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磅官宣!要求这样规范发展直播电商……营销网络

据“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22年(上)中国直播电商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17-2021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亿元、1354.1亿元、4437.5亿元、12850亿元、23615.1亿元,预计2022年交易规模达到34879亿元,同比增长47.69%。

一、直播电商监管趋严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2020年5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发布《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规定了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从业人员、商品质量、运营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要求。适用于商贸流通行业内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等管理。

2020年6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发布,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和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等主体提供行为指南。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于2020年11月发布,《通知》规定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着力健全网络直播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内容安全制度和人资物配备,积极参与行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5.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同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部分“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分层次进行责任划分。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7.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8.国家七部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5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方面,《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对于平台来说,《办法》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9.商务部:《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2021年8月18日,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规定了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其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10.三部门:《“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2021年10月26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规划》提出“鼓励模式业态创新”。业态模式创新既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重要的增量空间。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要求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涉及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网络直播带货等。

12.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同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13.四部门:《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工作举措。

1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对网络主播也划定了31条红线,主播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等。

《规范》列举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13种行为。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此次《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而对于需具备专业性的直播内容,《规范》也对主播提出要持证上岗等更高要求。

15.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16.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其中提出,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等要求,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大浪淘沙卷走谁?

直播进入下半场,竞争依然暗涌不断,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直播平台等多方面共同努力下,直播电商行业迎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而在规范化的这条路上,倒下了不少人。

1.辛巴公司因“假燕窝事件”被罚90万

2020年12月23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辛巴所属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处90万元行政罚款,对燕窝提供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处200万元行政罚款,并责令双方停止违法行为。

通报中称,辛巴方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却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方认为,由于涉及消费者的购买、发货、收款等行为都是燕窝方融昱公司行为,因此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而燕窝公司方为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且,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2760-2014、Q/DZXY0010S-2020、GB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

2.网络主播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罚罚金最高超6000多万

202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显示,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注:图片采集自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

3.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元

2021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公布薇娅偷逃税案件,经查,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共计13.41亿元。这是直播带货行业史上力度最大的税款追缴与处罚,额度是一个月前两位主播雪梨、林珊珊逃税被追缴处罚总和的14倍多。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认为,这次事件主要是源于薇娅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根据目前的材料来看,薇娅偷逃税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把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虚假申报为企业经营所得,用来偷逃税款,二是有一些其他的经营收入没有如实申报纳税。

马恺浓表示,因为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像主播的佣金、坑位费这些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是3%到45%,那么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其实是5%到35%,如果这个企业是查账征收的方式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率,那么如果企业申报了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这个利润率和征收率都比较低,所以纳税的税负就会更少。再者就是企业的注册所在地往往会存在一些税收的政策的优惠,那么这一整套“组合拳”打下来,其实际的税负就会大大的减少,多余的都进入了个人口袋。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更不利于收入二次分配,而且也造成了实际的税负的不公,所以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的不满。

4.网络主播平荣因偷逃税被追缴6200.3万元

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通报,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该主播在2019-2020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将被追缴并罚款共计6200.3万元。

5.直播带货主播范思峰偷逃税被罚649.5万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称,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范思峰涉嫌偷逃税款,经查,范思峰在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直播带货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67.8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100.56万元。

三、直播江湖浮浮沉沉

据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发货问题、商品质量、虚假促销、网络欺诈、货不对板、售后服务、退换货难等为2022年直播电商常见问题;主要涉及平台有:抖音电商、快手电商、点淘(淘宝直播)、蘑菇街、京东直播、洋码头、小红书、玩物得志、有播、地鼠湾、至尊宝物、微拍堂、红豆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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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专业一、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专业是什么? 网络营销主要研究市场营销及计算机相关知识,主要包括网络品牌建设、网址推广、销售渠道建立、信息传播、销售促进等内容,具备扎实的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商务基础知识、网络营销知识、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能力,能熟练应用互联网进行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包括网络营销基本策略的制定和实施、营https://www.gaokao.cn/gk-mb/22/9091
2.网络营销与电商直播3.具备直播电商运营的专业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脚本策划、直播间场景布置、主播技能培养、实时互动沟通、流量引导转化等环节的操作。 总之,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适应新时代电子商务行业需求,具备扎实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以及新媒体传播理论基础,熟悉并掌握网络营销策略制定、实施与效果评估,精通直https://xnec.cn/zsjyc/sxy/wlyxydsz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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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专业专业介绍校情校务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专业主要学习网络营销、短视频运营、新媒体运营、直播运营等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网络营销活动策划、运作和管理、网络销售平台的经营与管理等实践技能。 2.学什么 表1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专业课程教学实施表 3.干什么 面向主播、运营、场控、选品、客服等职业岗位群,能够从事新媒体编辑、网络渠道推广、https://www.hbhgzy.com.cn/xqxw/zyjs/content_3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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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络直播行业井喷式爆发,全民直播的时代已经来临!163网络直播行业市场于近几年快速爆发,在游戏电竞直播、秀场电商直播、直播答题创新、商务直播应用,以及IPO融资并购掀起热潮,特别是与短视频业态融合发展等多重原因综合作用下,网络直播市场空间持续扩大。 特别是2019来临后,5G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全民直播的时代。 https://dy.163.com/v2/article/detail/E9BQKDP8054810JX.html
11.《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今起实施/首个企业标准发布,直播规范直播带货商业模式。 野蛮生长的直播产业,正在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今天(5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法律在直播行业的漏洞,明晰直播行业的责任清单,强化消费者https://www.c2cc.cn/news/10006111.html
12.商学院“尚德从文、创业立身”双创教育理念为出发点,以网络销售和新媒体运营技能为核心,以培养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具备良好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工匠精神,能够胜任新媒体推广、直播内容策划、直播文案撰写、直播电商运营、客户服务、网络直播等工作,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https://www.jxhzxy.com/sxy/news-44-show.shtml
13.让网络直播营销告别“野蛮生长”——沈阳出台“指引清单”引导线上带货仍需线下立规。3月21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经营指引清单”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清单”,从规范经营和常见违法行为查处两个方面对直播带货进行指引,规范直播带货,让直播行业告别“野蛮生长”。 https://m.dbw.cn/shehui/system/2022/03/28/058851564.shtml
14.网络直播带货销量未达标,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四、契合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良性发展之回应 在网络直播营销带货乱象频出、亟待净化的背景之下,相关政策法规原则性规定了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特别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交易记录的备份保存时间要求。 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toutiao/2023/03/16/983159.html
15.数字化强监管下的互联网广告合规指引——试评《互联网广告管理为回应社会关切,新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直播行业从业者的广告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办法明确网络直播过程中,通过口播、露出等形式作产品推广的责任主体为四类人,分别是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营销人员、利用自身形象作推广的直播间营销人员。其具体划分标准见下图: http://info.lawyers.org.cn/info/4b4c3fc20ce44662a77c5fec82c22f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