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促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运营生产的成本约束和控制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行为,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临安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安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方案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
临安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行为,建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费用规范、监督、评价及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监管,促进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成本控制、规范经营管理,保持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临安区本级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实施意见》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临安区实际,制订《临安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用途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临安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是对其拥有的城市公交车和运营的公交线路进行成本规制、成本监审和绩效评价,是区政府购买其公交车运营服务的基础。
本方案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的区本级公交客运线路成本费用的构成要素和单位成本约束标准,并科学审核和评价年度运营成本、运营收入和运营亏损的制度,据此计算财政补偿资金,对社会公开。
公交企业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主要包括临安区内普通线路、连杭线路、高峰线路、夜间线路和旅游假日线路及其他专线等。公交企业每年应按照经批准的线路编制年度运营计划,报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执行,并可结合实际变化合理调整。重大调整需经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年度结束应形成年度运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本方案执行情况可作为对公交企业管理层绩效的参考依据,但不作为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活动的正常需要,核算方法恰当,约束标准合理。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相匹配。
(四)统一性原则。公交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政策和核算流程,同时,结合本办法,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运营服务活动中的各项经济业务和数据。
三、规制成本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规制成本由规制直接运营成本、规制期间费用、规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规制其他成本构成。
1.规制人工费:人工费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车运营服务的生产作业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的支出,人员包括一线驾驶员、一线其他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支出包括人工工资、“五险一金”、福利费、工会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规制人工费指规制人工工资、规制“五险一金”、规制福利费、规制工会费和规制职工教育经费。规制人工费各子项按规制值和账面值孰低原则取值。
规制职工人数:公交企业按照年度运营计划,依据行业先进的原则科学配置运营公交车及一线驾驶员、客运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公交车配置需与运营服务挂钩,人员配置按照人车比控制,采用基本配置定岗定编,其他配置灵活机动,总量控制,不断优化。
规制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公交企业在工资分配中应努力向一线驾驶员倾斜,一线驾驶员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年度临安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10%。
规制人工工资=规制职工人数*本年度临安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规制一线驾驶员人数*本年度临安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
规制职工人数按平均运营车辆数与规制人车比约束值计算确定,即:规制职工人数=平均运营车辆数*规制人车比约束值。
规制一线驾驶员人数按平均运营车辆数与规制驾驶员人车比约束值计算确定,即:规制一线驾驶员人数=平均运营车辆数*规制驾驶员人车比约束值。
平均营运车辆数在总营运车辆规制值内按实计算确定。
规制“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制平均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计算。
规制福利费、规制工会费、规制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制人工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确定。
2.规制能耗费:能耗费指城市公交车在运营生产中消耗的柴油、天然气和电力等燃料费用支出,不包括车辆保养作业和修车试用以及其他非运营所耗用的能耗费。规制能耗费设置浮动范围,规制能耗费上限按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规制能耗量及平均能耗不含税单价计算确定,即规制能耗费上限=∑(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规制能耗量*平均能耗不含税单价);下限按上限的70%确定。若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能耗费取浮动范围上限;若实际发生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数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能耗费金额低于下限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以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指从事公交运输的车辆自始发站至终点站及其他有效的往返距离,包括载客里程和因载客发生的空驶里程(如加油里程、首末站进出场里程等),即: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各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
规制能耗量指每百公里能耗量,包括柴油、天然气和电能等能耗费,应与实际运营里程相对应,口径一致。新能源公交车每百公里耗电量据实确认。
平均能耗不含税单价,按市场平均价与账面价孰低取值。
3.规制折旧费:指用于公共汽车运营生产的公交车、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和其他资产(含无形资产)每年按规制的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费用。
规制折旧费=∑[(各固定资产原值-规制残值)*规制年折旧比例]。
公交车:规制残值按车辆原值的4%预留,规制年折旧比例按规制运营使用年限8年计算。
其他固定资产:规制残值和规制年折旧比例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无国家规定的参照行业平均水平计算确定,但折旧年限不低于5年。
公交车处置: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处置损失计入规制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提前处置的,须按规定报批,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4.车辆租赁费:指公交企业因融杭原因,初期根据经营需求实际租赁区公交车辆用于线路营运产生的费用。
5.规制轮胎费:轮胎费指公交车运营生产中更新、翻新公交车轮胎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规制轮胎费设置浮动范围,规制轮胎费上限按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与规制轮胎消耗费约束值计算确定,即规制轮胎费上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规制轮胎消耗费约束值;下限按上限的70%确定。若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若实际发生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轮胎费金额低于下限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以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规制轮胎消耗费指每百公里轮胎消耗量,应与实际运营里程相对应,口径一致。
6.规制修理费:修理费指公交车运营生产中产生的保养维修、大修和电车线网等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材料费、保修燃料费和电车线网费,不包括维修人员费。规制修理费设置浮动范围,规制修理费上限按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与规制修理费约束值计算确定,即:规制修理费上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规制修理费率约束值,下限按上限的70%确定。若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修理费金额低于下限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以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规制修理费率指每百公里修理费,应与实际运营里程相对应,口径一致。
8.场地租赁费:场地租赁费指公交企业用于车辆停车场地租赁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数额取值。
9.规制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营运费指公交企业在公交车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必要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辅助运营费、运营间接费、行车事故损失、安保费等。规制其他直接运营费按车辆实际运营费约束标准计算确定,即:规制其他直接运营费=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规制其他直接运营费率约束值。
其他直接运营费率指每百公里其他直接运营费,应与实际运营里程相对应,口径一致。
企业发生的事故率应低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核定值,行车事故损失需要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和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维修支出。
(二)规制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城市公交车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规制期间费用按规制管理费用与规制财务费用计算确定。
规制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车运营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规制财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经第三方成本监审,并经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
(三)规制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车运营生产活动中,应由运营业务承担的税金及附加。规制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据实列支。
(四)规制其他成本:主要包括规制物业成本、规制安全生产经费和疫情防控成本等。
(五)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计入营运成本的,由公交企业自行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范围。主要包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城市公交车客运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和罚款支出;
5.公益性捐赠支出;
7.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参照财政资产预算、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社会平均水平);
8.其他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具体规制值详见附表1《成本规制约束标准(2021-2022)》。
四、规制收入
公交企业应不断完善公交车客运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学的客流及票款数据、整理和分析管理机制,实现扎实计量,方便统计,并合理调配运营方案、组织客流,保证基本的票务收入。
五、规制补贴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规制补贴指市、区级财政对公交企业运营的城市公交车客运线路由于政府定价低票价及政府实行特殊人群优惠乘车政策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的补偿。公交企业应据实提供各类优惠乘车政策的乘车人数。
具体优惠政策详见附表2《政府票价优惠政策情况表》。
六、总运营里程和总运营车辆
总运营里程:运营公交车自始发站至终点站行驶,实际运营距离为线路里程;按年度运营计划往返累计行驶里程及合理的空驶里程(如加油里程、调度换线里程、首末站进出场里程等)为运营里程;年度全部运营线路的运营里程合计为总运营里程。规制总运营里程实行总量控制,随着杭州地铁网络不断扩展和完善,公共汽车应不断调整运力分配,提高运营效率。若确需增加总运营里程的,需经区交通运输局对全部运营线路和运营方案重新评估后核定。
总运营里程=∑(各运营线路(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
总运营车辆指办理了城市公交车客运证,按照年度运营计划实际运营的公交车辆,年度全部运营线路的运营公交车合计为总运营车辆。规制总运营车辆实行总量控制,超出规制数需区交通运输局对全部运营线路和运营方案重新评估后核定。公交企业要加强运营公交车的管理,结合运营需求变化,及时进行运营线路及车辆配置优化调整,并按照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政策要求,大力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总运营车辆=∑(各运营线路实际运营车辆数量)。
七、评价体系
公交企业应顺应时代发展和城市发展变化,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适应临安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的公交车客运网络、运营模式和管理体制,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又合理控制成本支出,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区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应完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车客运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科学分析评价其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临安区城市公交车客运服务优质高效,保障公交企业正常运营和后续发展的需要。
八、程序及要求
(一)公交企业为成本规制的具体执行单位,应于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城市公交车运营计划,报区交通运输局同意,作为成本规制的基础。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公交企业按本办法进行成本规制、成本监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运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申报,以公文形式报区交通运输局。
(二)区交通运输局为成本规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审计部门等配合下,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稳妥有效的原则,组织成本监审、规制成本、服务质量考核和绩效评价。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在收到公交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交通运输局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完成成本规制、成本监审、绩效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计,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部门,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对公交企业公交车运营成本控制的管理和服务,不断完善政府补贴方案。区财政局收到初审意见后,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对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联合下达清算文件,并补贴资金。
九、成本规制约束值调整
(一)成本规制约束值原则上按周期调整,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周期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复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运营服务实际变化、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因素,可对成本约束值进行合理调整。
(三)公交企业有权提出调整成本规制约束值要求。确因政策变化或客观实际需要调整成本规制约束值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交通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材料后6个月内组织评估,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成本变动情况、财政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建议,并正式书面答复。
十、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行为。
十一、其他
本办法适用期为2021-2022年度。
附表:1.成本规制约束标准(2021-2022年)
2.政府票价优惠政策情况表
3.年度运营服务情况表
4.年度运营线路情况表
附表1
成本规制约束标准(2021-2022)
序号
项目
单位
规制约束值
备注
一
总运营里程
万公里
按实绩
柴油车
LNG天然气车
新能源车
二
总运营车辆
辆
三
直接运营成本
1
人工费
(1)工资总额(人工工资)
万元
总量控制,规制与实际取低
驾驶员人车比
人
1.62
平均运营车辆*1.62,取低
定岗定编人数
128
其他人员人车比
0.65
平均运营车辆*0.65,取低
平均工资
其中:驾驶员平均工资
万元/年人
规制职工人数*本年度临安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
其他人员平均工资
规制职工人数*本年度临安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工资附加
五险一金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据实列支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其中:福利费
不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
工会费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
2
能耗费
按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规制能耗量及平均能耗不含税单价计算确定规制能耗费上限
规制能耗费设置浮动范围,下限按上限的70%确定,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下限,能耗费金额低于下限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以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升/百公里
20.28
能耗量
LNG(天然气)车
公斤/百公里
26.78
新能源公交车
度/百公里
百公里耗电度数据实确认,按1.2388元/度协议不含税单价确认规制值上限
3
折旧费
(1)使用年限
公交车
年
8年,残值率4%
房屋及建筑物
30
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5
其他资产(含无形资产)
不低于5年,具体按国家规定
(2)残值率:公交车
4%
4
车辆租赁费
据实列支
5
轮胎消耗费
元/百公里
7.43
规制轮胎费设置浮动范围,规制轮胎费上限按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与规制轮胎消耗费约束值计算确定,下限按上限的70%确定,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下限,能耗费金额低于下限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以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6
修理费
37.35
规制修理费设置浮动范围,规制修理费上限按公交车实际运营里程与规制修理费约束值计算确定,下限按上限的70%确定,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下限,能耗费金额低于下限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以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7
保险费
取公交企业购买的险种账面价与市场平均价的低值。
8
场地租赁费
9
其他直接运营费(含通行费)
29.24
四
期间费用
其中:管理费用
直接运营成本*1.24%
财务费用
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列支
五
税金及附加
按税法规定据实认定
六
其他成本
其中:物业成本
据实认定
安全生产经费
按不低于收入总额的1.5%计提,经审核,据实列支
疫情防控成本
经审核,据实认定
七
规制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优惠乘车票价收入)
免费乘车还原收入
据实折算还原
IC卡优惠乘车还原收入
公共交通优惠换乘还原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业务利润
营业外收支净额
按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认定
八
规制补贴
免费乘车补贴
全额补贴
IC卡优惠乘车补贴
按实际差额补贴
公共交通优惠换乘补贴
附表2
政府票价优惠政策情况表
优惠对象
文件依据
优惠政策
乘车方式
免费乘车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
免费
老年年卡或老年证
杭州市持证残疾人
《杭州市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方案》(杭交发[2018]20号)
助残免费乘车卡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相应证件
离休老干部
临财发(2019)79号
IC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优惠乘车
60-69周岁老年人
府办简复第B20101021号、临财发(20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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