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叫小w(化名)的网友反映一情况:他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利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吗。小w两次咨询税局工作人员,每次结果不一:第一次得到的回复是只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的有效期内,取得的以上收入都可以按照15%,前提条件是当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第二次是不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5%,需要按照25%缴纳所得税,原因是该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利得并不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不适用优惠税率。不得不说,大家对高企认定和维持资格的前提标准还是有诸多不解。为此,笔者整理出如下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经营范围和核算分类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在核算上,高新技术企业外投资产生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归入“投资收益”核算的,将其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按基本税率单独缴企业所得税,是没有明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整体适用特性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开头提到的60%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数值,表示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申报期年度数据比值,这个比值不是三年数据,涉及三年数据是研发费用占比。
(二)研发费用占比
研发费用占比这个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汇算清缴表格勾稽关系
比如,果果企业在2018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8月份该拿到认定证书,在这张表格当中,果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本年度是申请认定当年(2018年)的数据,前一年、前二年度分别是2017年、2016年申请认定参与的年度。
小w家的高企投资对象有点特殊——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转让股权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合伙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整体税率优惠,不是项目优惠。因此,对于其投资合伙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能否直接暂停企业不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高企数据申报有疑点的,没有直接暂停企业享受高企的权力,但有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的权力。
另外,实务当中还有些微利的高企,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转投小型微利企业的那类,因三年期某些年度数据空白,影响到整体数据不符合标准,这对以后年度高企资格维持或者是再次申请认定,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政策享受都是相当不利的——降低大约5到10百分点税率相较于高企税收优惠及附加效益,孰轻孰重,需要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