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101号凯美广场5层A505。
审判长朱理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张晓阳、欧宏伟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涉案专利
“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ZL02123502.3)
关键词
专利侵权判定;赔偿额计算;举证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ZL02123502.3)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三、驳回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法律问题
裁量性赔偿以及举证规则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中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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