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1、金融业(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财税1999303号)。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20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52号)。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4)、财税200316号规定,融资租赁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财税200316
6、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2)、财税2003141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
7、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2、保险业(1)、财税字1996102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2)、财税200316号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8、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4)、财税200316号规定:无赔偿奖励业务保费收入差额纳营业税。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5)、国税函2006454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按照税法规定,对佣
10、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0962号)。代偿损失据实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62号)。3、文化业(1)、文化企业营业税条例第八条对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教场所举办文化、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
11、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国税函201086号)。境外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号)。库存呆滞出版物税前据实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
13、政策(财税200965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14、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1号)。(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自用房产免征5年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4)、电影发行放映财税200931号规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16、业税(财税200717号)。(6)、科普单位财税2009147号规定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某月某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捐赠文化单位个人捐赠文化基金会等30%部分税前扣除。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673号)。(财税200724号)规
17、定个人捐赠文化团体等30%部分税前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对个人通
18、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4、物流业(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仓储收入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3)、财税20108号规定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