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志聪,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沃盛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灵。
委托代理人:刘文武,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楠,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因本案争议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275元。
本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被申请人提交了调查报告原始英文件、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签署的《确认通知书》(证明申请人已阅读并知悉公司包括《训导与纪律处分政策》在内的规章制度)、《训导与纪律处分政策》及向被申请人工会委员会发出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告知函;针对调查报告英文件,被申请人提供了由北京旗渡锦程翻译有限公司(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出具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不予认可,称其不存在复制公司敏感文件的行为。申请人称,其只有一次因过失导致服务器问题,另一次是因停电,没有导致网络故障,不属于申请人的过失,但从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Afa不断强制对申请人绩效考核及降薪,并表示将对他一直执行绩效改进计划,直至申请人离开公司,如果申请人不主动离职,Afa将不会帮助申请人通过下个工作单位的背景调查。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申请人、以达到辞退申请人的目的,其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绩效改进计划、处分通知书及五段谈话录音,前三段谈话内容均为此前的两次工作事故,第四段系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在2020年8月24日的面谈录音,第五段系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与申请人在2020年10月15日的谈话录音,该人员提出希望申请人自行离职、好聚好散,申请人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申请人提交的录音恰能证明,对申请人的调查是基于信息安全团队的告警邮件、由道德与合规团队启动的,该团队与被申请人相互独立,并非被申请人内设部门,调查内容也与申请人主张的两次工作事故无关;两名调查人员与申请人、Afa均不相识,二人在调查过程中公正、客观,作出的调查报告也是公正、真实的。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就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举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其记载的调查过程与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第四段谈话录音相互印证,本委确认申请人系因信息安全团队监测到了公司敏感资料泄露而被独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因双方就调查报告中的调查结论存有争议,被申请人应向本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支撑调查结论的成立。在调查人员约谈的过程中,申请人并未认可其存在复制并转移公司敏感文件的行为。调查报告中记载的“当调查人员将监控视频记录放给他看后,他承认周末把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以便处理一些紧急工作”,在申请人提交的面谈录音中也并未出现。除此之外,调查报告中出现的告警邮件、监控视频记录、申请人笔记本电脑删除文件的痕迹等,被申请人均未向本委提供。因此,被申请人仅以调查报告作为证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缺乏其他佐证,本委难以采纳。据此,申请人诉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予以支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1426.74元。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85706.96元(21426.74元×2年×2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706.9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