试验报告(加盖CMA章)进行评价。可靠性试验依据GB/T24648.1或NY/T2453—2013进行。注:按NY/T2453—2013进行可靠性试验时,5.3用户调查不适用。
5.6.2内容和要求
仅对主机型进行可靠性评价,内容和要求见表7。5.6.3可靠性试验报告的采信
5.6.3.1采信可靠性试验报告时,不区分主机型的副变速、翻倾防护装置、轮距、轮胎数量、液压输出组数等不同配置情况。5.6.3.2可采信与主机型功率代号相同且满足4.2.1要求的其他机型可靠性试验报告。5.6.3.3对于不是同一次申报鉴定的机型,当满足4.2.1的要求时,功率代号(马力)较小的机型可采信功率代号(马力)较大或最大机型的可靠性试验报告。5.6.4判定规则
主机型的可靠性试验满足5.6.2的要求时,主机型可靠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主机型可靠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5.7需加做试验和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