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频频违规“领”罚单逾千万元直播带货或现夸大宣传用语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修远/作者西洲映蔚/风控

不同于一般的直播带货,金融类“带货”容易引发个人信息泄露、宣传误导、非理性借贷等问题。直播间里,各类优惠信息通常以醒目的大字显示,而风险提醒、免责条款等往往被隐藏在聊天信息框、按钮栏之下,尤其是“利息优惠等以实际审批为准”等提醒语,被隐藏在不显眼的“角落”。

一、投诉“接踵而至”,频因违规“领”罚单合计金额高达1,500万元

作为金融系统的成员,银行有义务协助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金融服务组织,共同阻止洗钱分子和恐怖组织利用金融渠道进行非法交易。

反观宁波银行,宁波银行的官网多次普及发洗钱教育,而其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开立假名账户被处罚。

1.12021年7月-2022年6月,宁波银行累计被处罚金额高达1,500万元

自2021年起,宁波银行违规处罚数量激增。

据甬外管罚〔2021〕7号文件,2021年7月13日,宁波银行因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4.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处罚字〔2021〕2号文件,2021年7月13日,宁波银行因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占压财政存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8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文件,2022年4月11日,宁波银行因代理保险销售不规范,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文件,2022年4月11日,宁波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非标投资业务资金支用审核不到位、房地产贷款授信管理不到位,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文件,2022年4月21日,宁波银行因薪酬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文件,2022年5月27日,宁波银行因非标投资业务管理不审慎、理财业务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给予罚款29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其中2021年7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开立假名账户被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甬银处罚字〔2021〕2号文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宁波银行存在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占压财政存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而反洗钱法指出,金融机构应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及身份资料保存等义务。

据现行有效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可见,在上述规定背景下,2021年度,宁波银行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是否存隐忧?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银行曾对投资者进行反洗钱教育。

1.3在官网设立“反洗钱专栏”,上述被罚前一年还在进行反洗钱知识问答

据宁波银行官网,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宁波银行在“金融知识教育”栏目下设“反洗钱专栏”,自2014年至2020年,宁波银行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反洗钱教育,最近的一次是在2020年10月23日。

事实上,宁波银行的另一子公司同样存在违规情形。

1.42022年子公司永赢金租,因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被罚80万元

据宁波银行2022年年度报告,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金租”)、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宁波银行的4个利润中心,亦是宁波银行四家子公司。

据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文件,永赢金租因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

除此以外,宁波银行还存在大量用户投诉信息。

1.5收到逾千条投诉信息,其中涉及违规催收及通过营销手段欺骗客户低利率等

据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共有1,589条投诉信息中包含搜索词“宁波银行”。

按照商家进行检索,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宁波银行累计共有1,044条投诉信息,涉及违法违规催收、通过营销手段欺骗客户低利率、不知情的情况下停用信用卡、信用卡商城产品质量差无售后等。

简而言之,报告期内,宁波银行及子公司频频被处罚,且投诉众多。

二、金融产品直播“带货”,领红包活动却现同一用户获奖异象

直播“带货”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即时视频、音频、图文、人物讲解等形式向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发布商品、服务等信息,以达成品牌推广、商品销售等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很多金融机构上至高管、下至明星销售经理,纷纷走进直播间,为旗下产品进行宣传。而宁波银行也不例外。

2.1通过“宁波银行宁来花”进行直播带货,累计观看超过30万人次

需要说明的是,宁波银行不仅通过该账号宣传产品,还开设直播间进行“带货”。

据直播数据统计工具“抖查查”,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21日,“宁波银行宁来花”共直播20次,多以“新客年化利率3.6%”为直播主题,累计观看人次超过30万人。

2.2直播现“可贷20万”、“10天免息”等内容,但限制性词语并不显眼

据公开信息,历史上,“宁波银行宁来花”在直播时打出“最高可贷20万元”、“新出账客户最高10天免息”、“用固定利率券提款享3.6%固定年化利率(单利)”等宣传标语。

然而,在上述直播标语中,“最高可贷(元)”、“新出账客户”、“最高10天”、“用固定利率券享”、“固定年化利率(单利)”等限制性词语,无论是位置还是字体大小均并不显眼。

不仅如此,公开信显示,在“618大促”期间,通过“宁波银行宁来花”直播间申请且授信通过的用户,还可以参与抽奖活动。

2.32020年起多家金融机构直播“带货”金融产品,2023年7月监管部门下达调研通知

据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公开信息,2020年以来,金融机构兴起了一股直播“带货”风。监管部门通过调研发现,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运用直播营销开展金融产品营销宣传或销售,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具体来看包括,对直播营销概念认识不足、对直播营销行为管控不到位、对直播营销主体覆盖不全等。

据公开信息,2023年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属风险处置局,向部分银行下发《关于开展网络直播销售情况调研的通知》,拟调研银行2021年以来的网络直播销售情况和过往的投诉纠纷。

本次调研的层级范围包括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平台包括银行自建平台如官方App、公众号等,合作代理机构平台,第三方平台如抖音、淘宝等。

2.4“最长免息”或曾踩线夸大宣传,提醒语不醒目或将触及风险告知不到位

问题仍在继续。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于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当前金融直播营销存在两方面主要风险,一是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二是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通过对比宁波银行直播间发布的宣传内容,宁波银行是否踩线夸大宣传?

而凑巧的是,宁波银行直播间下架了“直播动态”栏目。

2.5截至查询日2023年8月7日,直播账号已下架直播动态板块

前文提到,2023年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银行下发调研通知。

问题尚未结束。

据“黑猫投诉”公开信息,有消费者于2022年5月发布投诉称,宁波银行旗下宁来花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让人去拉人分红包,50人组队平分500元人民币,结果开奖只给积分”。该名用户的投诉要求是退款、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宁波银行旗下公众平台仍有类似营销活动正在进行。

蹊跷的是该活动“获奖榜”显示,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9日,该活动“获奖榜”显示当前行己有3人获得奖励。但奇怪的是,3名获奖用户的手机号均一致。

截至查询日2023年7月26日,该活动“获奖榜”显示获得奖励的人数已增加至14人,但是其中有7人的手机号码相同。

2.7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指出,不得发布欺诈、引人误解的内容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规定禁止内容部分,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等。

第十二条禁止骚扰性营销指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种种情形下,宁波银行直播行为是否规范?“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等直播内容是否涉嫌夸大宣传?进一步来看,宁波银行在对外宣传时的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是否提示到位?或该“打上问号”。

窥一般而知全貌。宁波银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能否应对上述问题?

宁波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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