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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任己任
一、设计概算总投资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总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试运行结束的整个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投入的全部费用总和,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五部分组成。具体见表: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建筑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用地费
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第三部分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第四部分建设期利息
第五部分铺底流动资金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除工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以外的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1.建设用地费
建设用地费,是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土地使用权取得分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以租赁方式取得等三种形式。取得的形式不同,其组成内容各异。
1)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计算方法】
以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的价格。
(2)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中规定计列,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0.05%。印花税计税基数不含列明增税金额。
(3)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规定计列,契税税率4%。
(4)其他费用。
2)以划拨方式取得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或者企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的经济补偿。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具体实施细则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确定。
(2)安置补助费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计列。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着物造成损害而由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数额。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按照征收所在地市(州)及县(市、区)经依法批准的征收政策文件规定计列。
(4)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优等水田7.8万元/亩(优等旱地5.2万元/亩);高等水田7.4万元/亩(高等旱地4.6万元/亩);中等水田6.6万元/亩(中等旱地3.8万元/亩);低等水田5.9万元/亩(低等旱地3.7万元/亩)。占用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征收。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规定计列。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6)耕地占用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以适用税额。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①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四十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三十元/平方米,县、自治县二十五元/平方米。
②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③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谁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7)其他费用。
3)以租赁方式取得
(1)土地租赁费
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仅建设期内发生的租金计入概算总投资。
按合同金额计取。
(2)其他费用。
2.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1)项目建设管理费
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完成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项目建设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计算。
2)代建管理费
从项目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咨询、设计、招标、建设各阶段的组织管理而支付的服务费用。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3)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4)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工程信息、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提供交易洽谈场所和配套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的规定计列。
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鉴定及其他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参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的规定计列。
6)工程监理费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①高级专家1000~1200元/工日
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8)工程勘察费
工程勘察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费可参考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勘设协字[2023]08号)的规定计列。
9)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其他专项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设计费可参考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勘设协字[2023]08号)的规定计列。
10)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为全面、详细评价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响所需的费用。
11)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费
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费是指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而编制评价大纲、编写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评估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在竣工阶段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1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
建设项目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而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和评估所需的费用。
按照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计算,或者按合同或市场参考费用标准计列。不需评价的建设项目不计取此项费用。
13)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通过对建设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而进行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编制地震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评估所需的费用。
按照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计算,或者按委托合同或市场参考费用标准计列。不需评价的建设项目不计取此项费用。
14)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
15)水土保持补偿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的规定计列。
16)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指按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的费用。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也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1%—0.5%计列。
17)节能评估费
节能评估费,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前,受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拟建项目建成后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能源供应状况、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进行分析,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收取的费用。
按照规定需要编制节能报告的建设项目应计算节能评估费。节能评估费按市场参考费用标准或委托合同计列。
18)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编制费
分析评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所需的费用。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编制费按市场参考费用标准或委托合同计列。
1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参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试行)》(T/CAGHP031-2018)的规定计列。
20)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
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包括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1)场地准备费是指为使建设项目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应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通信、燃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3)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进入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①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一般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5%—2.0%计列。
②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
③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可回收材料的拆除采用以料抵工方式,不再计算拆除清理费。
④此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21)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费的费用。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按市场参考费用标准或委托合同计列。
22)工程保险费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机器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进口设备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不包括已列入施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1)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根据投保合同计列保险费用。编制概算时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
(2)不包括已列入施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也可按下式估列:
工程保险费=第一部分工程费用×(0.3%~0.6%)
注:不含已列入建安工程施工企业的保险费。
23)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测费
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测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3号)规定计列。
24)工程质量检测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收取的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1%计列,工程质量检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
2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涵〔2018〕1号)的规定计列。
26)高可靠性供电费
电力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机增加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
高可靠性供电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重〔2004〕25号)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的规定计列。
27)建设项目BIM技术服务费
建设项目BIM技术服务费是指因提供专项BIM技术服务并签订专项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总费用。BIM计费参考依据中的BIM技术服务费包括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所有工程信息模型建设、模型的技术应用服务费用。
(1)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BIM技术服务费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湘建价〔2018〕237号)的规定计列。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项目BIM技术服务费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湘建价〔2018〕237号)的规定计列。
2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2〕843号)规定计列。
29)绿色建筑项目咨询及标识评价费
绿色建筑咨询公司从项目的概念、规划及方案阶段介入,对绿色建筑项目咨询做出的咨询服务各项工作收取的费用。
绿色建筑项目咨询及标识评价费参考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项目咨询及标识评价服务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建科协绿〔2018〕2号)的规定计列。
3.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1)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是指建设项目为保证未来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而发生的人员培训费、提前进厂费以及投产使用初期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购置费用。包括:
(1)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场费,是指:
①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检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②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及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等。
根据培训人数(按设计定员的60%)按6个月培训期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培训费按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工资性补贴等标准计算。
提前进厂费,按提前进厂人数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工资性补贴标准计算,若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计算此项费用。
(2)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购置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食堂、浴室和单身宿舍等的家具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计算方法:为简化计算,可按照设计定员人数,乘以上述费用的分类指标(元/人)计算。
2)联合试运转费
新建或新增加生产运营能力的工程项目,在交付生产运营前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
联合试运转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开支的单台调试费及试车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发现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引起的修复处置费用。
①当联合试运转收入小于试运转支出时
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运转支出-联合试运转收入
②不发生联合试运转或试运转的收入大于等于费用支出的工程,不列此项费用。
③试运行期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计算,引进项目应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期限计算。试运行期限需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
上述其他费项目,不包括在房屋建设项目中确需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其他费用项目,如交通影响评价费、移民安置费、水资源保护费、水土保持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植被恢复费、特大型基坑和距运行地铁50m内深基坑的监测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价费、文物保护与考古评估(文物勘察)、专项研究试验费(机场项目有航行服务研究、电磁环境测试等费用)等。上述费用,若具体发生,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