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
3、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
4、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六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
5、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_年_月_日年月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_公司合作方案范本【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
6、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
7、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
8、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
9、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
10、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
11、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12、;(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
1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4、(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15、。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16、。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
17、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18、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
19、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年月日公司合作方案范本【3】股东合作协议书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第一章总则、_、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和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合作基础公司名称及性质: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年_月_日,属
20、合伙经营企业;公司住所为: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2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_,身份证:_,住址:___乙方:_,身份证:_,住址:_丙方:_,身份证:_,住址:_丁方:_,身份证:_,住址:_第三章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
22、会效益;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
23、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五
24、)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
25、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26、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十四)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7、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第一节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9、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总经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三十条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
30、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
31、交投资报告。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监事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
32、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
3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第四十一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
34、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