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掌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条件及其收入确认
(四)掌握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五)掌握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及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及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会计处理
(六)掌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区分
(七)熟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的识别
(九)熟悉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会计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章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涉及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保险合同取得的保费收入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本章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非货币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
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识别
(二)合同合并
(三)合同变更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此类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
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为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
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
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识别企业承诺转让的是每一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是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三是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当企业向客户连续转让某项承诺的商品时,如果这些商品属于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时,企业应当将这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其中,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均满足本章所述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一)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时的对价为可变对价。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2.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四)应付客户对价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五、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一)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