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晓峰,男,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城市化与经济发展。
“新基建”是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简称,是指立足于信息网络,以技术创新为驱动,新型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基础设施体系。根据主要业务和所处行业,“新基建”被划分为七大领域,分别为AI、5G基站、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城际高铁和轨道交通、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主要为客户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就国际方面而言,加速“新基建”是实体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可以帮助国家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就国内方面而言,“新基建”作为直接关系未来国计民生的“国之重器”,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中坚力量,可以有效推进中国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效率。
为助力“新基建”,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相较于过去,2020年“新基建”投融资将目光聚焦于以“补短板”为导向的领域,并且多个地区加大了对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投资“新基建”将显著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经济大幅提升,为中国国际核心竞争力打造奠定基础。可以说,“新基建”投融资是应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放缓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十四五”规划落地的基础方法。由此,在“十三五”末尾的关键时期,探讨“十四五”时期中国“新基建”投融资的创新模式,并指出科学实践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一)“新基建”的发展历程
(二)“新基建”的核心本质与价值
就核心本质而言,“新基建”是基础设施数字化与智能化的结果,如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与物联网均是如此。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主席龚克表示,当前中国“新基建”的核心要义是:推进既有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智能化与数字化。就价值而言,“新基建”是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动力,也是实现数字强国的重要手段。
为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增强经济增长效率,中国早前就已开始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传统产业为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对原有发展模式进行革新,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针对处于转型期的传统产业而言,物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新基建”为其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以文旅产业为例,2020年疫情期间,“新基建”为文旅产业提供了全新机遇,推动文旅行业朝智能化、可视化发展。如中华恐龙园景点通过物联网与人工智能变革景区服务业态,使得疫情之后开园仅3天,园区便吸引近15000名游客,被业内认为是“重振疫后文旅行业信心的标志”。
(三)“新基建”的发展特征
随着智能创造基础技术的快速革新,“新基建”凭借传统基建的基础属性,以及快速迭代、智能引领、融合创新等独特优势,逐渐成为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具体而言,中国“新基建”不断发展,呈现出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复杂性。中国“新基建”的生产要素分为软件与硬件两部分。硬件与软件的多样化和形态差异增加了“新基建”投融资复杂性,使得项目投融资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投资主体、投资周期、投资工具等实际情况采用恰当方式。例如,广东结合本省“新基建”项目需要,计划在2022年投资6600亿元,建设22万个5G基站、超过20家行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5个以上国家级跨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可以说,“新基建”生产要素的形态差异,使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多样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融资,加剧了投融资复杂程度。
三是创新性。基础设施建设若想实现数字化与智能化,离不开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撑,如5G、AI、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但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优化,“新基建”逐渐衍生出全新的内容和形式。例如,5G技术支持下,青海电信与华为联合打造了国内最大规模5G智能电网,推动中国5G“新基建”实现新发展;AI技术创新制作的智能机器人已实现促进传统产业智能转型,现已成为“新基建”的核心领域。
二、“新基建”投融资主要方式及领域
(一)主要投融资方式
中国对于“新基建”的投融资选择依据主要是项目建成后的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收益比。前者决定了“新基建”项目总共可以吸引到的市场投融资总额,后者决定了融资资金的属性。与传统基建相比,“新基建”的经营属性增强,公共服务属性有所弱化,领域内的项目普遍强调投资收益和回报,且“新基建”行业发展更加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因此,“新基建”更适合采用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政府在“新基建”投融资过程中,多承担监督和引导的功能,通过出台财税、金融和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在“十三五”到“十四五”的过渡时期,中国“新基建”根据项目类型差异,逐渐形成了两种主要投融资方式,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见图1)。
图1“新基建”的主要投融资方式
据国金证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初,产业园区和轨道交通两类“新基建”项目的债权融资约为1200亿元,在“新基建”投融资总规模中的占比为12%。在债权融资模式中,政府专项债是“新基建”投融资最常见的方式。《政府工作报告(2020)》中,国务院提出将为“新基建”提供3.75万亿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助力5G应用拓展、数据中心搭建。就各省市而言,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发行四只“新基建”专项债,合计融资规模达86亿,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和“新基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1~10月,山东省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进程,共发行专项债券321.1亿元,用于支持智慧交通等202个“新基建”项目。
就股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适用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较高的“新基建”项目,这类项目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领域广泛存在。鉴于这些领域的“新基建”项目需要较高的技术与资金投入,未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单纯的政府债券融资并不能满足此类项目建设和落地使用需求,还需要依靠精细化管理的市场化企业支持。事实上,在投资回报率与风险较高的“新基建”项目具体融资过程中,政府发行的专项债仅起到抛砖引玉作用,市场化资金才是项目长期开展的保障。
(二)重点投资融资领域
1.基础性支持力度大、溢出效应显著的领域。“新基建”主要利用信息与数据的积累转化来实现价值创造,在这一过程中,其连接与计算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例如,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连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与自动化设备,能够实现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借助自身延迟低、传输速度快等优势,可拓宽数据实时采集、传输的发展空间,催生工业、社会等互联;在提升算力、开发基础算法的基础上,升级数据资源,可为不同领域的应用技术提供支撑。2020年,工业互联网得到充分发展。年初,工业互联网满足了社会对“智能化、无人化、线上化”新型生产制造模式的需求,促使资本市场加速对该领域的布局。作为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研发企业,北京德风新征程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6月和10月获得高达8000万元A轮融资以及2亿元的A+轮融资。在此期间,海尔旗下的卡奥斯工业互联网平台也连续完成2轮融资,融资总金额高于10亿元人民币。除了上述领域,区块链技术也能实现数据的连接和计算,为智慧城市、车联网等应用提供基础服务支持。
表22020年10月区块链公司项目融资金额Top10
表3地方政府出资参与的主要AI投资基金名单
总体而言,这些“新基建”由于已经形成功能订阅、专业服务一体化的商业模式,在各个领域均具备巨大的应用潜力,逐渐成为“新基建”投融资的热点领域。3.技术成熟度高、国际领先且优势显著的领域。
2020年以来,通信市场全面加速了对5G领域的投资。预计在“十四五”期间,中国通信市场对5G领域的投融资规模将达到1.2万亿以上。在云计算领域,2010~2019年,中国云计算行业的投融资总额由23.2亿元上升至911.2亿元,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见图2)。仔细观察可以发现,5G、云计算等领域的“新基建”不断涌现新的创意,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规模化部署期,成为“新基建”投融资启动与突破的重点领域。
图22010~2019年中国云计算行业投融资情况(单位:亿元)
三、“十四五”时期“新基建”投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外部环境扶持不落地
长期以来,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政府是基建项目开展的引导者与支持者。“十四五”时期,“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依旧是中国“新基建”投融资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中国政府部门已经知晓自身职能,但是由于宏观规划与具体职能落地的方法和内容不明晰,在实际“新基建”投融资过程中,政府并未发挥显著效用,致使“新基建”的外部环境扶持不到位。
二是监管职能尚未有效落地。当前在“新基建”项目投融资活动中,中国并未设立独立的投融资监管机构,因此“新基建”项目监管工作主要由拥有对本地“新基建”项目监管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同时负责。然而,当前各政府层级之间对“新基建”项目监管的分工并未明确,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完备的沟通机制,导致项目监管不到位。再加上不同省市政府部门监管权力分散、监管职责界定模糊、职能交叉严重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在“新基建”项目投融资过程中的监管权力通常难以有效实施。若“新基建”项目投融资过程中出现问题,各监管机构可能相互推诿责任,导致监管效率降低,甚至留下监管漏洞。
以外商投资“新基建”项目为例,外国投资者在涉及国内信息技术、软件和信息传输服务业等领域的具体投资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情况。当前,部分地方政府虽然已经逐渐开始意识到自身功能定位、监管责权界定问题,提出要做好中长期投资规划,引导社会资本有节奏地跟进投入,明晰各监管主体职责,但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并未出具明确的融资方式、引导政策与措施,也未出台明确的“新基建”项目投融资监管法律法规。这使得政府配套资金协助仍然不足,如国内5G基站设备建设等“新基建”项目资金仍主要依靠商业银行。综合而言,现阶段中国关于“新基建”投融资的监管主体较多,且监管权力极为分散。由此导致政府部门对“新基建”项目监管的权责界限不甚明晰,极易出现多重监管、监管机构职能交叉、监管却不到位的现象,致使监管职能落地效果不佳。
(二)市场资本配置不均衡
“新基建”特征属性决定其投资、建设、运营与使用主体均具备创新空间。例如,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与大数据中心的投资、建设、运营与使用主体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些主体一般为社会各组织,政府主要是在政策方面予以一定支持。但基于风险性和盈利目标的考量,企业与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在“新基建”项目开展初期进行投融资。并且即便部分金融机构和企业予以投资,大多投资均为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基建”项目。
就金融机构层面而言,在“新基建”投融资模式之下,一些诸如5G这类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原有投资主体在资金实力方面很难提供巨大资金支持,故需考虑引入上下游企业、政府与金融机构等多元化投资主体。而金融部门在投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差异性,还需要防范“新基建”项目风险。若创新主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新基建”项目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大多选择放弃投资。纵观现有“新基建”投资项目,均需要多个主体支撑运作,且主体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性。加之技术更新迭代赋予“新基建”项目更多不确定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投资风险显著增加。基于风险最小化的考量,金融机构不得不放弃投资“新基建”。未来,“新基建”内容日趋丰富,所涵盖技术日益多元,其建设主体会大幅度增加,技术风险可控性会逐渐降低。这导致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不确定风险愈发严重,其投融资意愿将会显著降低。
(三)尚未形成商业闭环
商业闭环即一种可以一站式解决用户全部消费需求的商业模式,通过深度绑定用户、提升用户体验,实现长期获益。就投融资商业闭环而言,其可以有效满足企业融资需要,实现融资各方的协同发展。然而,目前中国仍有不少企业在“新基建”投融资方面尚未形成商业闭环。
从应用场景角度来看,不同新型基础设施的垂直行业需求千差万别,所以“新基建”在不同领域所需能力不同,其应用场景需不断完善。例如,在消费者需求日益丰富、各行业不断推进网络化与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需要计算能力、医疗领域需要反馈能力、交通领域需要模拟能力。这致使其在远程医疗、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发展潜力被不断释放,进而导致人工智能具体应用场景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四)短期内难以实现规范化运作
第一,中国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机制尚未实现市场化转型,仍存在如内控制度不完备、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等问题,无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第二,投融资平台公司政企不分现象仍较为严重,部分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干预较多,如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决策、管理,这不符合“新基建”投融资主体风险收益一体化要求。第三,地方政府投融资类平台存在融资渠道受阻风险。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类平台只有纳入地方政府债务核算的部分可以通过债务置换进行处理,其余债务均需自行融资解决。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平台市场技能不足、运营效率不高等核心问题,不具备“新基建”项目投融资实力,造血功能较弱。所以这类平台多用于为传统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进行投融资。随着自身负债率的攀升,地方政府投融资类平台的融资渠道逐渐难以维系,阻碍“新基建”项目投融资持续进行。温来成(2020)指出,当前政府融资平台的规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无法完全满足“新基建”投融资现实需求。自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就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PPP模式。
近年来,PPP模式仍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并逐渐延展至“新基建”领域。在“新基建”中,PPP模式在事中事后监管、遴选社会资本、项目决策等环节的运作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不断规范,但仍面临合作效率低、不能匹配“新基建”投融资需求等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两个:
四、“十四五”时期“新基建”投融资的创新模式构建
图3“新基建”投融资的创新模式
(一)软件建设投融资模式
因此,在软件建设投融资模式下,新型基础设施软件投融资可借助市场的主体作用,并在政府的扶持、引导下,运用政府引导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股权融资等融资工具,为不同阶段的软件设施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具体而言,“十四五”时期,“新基建”软件建设投融资的主要方式和各时期重点如下:
在软件建设成熟期,软件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减小,且现金流已较为稳定。该阶段企业可同时采用变现融资和长效融资两种方式,在获取项目盈利的同时获得投融资资金,由此支撑项目的长效发展。就变现融资而言,企业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将“新基建”项目变现,用以维持软件项目的稳定运营。就长效融资而言,企业可引入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募股等各类长效投融资方式,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分类投入到软件建设细分项目开发中,保障软件建设具有持续不断的投融资资金。
在此方面,中望软件已开始实践。2020年10月,中望软件拟用过去股票转让募集到的6.01亿元进行软件项目开发,其中投入2.12亿元研发二维和三维CAD平台,1.52亿元研发新一代三维CAD图形平台,9918.60万元研发通用CAE前后处理平台,1.37亿元用于国内外营销网络升级。
在软件建设验收期,“新基建”软件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并进入试运营阶段。此时很多项目均已具备一定盈利能力,企业也可实现发展闭环。因此,企业可通过股权交易、资产交易等方式,回收项目的剩余价值。由此保持自身有能力再次对其他软件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实现项目投融资的完整闭环。
例如,2020年10月,为推进智能制造业务的快速覆盖,鼎捷软件公司将孙公司鼎华系统92.93%的股权转让给南京鼎华。至此,鼎华系统的电脑及事务性机器设备、电子材料、资讯软体等服务均由南京鼎华开展,鼎捷软件公司可以更专注地发展智能制造。
(二)硬件建设投融资模式
硬件建设投融资模式中的硬件主要是办公楼、厂房、服务器、数据光缆、基站设施等固定资产或不动产。这些硬件设施的建设周期较长,对其投融资会面临前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的境况。因此,在投融资创新模式中,需依据不同建设周期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投融资方式,从而有效解决硬件设施的实际建设需要和发展需求。其中,项目投融资的关键在于灵活运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固定资产打通产业链闭环,实现硬件设施建设资金的高效流转。具体而言,“十四五”时期,“新基建”硬件建设投融资的主要方式和各时期重点如下:
在硬件建设初期,不动产、土地资源为主要投融资目标,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人员等较多且杂,融资具有收益回报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此阶段,企业投融资有明显的主要和辅助之分,即以银行开发贷款和自有资金为代表的主要融资资金,以及股权基金和政府补贴为代表的辅助融资资金。
其中主要融资资金用于支持硬件项目建设的基础消耗,包括材料、人力和场地支出等。辅助融资资金仅适用于两种项目:一是较少符合募集私募股权基金要求的建设项目;二是某些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硬件设施建设项目。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此方面已形成良好示范,其中深圳市的基站、核心网、承载网和传输网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获得了中国银行1000万元综合建设融资,而且每个独立组网建设的基站也可以拿到政府1万~1.5万元奖励。
例如,2020年3月,浙江海盐为满足其60万吨优特钢精线建设项目的投资需要,将下属子公司中拓新材料公司的不动产权及项目所购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贷款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1.3亿元。另一方面,企业还可在已建成产品或部分项目产生的经营收益基础上,进行股权融资,如股权质押、股权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私募。在硬件建设成熟期,由于项目已具备稳定的运营效益,企业现金流较为稳定,项目所需投资资金大幅度减少。
因此,在这一阶段,企业可借鉴浙江杭州供电公司的做法,对境内37条输电线路进行售后回租,实现资金直接回笼。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速资金周转,盘活内部存量资产。当然,企业还可以通过将商业房地产抵押给商业银行获取债权性融资,再将获得的资金用以支持企业营运,促使企业得以发展。企业可将从这些渠道获得的资金进一步投入“新基建”的高精尖项目中,推进项目发展。
在硬件建设验收期,项目基本已不需要投融资资金,而是需要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快速回笼资金。在此阶段,企业可采取包括股权交易、资产交易在内的多种市场化方式,对新型基础设施硬件进行出售,从而快速回收建设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在证券化与盘活存量不动产过程中,实现企业资金高效流转。与此同时,留有的少量份额资产使得企业依旧控股,有利于实现项目投融资的完整闭环。在此方面,中电熊猫有较为成熟的经验。2020年6月,中电熊猫将第6代线和第8.5代线面板产线出售给TCL科技,将第8.6代线出售给京东方,在保留其他生产线的同时实现了资金回流。
(一)加强顶层设计,落实好配套扶持政策
“新基建”投融资创新模式落地实践的前提在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因此在“十四五”期间,国家政府应明确自身政策引领的功能定位,充当“新基建”领路人身份,进一步加强“新基建”投融资模式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大配套政策的支持力度,扶持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落地。
第一,投资政策。政府应出台具有指导性的投融资计划,提前规划布局“新基建”,明确界定建设对象、目标和方法。由此引导“新基建”产业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扩大“新基建”投融资体量,推进项目建设稳步开展。同时,出台鼓励“新基建”项目的投资政策,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支持“新基建”项目的快速落地。
第二,科技政策。政府应加大“新基建”前沿技术研发的政策支持力度,可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国资企业专项基金等发展基金,将资金用于攻克核心软件、区块链、微纳电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由此支持“新基建”科技项目开展。
第三,财税政策。首先,对于公益价值较高的项目,政府可在建设前期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大力研发新型基础设施核心技术的企业,可在不同研发阶段予以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其次,鼓励银行开发政策性低息贷款,以智慧金融的形式推动发展智慧型供应链金融,并从供给侧两端同时寻找突破口,推进核心“新基建”项目落地。对于部分关联领域为新型基础设施的大型国企项目,政府可通过留存一定比例收益、贷款等方式进行精准扶持。最后,中央政府可适当提高新增地方专项债和抵押补充贷款的扶持额度,促进“新基建”配套资金的流动。
(二)明确驱动主体,优化市场资本配置
具体而言,市场主体应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与作用,加速市场资本在项目间的流转。一是金融机构需充分发挥自身社会功能。一方面,金融机构可通过调查与评估,对“新基建”适应型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支持,对友好型企业进行上市和再融资引导。
(三)升级运作方式,规范项目管理流程
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当前,在“新基建”领域中,已有不少国家投融资平台公司积极布局金融板块,例如美国资产管理行业巨头贝莱德持续发力金融科技,把量化分析和科技创新放在公司最重要的位置,打造出一个投资风控平台。该平台就是以“产融结合”为导向的“新基建”投融资平台典型范例。中国投融资平台公司可借鉴该平台运营、管理经验,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产融结合道路,促进公司融资方式多元化,降低信息不确定性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发挥本土优势。中国投融资平台公司可在获取金融牌照后,通过参股、并购、自营等方式整合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形成“新基建”产业和金融业务互补的局面。通过在金融产业的拓展,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渗透、实体经营和资本运营交叉融合,“新基建”投融资平台可实现“新基建”产业和金融业务的良性互动发展,放大投融资功能。
第二,严格进行“两论证”,提高PPP模式应用质量。PPP模式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应用后,逐渐展现出新属性,如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这与“新基建”的运营理念、合作思维不谋而合。因此,在以人工智能、5G等为代表的“新基建”领域中,企业可在PPP模式原有运作方式基础上,严格执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论证,并根据“新基建”实际情况寻找切入点,促使“好钢用在刀刃上”。
具体而言,企业在应用PPP模式之前,可对自身及合作方管理能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诉求、运营能力、资金实力、投资偏好、管理团队稳定性等方面做全面深入的调查,从而探讨与确定参与“新基建”投融资各主体实施PPP项目的综合能力,严把PPP项目“入口关”。
(四)健全收益机制,探索项目商业闭环
六、结语
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落实好配套政策与资金扶持,细化项目建设引导工作,并制定具体的指导步骤。金融机构需发挥自身社会功能,为“新基建”提供基础投融资渠道,并设立投融资管理分支机构。“新基建”企业需要规范项目盈利模式,不断探索形成商业投资收益闭环。通过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不断完善创新模式顶层设计、运作方式、驱动主体、收益机制,切实推进“十四五”时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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