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理顺规划关系,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建立统一规划体系和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编制实施机制。
二、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规划体系
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建立以省发展规划为统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为支撑,由省、市、县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省规划体系。
(一)发挥省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省发展规划,即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省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是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省发展规划明确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安排,为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留出接口。省发展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拟于2021年初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发布。
(二)强化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落实国家规划及省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落地提供空间保障,对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具有空间性指导和约束作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四)务实创新编制市县规划。市县级发展规划由本级政府依据省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既要注重与省发展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有效衔接,形成全省“一盘棋”,又要深入谋划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做到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对市县级专项规划不强求上下对应、以规划落实规划。市县国土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侧重实施性,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
三、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选优配强规划编制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六)扎实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确定前期研究重点课题,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攻关。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七)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健全参与机制,与人大、政协开展协同调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在目标指标制定、政策效果评估、意见收集应用等方面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技术,提高规划的可视化和科学性。
(八)完善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和备案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随时列入目录清单。省级备案类专项规划、跨规划期的中长期规划,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不纳入清单管理。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省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前,应将编制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备案类专项规划印发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切实保障规划落地实施
(十一)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贯彻省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将省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十二)健全各类政策对规划的协同落实机制。强化财政、投资等政策对省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加强财政预算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可能,省级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制定和实施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平台和工程项目,规范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强化金融政策对省发展规划的支撑,制定金融领域专项规划,优化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信贷政策在防范和化解风险前提下,积极支持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省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省发展规划对产业、区域、投资政策的引导约束。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土地、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要服从和服务于省发展规划,强化政策间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十三)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省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省级区域规划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的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区域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省级专项规划评估结果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改进规划实施、调整修编的重要依据。
(十五)完善规划实施监督考核机制。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省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实行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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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一、省发展规划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编制)。
三、省级专项规划(共65项)
(一)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共22项;其中两项涉密,略)。
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省科技厅牵头编制);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修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省应急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省教育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促进就业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省民政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2020—2025年)(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编制)。
(二)省级一般专项规划(共43项)。
安徽省“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省档案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人口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扩大消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公安发展规划(省公安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省公安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省民政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司法行政发展规划(省司法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财政规划(省财政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省商务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省退役军人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省应急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省应急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省审计厅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省国资委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省广电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省体育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省林业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省医保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省人防办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巩固脱贫成果规划(省扶贫办牵头编制);
“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年)(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煤炭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油气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省药监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省气象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省地震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编制);
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省残疾人联合会牵头编制)。
四、省级区域规划(共5项)
合肥都市圈“十四五”发展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会同都市圈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
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十四五”振兴发展实施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修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