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AIME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市场失灵名词解释,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市场失灵名词解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市场失灵表现
市场失灵的原因及纠正措施:
答案:
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
所谓市场失灵时滞市场机制不能按照人们的意愿有效地配置资源,正是由于市场经济无法到达最优的资源配置,就需要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以到达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关于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
1、垄断
由于资源配置的稀缺性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作用,市场往往有一个或者几个厂商垄断,在这种状况下,垄断厂商利用其市场控制力,制定与均衡价格相背离的价格,以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由于在垄断市场上,垄断导致了较高的价格和较低的产量,从而使得消费者剩余减少而生产者剩余增加,资源的配置难以到达帕雷托最优的状态。
政府能够采取的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管制,透过限定价格或收益率来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也能够从法制上对垄断进行管制。此外政府还能够讲垄断企业作为公共企业来经营,从整个社会福利的角度来制定其产品价格。
2、公共产品
公共物品是指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某件物品并不妨碍其他人同时使用该物品。非排他性是指技术上无法将不为之付费的人排除在该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内。公共物品在现实经济中是广泛存在的,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消费者都想无偿使用这些产品,于是就出现了“搭便车”现象,即不支付成本但获得利益的行为。产品的带给者无法收回其成本,就会丧失带给产品的用心性,从而导致了生产的萎缩。这些特点使得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受益和边际社会收益的偏离,从而导致了市场的失灵。由于公共物品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市场无法有效率的配置公共物品,这就需要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给。
3、外部性
外部性也称作外部效应,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给社会上其他成员造成影响而又不承担这些影响所带来的成本或利益。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也称作外部经济,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好处,但他自我却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负的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使其他社会成员受损,但他自我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
外部性在现实经济中广泛存在。无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导致市场失灵,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由于外部性使得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在现实经济中,市场参与者和公共部门都以各种方式对外部性进行治理,从而使资源配置到达或接近社会要求的最优水平。政府能够采用直接管制、税收和补贴等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对于具有负的外部性的行为,政府能够征税,税额的大小就应等于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对于具有正的外部性的行为,政府能够给予补贴,
4、信息不对称
完全竞争模型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就是“完全信息”假定。按照完全信息假定,市场的供求双方拥有作出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一切信息。市场上的每一个生产者和每一个消费者对于价格、产品质量等等都是完全了解的。在完全信息的前提下,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息状况是对等的,也即信息是对称的',供求双方都掌握有对方所具备的信息,都了解对方所具有的信息和所处的环境。
但是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几乎不存在,完全信息的状况也并不常见。更常见的是信息不完全和由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信息不对称指的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状况不对等,其中一方掌握的信息多一些,一方掌握的信息少一些。掌握信息多的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方,掌握信息少的一方被称为信息劣势方。
在完全信息的状况下,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市场机制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再是引导资源流动的明确的信号,消费者可能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到质量很差的商品;生产者可能生产出市场并不需要的产品。这样一些潜在的、对双方都有利益的交易可能无法达成,或是即便达成,效率也不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导致的均衡结果对社会来讲将是一种无效率的状况。
信息不对称给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带来许多问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市场失灵的领域,透过一些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措施安排,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实施这些制度安排和防范措施,能够透过市场机制本身,也能够透过政府干预来做到。
由于帕累托最优的市场在现实中不存在,政府就需要对经济进行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对资源配置造成的破坏,这也是国有经济存在的原因。只要存在市场失灵,国有经济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
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
——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车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
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
(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骤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学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出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划”,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
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
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五)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于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于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于预的效率和效果。
正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于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弓队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