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600595)公司公告*ST中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新浪财经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负责人崔红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郎刘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哲声

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618,858,686.51元,加上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1,783,435,704.13元,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02,294,390.64元。

由于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建议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所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

十、重大风险提示

十一、其他

□适用√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释义......5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6

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9

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12

第五节重要事项......22

第六节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49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55

第九节公司治理......61

第十一节财务报告......64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195

第一节释义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信息

八、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一)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差异情况

(二)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差异情况

(三)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的说明:

九、2020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十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铝及铝合金的应用领域随之进一步扩大。如在货运挂车及罐车、乘用车、高铁、海洋船舶等交通运输应用领域,铝因其具有抗蚀性、重量轻等优点,成为应用最广泛的轻量化材料;在食品、饮料、医药产品等包装应用领域,铝制包装因其具有阻隔性优异、保质期长、易回收再利用等优点,消费需求稳步增长;在智能手机、穿戴设备以及电视等电子消费领域,铝因其强度高、重量轻等优点,应用增长较快。

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说明

(2)四川省水电资源丰富,全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经济可开发量7611.2万千瓦,占全国的31.9%,居全国首位,是全国最大的水电开发和西电东送基地。(注:前述数据来自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广元市是四川省铝基材料产业发展基地,正在加快布局一批重大铝产业项目,建设川陕甘结合部最大的铝产业基地、全国高性能工业铝材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已基本形成产业集群和完整的铝产业链条。

2、全产业链优势

公司控股子公司豫联煤业原煤产能230万吨/年,具备河南省煤炭企业整合资质,该产能主要位于登封市,紧邻公司子公司中孚电力,运输成本较低,能源保障可靠。

公司目前拥有900MW/年自备发电机组,50万吨/年电解铝产能和70万吨/年的铝加工产能。

3、绿色发展优势

公司已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四川省广元市构建完成“绿色水电铝”产业布局,其电解铝生产用电为绿色、清洁、可持续的水力发电,吨铝碳排放可较火力发电方式减少约11吨。在火力发电依然是电解铝生产主流能源消耗的背景下,公司绿色清洁能源优势凸显,为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增加新动能。

4、铝精深加工优势

公司铝精深加工定位于“国际一流、国内领先”,主要设备均采用行业先进进口设备,整体装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人力资源结构配备合理且具有竞争力,已构建了国内外优秀人才引进及自主培养双向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主要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主要产品已先后获得多家权威船级社、汽车板产品准入认证及FSSC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目前公司铝精深加工的主要产品为易拉罐用罐体料、罐盖料、拉环料和油罐车用高性能板材、3C电子产品用高表面阳极氧化料等,已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成为多家合作客户的主流供应商,目前正在市场推广的新产品有汽车板用坯料、新能源电池包用铝箔毛料等。

未来,公司将依托全产业链优势,紧盯市场需求,在做优、做强已有产品的基础上,利用设备、人才、技术等优势,继续开拓汽车板、船板、航空板等高端市场,持续提升产品附加值,同时继续提升国内外市场开发及布局,致力成为国际高端绿色铝材优秀供应商。

5、科技创新优势

多年来,公司一直注重科技研发,并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通过自主创新研发、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公司自主研发的“大型铝电解系列不停电停开槽技术”获得国

家科技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低温低电压铝电解新技术”使中国电解铝节能技术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新型稳流节能电解槽技术使吨铝直流电耗降低500千瓦时。中孚高精铝材被认定为“河南省铝基轻量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郑州市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参与起草国家罐料标准项目获得“全国有色金属技术标准优秀将三等奖”;“包装用超薄铝罐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入选2020年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公司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河南省高效能铝基新材料中心”为平台,新产品开发取得突破,掌握了批量化生产0.208毫米超薄罐盖料技术,开发了0.235毫米超薄罐体料,汽车板坯料实现批量生产,高强度客车板得到客户认可,为产品升级换代提供了充足的技术储备。

6、管理优势

公司管理团队人员稳定,配置结构科学,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生产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整体综合素质较高,各子公司在煤、电、铝及铝加工人才配备上一直注重科学合理安排,技术团队力量较强,保证了公司整体生产、运营的持续稳定性。公司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对内部资源整合提高管理效率,有效控制经营成本;通过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和精益管理,实现公司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流程化、精益化;财务管理方面,在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不断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建立并实施了职业薪酬制度,引导员工提高岗位职业技能水平,为广大员工立足岗位成才提供了广阔空间。

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各级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六稳六保”等政策要求,紧盯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严密部署,在实现公司生产经营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如期投产,铝精深加工业务稳中向好,主营业务持续好转。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8,04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8.22%,但受计提减值损失及逾期债务违约金影响,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8,343.57万元。

1、主营业务持续好转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公司紧盯市场要素,优化大宗原材料采购体系;克服疫情影响,确保生产经营稳定;强化客户关系,确保了产品销售任务完成,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实现进一步提升。其中铝加工板块毛利率18.76%,较去年同期增加4.46个百分点;电解铝板块毛利率19.06%,较去年同期增加13.13个百分点。

2、铝精深加工业务稳中向好

报告期内,面对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利因素,公司一方面克服物流运输等客观因素,确保产品如期交货;另一方面同国内外客户多渠道进行业务沟通,共克疫情,提升客户满意度。公司铝精深加工产品实现销量34.21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53.71%。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铝精深加工板块部分工序产能利用率,提高各工序产能匹配度,公司启动了第三台冷轧机建设项目,2020年底已进入设备调试阶段。

3、电解铝产能转移顺利推进并如期投产

公司紧盯电解铝产能转移实施进度,克服疫情及资金等困难,广元林丰产能转移项目一工段

4、技术创新卓有成效

2020年公司持续完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科技创新在生产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年共实施合理化建议及小改小革467项,受理专利81件。

中孚铝业“铝电解槽大修渣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及应用”经过专家评审,整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显著。中孚高精铝材被认定为“河南省铝基轻量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郑州市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参与起草的国家罐料标准项目获得“全国有色金属技术标准优秀奖三等奖”,“包装用超薄铝罐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入选2020年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5、计提资产减值和逾期债务违约金影响公司业绩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影响

采矿权减值:由于近年来煤价持续下跌,且子公司豫联煤业下属煤矿受政策性停产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使得采矿权存在减值迹象,因此公司计提采矿权减值5.81亿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1.61亿元。

(2)计提逾期债务违约金影响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和公司债务负担较重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债务出现违约,同时前期债务风险化解过程中已达成的部分和解协议也未能按期履行。本期因债务逾期计提违约金9.2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96亿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6.15亿元。

2020年8月20日,公司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申请。2020年12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依法配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确保了生产经营稳定及重整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现收入818,040.72万元较上年同期的551,907.18万元上升48.2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8,343.57万元较上年同期10,436.05万元减少188,779.62万元。

(一)主营业务分析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销售费用:本期发生1,968.36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7,541.27万元,下降79.30%,主要原因为本期产品销售运费记入营业成本所致;

(2)管理费用:本期发生28,129.6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632.28万元,上升10.32%,主要原因为广元林丰铝电投产转固及合并中孚铝合金所致;

(3)财务费用:本期发生145,689.6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53,546.85万元,上升58.11%,主要原因为计提违约金增加所致。

4.研发投入

(1).研发投入情况表

单位:元

(4)本期公司营业外支出53,620.5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52,131.12万元,主要为本期经营债务违约金增加所致。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1.资产及负债状况

注13:主要为本期部分长期借款到期后续做和部分短期借款转为长期借款所致;注14:主要为广元林丰铝电和广元林丰铝材收到工业发展资金所致;注15:主要为本期计提逾期债务违约金增加所致。

2.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单位:万元

有色金属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1矿石原材料的成本情况

2自有矿山的基本情况(如有)

(五)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河南宝汇中孚商贸有限公司,非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广元林丰产能转移项目投资及中孚高精铝材新增冷轧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的股权投资

2020年6月,为加强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宝汇中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45号公告。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报告期内广元林丰产能转移项目投入3.28亿元,累计投资共15.35亿元。该项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8-151号公告和2019-001号公告。

报告期内中孚高精铝材2300mm单机架高精铝合金板带材冷轧机项目投入0.71亿元,累计投资共1.13亿元。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67公告。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远期转让安排:中孚实业拟将远期受让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三、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市场低迷,而我国疫情控制迅速,市场很快开始复苏,上半年铝价在触底后迅速反弹并持续走高,行业生产运行态势良好,整体利润大幅改善。4月以来,铝价逐步上涨,12月现货均价达16,480元/吨,同比上涨15%,创历史新高;2020年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实现营业收入55,606亿元,同比增长4.2%,实现利润总额1,479亿元,同比增长

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随着国外经济不断复苏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结构的调整,同时结合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铝行业的发展将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带动新能源汽车、光伏、风电等领域用铝量持续增长,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另一方面行业发展将面临降低能耗及碳排放的严峻挑战。

(二)公司发展战略

根据绿色、低碳、轻量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公司将以打造“百年企业”为目标,以“高、精、尖、节能、环保、可持续”为发展方向,依托“一体双翼”发展模式,持续完善“煤-电-铝-铝精深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积极开发国际先进铝合金新材料新技术,努力实现产业发展的高端化、终端化、高效益,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铝合金新材料基地。

(三)经营计划

2021年,公司继续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国家经济政策为指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稳中求进脚踏实地,坚持客户为主质量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实现营业收入较2020年稳步增长,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

1、行业竞争风险

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外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铝工业的发展也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由于美国贸易政策及其不确定性,可能引发全球经济下行,影响铝价走势。

近年来国内大型铝企纷纷向下游铝深加工领域延伸,国外企业也纷纷在国内布局,使当前铝板带箔市场产品竞争激烈,部分粗加工产品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对公司的低端产品造成影响。

2、主要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煤、氧化铝,主要通过周边煤矿和氧化铝企业采购,若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较大压力。

3、铝价波动的风险

受市场影响,铝产品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国外业务定价是以LME铝价加上加工费的形式,国内长江现货铝价和LME铝价之间的差价,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4、安全环保风险

公司在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含有氟化物、沥青烟和粉尘等污染物;在生产铝加工产品过程中污染排放相对较轻。公司各工序均按要求安装有在线监控,一旦排放超标,将面临严格处罚。公司已按照最新、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对现有生产设备及工艺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和高效运行。如国家加大环保要求,公司需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将为公司运营带来额外的投资和成本压力。

5、出口风险及汇率风险

当前外部局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美国、欧洲等国家存在发起对华铝产品反倾销的潜在风险,可能对公司出口产品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进行国内外市场布局,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调整,降低对公司产品出口的影响。汇率波动对出口产品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将通过金融锁汇方式等措施降低风险。

(五)其他

四、公司因不适用准则规定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未按准则披露的情况和原因说明

第五节重要事项

一、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二)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三)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016-068号公告及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临2019-065号公告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2014年7月9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起诉本公司、中孚特铝公司。2014年9月,公司与中孚特铝公司分别提起反诉。2014年12月,在省高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省高院组织各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开庭质证。2016年5月,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因各方不服一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

2、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上海忻孚收到法院执行回款34.63万元。2021年1月,因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案件听证。2021年3月,上海忻孚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目前,上海忻孚正协调法院继续推进案件强制执行。

4.1万元。2019年3月,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拍下抵押三套生产线设备抵偿债务。2019年5月,公司将三套生产线设备进行变卖处置。目前,公司正协调巩义市人民法院继续推进案件强制执行。

4、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10月,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与中孚铝业、中孚实业、豫联集团债务重组纠纷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铝业、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支付债务重组本金及补偿金合计4亿元。2019年1月,各方达成和解,本金展期到2019年12月,支付2018年利息,豁免全部违约金。2019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解封民事裁定书。2020年2月,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且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在展期期间未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铝业、中孚实业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5、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8月,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炭素、中孚实业、林丰铝电、豫联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炭素、中孚实业、林丰铝电、豫联集团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63,496.85万元,其中40,277.67万元所涉案件各方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并已领取民事调解书。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炭素、中孚实业、

林丰铝电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其余23,219.18万元所涉案件于2020年10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丰铝电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6、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9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支付贷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2018年11月,一审判决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罚息。2018年12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中孚电力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7、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案件

2018年8月-2019年1月,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林丰铝电、中孚电力、豫联集团、广贤工贸保理合同纠纷分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林丰铝电、中孚电力支付保理融资款16,89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林丰铝电、中孚电力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8、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2018年10月,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融资租赁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本金和利息16,083.58万元。2018年12月,一审判决支付租金、利息和违约金。2019年1月,中孚电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案件调解,公司已领取民事调解书。2020年12月,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9、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11月,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支付贷款本金9,80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已领取民事调解书。2020

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中孚电力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10、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9月,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豫联集团融资租赁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支付本金和利息9,132.65万元,并按违约租金总额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12月,一审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2019年1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9年12月,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1、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2018年11月,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融资租赁纠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本金和利息6,019.23万元。2019年3月,一审判决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租金及迟延损害金。2019年4月,中孚电力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8月,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9年11月,公司与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20年12月,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2、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2018年10月,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融资租赁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本金和利息3,512.09万元及违约金。2019年2月,一审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2019年3月5日,中孚电力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收到民事调解书。2019年7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轮候冻结中孚电力股权,解除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河南洛汭热力有限公司(原名为“河南中孚热力有限公司”)、豫联集团保全措施。2020年12月,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4、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秦书杰、李五芝案件

2020年10月,中信富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信富通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3月,案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公司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中信富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管理人依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诉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案件

2020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因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公司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并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21年3月,公司管理人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邮寄送达案件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管理人依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1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孚实业、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案件

2020年12月,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月,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17、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诉林丰铝电、中孚实业、广元林丰铝电案件

2020年12月,林丰铝电、中孚实业及广元林丰铝电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对林丰铝电享有1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确认中

孚实业对林丰铝电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林丰铝电、中孚实业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8、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案件

2021年1月,中孚实业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对中孚实业享有474,381,707.10元货款及利息损失等费用。判决确认豫联集团对中孚实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豫联集团、中孚实业于2020年11月、12月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9、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林丰铝电、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案件

2020年11月,林丰铝电、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林丰铝电分别支付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笔业务租金31,698,062.09元、36,981,072.43元、36,981,072.43元及利息,判决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林丰铝电、中孚实业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0、沁阳市晋煤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案件

2020年10月,中孚实业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实业支付沁阳市晋煤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993,580.95元及利息。2020年12月,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沁阳市晋煤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1、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林丰铝电案件

2020年12月,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林丰铝电合同纠纷,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丰铝电支付补差电费13,584,546.84元及利息。2021年3月,林丰铝电收到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林丰铝电支付补差电费13,584,546.84元及利息。因林丰铝电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林丰铝电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2、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孚电力、上海宝烁商贸有限公司案件

2020年10月,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中孚电力票据追索权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000万元及利息。2020年11月,中孚电力收到民事调解书。2020年12月,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电力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3、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案件

2020年11月,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实业支付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金1,400万元及利息,判决豫联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4、汝州市新途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案件

2020年10月,中孚实业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实业支付汝州市新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71,611.09元及违约金。2020年12月,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汝州市新途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5、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案件

2020年12月,中孚实业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实业支付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37,594.00元。2020年12月,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6、易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孚炭素案件

2021年4月,中孚炭素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炭素支付易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4,633,794.03元及损失。因中孚炭素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易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炭素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7、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020年2月,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电力支付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10万元及利息。2020年12月,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电力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8、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020年1月,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及利息。2020年10月,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2020年12月,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电力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9、上海豫锐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019年4月,上海豫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中孚电力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支付货款3,130,216.48元及利息。2020年10月,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2020年12月,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上海豫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电力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30、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诉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孚实业、中孚电力案件

2020年11月,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孚实业及中孚电力连带支付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350万元及利息。2020年12月,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31、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林丰铝电案件

2021年2月,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丰铝电支付补差电费14,246,168.02元及利息、违约金。因林丰铝电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林丰铝电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林丰铝电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32、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林丰铝电案件

2020年12月,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丰铝电支付补差电费3,206,057.89元及违约金。2021年2月,林丰铝电收到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林丰铝电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林丰铝电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林丰铝电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林丰铝电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33、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林丰铝电案件

2021年1月,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丰铝电支付补差电费4,229,019.43元及利息、违约金。2021年3月,林丰铝电收到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林丰铝电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林丰铝电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林丰铝电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林丰铝电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34、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孚实业、中孚电力、吴世斐、赵红远、董存岭、杨冠涛案件

2020年12月,中孚实业、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00,545.59元及利息、判决中孚实业、吴世斐、赵红远、董存岭、杨冠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中孚电力支付应收账款17,200,545.59元及利息。中孚实业、中孚电力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中孚实业、中孚电力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实业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中孚实业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35、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020年6月,中孚电力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中孚电力支付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413,171.75元及利息,裁定反诉部分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8月,反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正在司法鉴定。2020年12月,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电力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款16,949,697.44元及利息。2020年12月,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三)其他说明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其他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其他激励措施

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借短期资金累计2,586.95万元,单笔期限不超过1个月。拆借资金的利率水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16.23万元。

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三)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1、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二)担保情况

2.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贷款总体情况

其他情况

(2)单项委托贷款情况

(3)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3.其他情况

(四)其他重大合同

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十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

(一)上市公司扶贫工作情况

1.精准扶贫规划

公司始终秉承“诚信为本,精诚团结,务实敬业,创新发展”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提供超值的服务,为股东创造丰厚的利润,为员工铺设成长的平台,为伙伴营造共赢的局面,争取为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积极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司将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允许范围内,根据公司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为受赠对象解决困难,促进当地社会发展。

2.年度精准扶贫概要

(1)按照政府要求,对口精准帮扶贫困户脱贫;

(2)为当地慈善机构捐款;

(3)开展金秋助学,帮助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问题;

(4)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3.精准扶贫成效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广元林丰铝电于2020年6月底建成并投入试生产,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在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规定范围内。废气排放浓度:二氧化硫27mg/m

,颗粒物4.5mg/m

,氟化物0.06mg/m

。生产废水为整流所、空压站、中频炉及净化系统循环冷却水,除定期补充新鲜水外,不外排。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2)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中孚电力于2016年对废气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三套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三套SCR法脱硝系统、三套袋式除尘器全部进行升级改造,各项排放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全厂六套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含煤雨水处理设施。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实行环保设备专责制,定期巡检,按时检修,实施零缺陷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孚铝业2018年建设了脱硫系统并投入运行,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排放浓度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9年8月份,又投资建设了“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已经投入使用,满足超低排放标准。日常定期巡视检查环保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孚炭素排放废气在原有除尘、脱硫等环保治理设施的基础上,于2017年完成了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大幅降低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2018年又完成了超低排放升级改造,进一步降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公司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控。全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实行环保责任制,定期巡检,按时检修,实施零缺陷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中孚高精铝材于2018年投资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提标改造,外排水各项指标均达标排放;2019年通过深度治理审核,完成对现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的治理;熔铸烟气在线设施通过环保局验收;冷轧全油回收设施在线监控系统建成并联网;全厂废气、废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按照班组,分厂和公司三级管理原则,定期巡查,定期通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根据巩政【2016】7号文件要求,中孚电力编制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6年8月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巩义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巩环备公告【2016】3号)。

根据巩政【2016】7号文件要求,中孚铝业编制《年产50万吨电解铝工程项目现状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2016年8月通过专家评审,并在巩义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巩环备公告【2016】3号)。

根据巩政【2016】7号文件要求,中孚炭素编制了《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炭阳极工程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6年8月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巩义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巩环备公告【2016】3号)。

中孚高精铝材环评报告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阶段进行编制,热轧工序在2010年2月编制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度铝板带热连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12月通过巩义市环保局验收;冷轧工序在2010年2月编制了《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3万吨高精度铝板带冷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7月完成自主验收;精整工序在2017年9月编制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铝板带铸造及精整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在巩义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巩环备公告【2017】1号);新增冷轧机项目在2018年7月编制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高精冷轧板带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8月巩义市环保局进行批复(巩环建表【2018】76号)。熔铸工序在中孚铝业《年产50万吨电解铝工程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铸造二车间进行描述,2018年2月份调整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精铝分公司管理。

广元林丰铝电《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8月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川环审批【2019】81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中孚高精铝材均编制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备案。定期组织进行环保应急预案演练。

广元林丰铝电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组织进行环保应急预案演练。

(5)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中孚电力所有废气、废水排放口全部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进行了联网。2020年初制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在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网站进行公示。2020年严格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进行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自行监测信息网站,手工监测项目按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示。

中孚炭素煅烧、焙烧废气排放口全部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进行了联网。2020年初制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在自行监测网站平台进行公示。2020年严格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进行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自行监测信息网站,手工监测项目按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示。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报告期内,中孚电力、中孚铝业及中孚炭素、中孚高精铝材严格按要求执行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季度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2.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孚技术公司主要产品铝中间合金,使用中频炉生产,产生少量烟尘,通过配套高效布袋除尘器进行净化除尘,各项排放指标均低于国家排放标准,通过了环保验收。

3.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未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因说明

4.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说明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第六节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普通股股本变动情况

(一)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1、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说明

3、普通股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4、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二)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一)截至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

截至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的说明(存续期内利率不同的债券,请分别说明):

(二)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变动及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情况

(三)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股东总数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1法人

2自然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情况介绍

五、其他持股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法人股东

六、股份限制减持情况说明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持股变动情况及报酬情况

(一)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其它情况说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二、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一)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六、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一)员工情况

第九节公司治理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法规和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第十一节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2021)京会兴审字第02000117号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孚实业,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四)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在本期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如下:

治理层负责监督中孚实业的财务报告过程。

(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6、就中孚实业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

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北京兴华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卜晓丽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马云伟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2月31日编制单位: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2月31日编制单位: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2020年1—12月

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12月

合并现金流量表2020年1—12月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0年1—12月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20年1—12月

三、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1)历史沿革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孚实业”)是1993年2月16日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豫体改字(1993)18号文批准,由巩义市电厂、巩义市电业局、巩义市铝厂作为发起人,于1993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7,819.8万元。2002年3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字[2002]28号文《关于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2003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5,282,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另派发现金2元(含税)。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变为175,867,536股。

2004年4月26日,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另派发现金2元(含税)。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28,627,797股。

2007年5月11日,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10,000万股,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采用现金认购。该次定向增发后,公司的总股本由228,627,797股增加至328,627,797股。

2007年9月12日,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的总股本328,627,79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由328,627,797股增加至657,255,594股。

2010年3月18日,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57,255,59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每10股转增5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由657,255,594股增加至1,183,060,069股。

2011年1月份,本公司以2011年1月10日收市后股本总数1,183,060,069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11年1月17日),中孚实业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331,813,709股。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股本总额为1,514,873,778股。

2013年11月11日,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226,666,625股,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采用现金认购。该次定向增发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514,873,778股增加至1,741,540,403股。

2018年2月7日,公司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向增发219,683,654股,全部采用现金认购。该次定向增发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741,540,403股增加至1,961,224,057股。

本公司现注册资本196,122万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2324A,法定代表人:

崔红松,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2)行业性质

公司属于有色金属行业。

(3)经营范围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批准报出。

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括27家,新增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和河南宝汇中孚商贸有限公司,净增加2家,具体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2.持续经营

中孚实业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部分资产被诉讼保全,营运资金短缺,偿债能力薄弱,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78,343.5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440,229.44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899,516.74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中孚实业司法重整,目前中孚实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重整工作在有序推进。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公司化解债务危机。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由此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本公司管理层在考虑了以上情况后,仍采用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

公司目前的改善措施:

(1)推动产能转移项目投产创效

报告期内,公司紧盯电解铝产能转移实施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广元林丰产能转移项目一工段12.5万吨于2020年5月投产转固,二工段12.5万吨于2020年7月投产转固。广元林丰产能转移项目投产后将一定程度减轻公司资金压力,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2)做优做强铝精深加工,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全产业链优势,在做优做强核心产品易拉罐罐料基础上,紧盯市场需求,持续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和客户,巩固中孚品牌市场优势。为进一步提升中孚高精铝材部分工序产能利用率,提高各工序产能匹配度,中孚高精铝材启动了第三台冷轧机建设项目,已进入设备调试阶段。

(3)推进债务重整,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孚实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重整工作在有序推进。公司产业链完整,在铝精深加工方面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若通过重整优化资本结构、化解债务问题、提升经营效率,则可以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可较好的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基于以上所述措施,管理层认为本公司能够获取足够充分的营运资金以支持本公司可见未来十二个月的经营需要。因此,管理层确信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之财务报表按持续经营之基准编制是恰当的。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以及收入的确认时点等。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公司及子公司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a)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b)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d)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见本附注五、6。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公允价

(3)将多次交易事项判断为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

本公司将多次交易事项判断为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如下: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纳入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合并方在达到合并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与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7.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根据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合营安排的分类。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2)外币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10.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a)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

b)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并且(a)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b)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本公司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主要包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和长期应收款等。本公司将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和长期应收款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原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权投资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和其他债权投资。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其他债权投资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原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其他债权投资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为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可将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3)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b)其他金融负债

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金融工具抵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5)财务担保合同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除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外,其余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后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额和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者孰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6)金融资产转移

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财务担保金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7)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租赁应收款、应收款项,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将应收账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准备的计提进行估计如下:

本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本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日。

b)已发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的定义

当本公司预期对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c)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

-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d)减记金融资产

1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金融工具。

1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金融工具。

13.应收款项融资

本公司对应收款项融资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金融工具。

1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金融工具。

15.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分类为:在途物资、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2)取得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取得存货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4)存货的盘存制度

采用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16.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2).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五、10。金融工具。

17.持有待售资产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确认标准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2)对于持有待售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自划分至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按权益法核算。

3)对于出售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将导致本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公司是否保留少数股东权益,本公司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确认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1)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本公司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①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再收回金额。

2)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本公司从其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4)其他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18.债权投资

(1).债权投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19.其他债权投资

(1).其他债权投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20.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对长期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本附注五、10金融工具。

21.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其判断依据

a)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即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b)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判断依据

①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依据详见本附注五、6;

②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依据: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公司通常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B.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时,不限于是否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还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综合的判断。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③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的依据:

本公司的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合营安排的定义、分类以及共同控制的判断标准详见本附注五、7。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

a)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合并对价

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

22.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

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

23.固定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折旧方法

25.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3)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期间

(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及其辅助费,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

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26.生物资产

27.油气资产

28.使用权资产

29.无形资产

(1).计价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测试

a)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①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软件等。

②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采矿权以成本减累计摊销列示,并自煤矿投产日开始以取得的可采储量为基础按产量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测试见本附注“五、30长期资产减值”。

b)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31.长期待摊费用

对于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预计受益年限分期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将其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2.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的确认方法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集团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本集团将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33.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

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34.租赁负债

35.预计负债

涉及诉讼、债务担保、亏损合同、重组等事项时,如该等事项很可能需要未来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为预计负债。因开采煤矿等矿产资源而形成的复垦、弃置及环境清理等现时义务,当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36.股份支付

37.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38.收入

(1).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识别合同中存在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b)公司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与方法具体确认收入时,铝精深加工产品国内销售为收到对方确认单确认收入,国内其他产品销售根据合同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出口销售在取得出口发运提单时确认收入。

(2).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39.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1)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2)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b)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c)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3)合同成本摊销和减值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时,企业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a)减b)的差额高于合同成本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合同成本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40.政府补助

(3)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41.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

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42.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公司发生的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3).新租赁准则下租赁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43.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符合持有待售的资产的会计处理见本附注五、17。

44.股份回购

为减少注册资本或奖励本公司职工等原因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记入库存股。

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按奖励库存股账面余额与职工所支付现金及授予权益工具时确认的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注销库存股时,按所注销库存股面值总额注销股本,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冲减库存股,按其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5.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的关联方。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母公司;

2、子公司;

3、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的子公司;

7、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的子公司;

8、本公司与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9、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1、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被确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以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下企业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也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12、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或者一致行动人;

13、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监事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6、由上述第9、12和14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除上述列示的本公司的关联方之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

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与本公司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46.分部报告

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是指公司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公司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公司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存在相似经济特征且同时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

(2)生产过程的性质;

(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

(5)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

47.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其他主要会计政策

1)维简费、安全生产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本公司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吨煤8.5元提取煤矿维简费。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伸工程、矿井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以及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等。

(2)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

本公司对前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复核,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估计中很可能导致未来期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作出重大调整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性主要有:

1)所得税

2)折旧和摊销

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考虑其残值后,在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销。本公司定期复核使用寿命,以决定将计入每个报告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数额。使用寿命是本公司根据对同类资产的以往经验并结合预期的技术更新而确定的。如果以前的估计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在未来期间对折旧和摊销费用进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可使用年限

本公司的管理层对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做出估计。此类估计以相似性质及功能的固定资产在以往年度的实际可使用年限的历史经验为基准。可使用年限与以前估计的使用年限不同时,管理

4)非金融长期资产减值

5)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管理层对应收款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的估计是基于客户的信用记录及目前的市场情况而确定的。管理层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前重新衡量坏账准备的金额。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6)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鉴定存货减值要求管理层在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存货的账面价值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7)商誉估计的减值准备

在决定商誉是否要减值时,需要估计商誉分摊至现金产出单元后的使用价值。商誉按使用价值的计算需要本公司估计通过现金产出单元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和适当的贴现率以计算现值。该预测是管理层根据过往经验及对市场发展之预测来估计。

8)对复垦、弃置及环境清理义务的估计

48.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交易性金融资产

(7).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情况

5、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本期报告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汇总金额308,084,428.22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49.33%,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汇总金额29,473,658.89元。

(6).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其他说明:

6、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股利

(1).应收股利

(2).重要的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股利

(3).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其他应收款

14、债权投资

(1).债权投资情况

(2).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

(3).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采用依据

15、其他债权投资

(1).其他债权投资情况

(2).期末重要的其他债权投资

16、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情况

公司持有对林州市信用社、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轻研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因此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19、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不适用

21、固定资产

项目列示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情况

23、生产性生物资产

(1).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2).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24、油气资产

25、使用权资产

26、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适用□不适用

31、其他非流动资产

39、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短期应付债券的增减变动:

45、长期借款

(1).长期借款分类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53、股本

69、净敞口套期收益

7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9、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84、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基本情况

5、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

2020年5月,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司法清算完成后,其下属子公司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归公司所有,纳入合并范围;2020年6月,公司投资成立河南宝汇中孚商贸有限公司,自成立起纳入合并范围。

6、其他

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40%股权收益及表决权仍全部由本公司之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及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不适用【注】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控制的依据:

公司出资18,400万元(占比33.33%)成立凤凰熙锦坤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前海金鹰作为“前海金鹰粤通5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3期)委托资产”的管理人,代表“前海金鹰粤通5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3期)委托财产”,出资36,700万元(占比66.49%)为合伙企业的优先级合伙人,北京熙锦汇出资50万元(占比0.09%)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浙银资本出资50万元(占比0.09%)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合伙协议中投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在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内,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收益的分配。

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依据:

不适用

(2).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持有20%以下表决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持有20%或以上表决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依据:

(2).重要合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3).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二)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2、外汇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位于中国境内,主要业务以人民币结算。但本公司已确认的外币资产和负债及未来的外币交易依然存在外汇风险。本公司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外币交易和外币资产及负债的规模,以最大程度降低面临的外汇风险。

(三)流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的政策是确保拥有充足的现金以偿还到期债务。流动性风险由本公司的财务部门集中控制。财务部门通过监控现金余额、可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确保公司在所有合理预测的情况下拥有充足的资金偿还债务。

十一、公允价值的披露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3、持续和非持续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4、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在有限情况下,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成本代表了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5、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期初与期末账面价值间的调节信息及不可观察参数敏感性分析

6、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本期内发生各层级之间转换的,转换的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7、本期内发生的估值技术变更及变更原因

8、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情况

9、其他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本公司委托管理/出包情况表

关联管理/出包情况说明

(3).关联租赁情况

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5)截止2020年12月末,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用2.41亿元资产为本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5).关联方资金拆借

4、股份支付的修改、终止情况

5、其他

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1、对外担保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子公司)为726,418.93万元。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子公司):

年7月,上海忻孚收到法院执行回款34.63万元。2021年1月,因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案件听证。2021年3月,上海忻孚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目前,上海忻孚正协调法院继续推进案件强制执行。

(4)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2018年10月,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与中孚铝业、中孚实业、豫联集团债务重组纠纷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铝业、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支付债务重组本金及补偿金合计4亿元。2019年1月,各方达成和解,本金展期到2019年12月,支付2018年利息,豁免全部违约金。2019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解封民事裁定书。2020年2月,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且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在展期期间未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铝业、中孚实业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5)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8月,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炭素、中孚实业、林丰铝电、豫联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炭素、中孚实业、林丰铝电、豫联集团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63,496.85万元,其中40,277.67万元所涉案件各方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并已领取民事调解书。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炭素、中孚实业、林丰铝电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其余23,219.18万元所涉案件于2020年10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丰铝电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6)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9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支付贷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2018年11月,一审判决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罚息。2018年12月,公司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中孚电力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7)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案件2018年8月-2019年1月,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林丰铝电、中孚电力、豫联集团、广贤工贸保理合同纠纷分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林丰铝电、中孚电力支付保理融资款16,89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林丰铝电、中孚电力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8)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018年10月,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融资租赁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本金和利息16,083.58万元。2018年12月,一审判决支付租金、利息和违约金。2019年1月,中孚电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案件调解,公司已领取民事调解书。2020年12月,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9)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2018年11月,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中孚电力、豫联集团支付贷款本金9,80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已领取民事调解书。2020年11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中孚电力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河南国土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0)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

(11)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2018年11月,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就与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融资租赁纠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本金和利息6,019.23万元。2019年3月,一审判决中孚电力、中孚实业支付租金及迟延损害金。2019年4月,中孚电力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8月,公司收到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9年11月,公司与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2020年12月,中孚电力、中孚实业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东银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2)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14)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秦书杰、李五芝案件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诉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案件

(1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案件

(17)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诉林丰铝电、中孚实业、广元林丰铝电案件

2020年12月,林丰铝电、中孚实业及广元林丰铝电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对林丰铝电享有1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确认中孚实业对林丰铝电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林丰铝电、中孚实业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8)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案件

22021年1月,中孚实业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对中孚实业享有474,381,707.10货款及利息损失等费用。判决确认豫联集团对中孚实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豫联集团、中孚实业于2020年11月、12月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19)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丰铝电、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案件

(20)沁阳市晋煤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孚实业案件

(21)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丰铝电案件

(22)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孚电力、上海宝烁商贸有限公司案件

(23)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案件

2020年11月,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孚实业支付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金1,400万元及利息,判决豫联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

月、12月,豫联集团、中孚实业相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4)汝州市新途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案件

(25)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孚实业案件

(26)易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孚炭素案件

(27)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8)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9)上海豫锐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2019年4月,上海豫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中孚电力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电力支付货款3,130,216.48元及利息。2020年10月,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2020年12月,中孚电力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上海豫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电力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30)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诉湖北国顺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孚实业、中孚电力案件

(31)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丰铝电案件

2021年2月,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丰铝电支付补差电费14,246,168.02元及利息、违约金。因林丰铝电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林丰铝电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林丰铝电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32)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林丰铝电案件

(33)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林丰铝电案件

(34)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中孚实业、中孚电力、吴世斐、赵红远、董存岭、杨冠涛案件

2020年12月,中孚实业、中孚电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辉瑞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00,545.59元及利息、判决中孚实业、吴世斐、赵红远、董存岭、杨冠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中孚电力支付应收账款17,200,545.59元及利息。中孚实业、中孚电力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中孚实业、中孚电力于2020年12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中孚实业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案件尚未判决,中孚实业管理人将根据判决确认债权处理。

(35)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孚电力案件

(36)银湖铝业与山东银东铝业有限公司、王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7)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2019年4月,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就与中孚实业买卖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孚实业支付货款1,794.9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20年10月,公司

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货款16,949,697.44元及利息。2020年12月,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处理。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其他

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2、利润分配情况

3、销售退回

4、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2020年12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的申请,以(2020)豫01号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孚实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截止报告日,重整工作在有序进行。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追溯重述法

(2).未来适用法

2、债务重组

3、资产置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其他资产置换

4、年金计划

5、终止经营

6、分部信息

(1).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与会计政策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是指公司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公司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公司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2).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

组合计提项目: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其他应收款

对本期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显著变动的情况说明:

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采用依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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