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犯罪,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所谓网络犯罪,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互联网为工具,以互联网信息为基础,采用引诱、欺骗、麻痹、"洗脑""攻心"及其它手段,在犯罪人与受害人从虚拟空间中达到一定的"了解""熟悉"程度之后邀约妇女想见,采用暴力胁迫及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奸不满14周岁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1.作案人的特点

作案人常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有些更狡猾的作案人盗用、冒用他人的IP地址、网络账号与作案对象进行联系。作案人各种信息的虚假性,给案发后的侦查取证带来了重重困难。

2.作案手段

作案人与作案对象交流的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手段有以下类型:故意显露财富型,冒充军警人员型,利用或冒充自己是高级知识分子型,扮演"奴隶"型,假借招生招聘型等,并以此为借口贴近作案对象,进而实施犯罪。

3.作案对象

作案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如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等。

5.犯罪后果严重

2006年5月27日,江西省余江县11名青年利用网络聊天的方式结交当地女网友甚至在校学生,伺机约到郊外,然后借着夜色,分批对9名女网友实施,一共、32次,令人触目惊心﹝2﹞。

从受害人方面来讲,由于受害人对作案人具有一定的交往和信任,一旦案发,受害人心理上形成了一个截然相反的落差,加之身体的伤害,双重打击之下,有可能走向极端,精神异常,轻生或者自杀。

6.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犯罪的成功率高、报案率低,势必提高作案人的嚣张气焰,促使其反复多次作案,在作案过程中常伴有其它犯罪行为,如抢劫犯罪、故意杀人犯罪、组织强迫妇女犯罪等。

二、网络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作案人具体动因分析

(二)受害人受骗原因分析

部分受害人年龄较轻,心理还不成熟,社会阅历和经验还不丰富,很容易受骗;贪图财物诱惑、试图谋取私利,有些受害方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所谓升学、就业、明星等梦想自愿走入作案人布下的陷阱;随着双方在网络中熟悉程度的不断加深,受害人的思维产生了定势,进而失去防范自救意识。

三、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加大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网民的防范意识

(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净化网络环境

政府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媒体加大对网络道德缺失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坚决予以严惩,以净化网络环境,从思想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警方主动出击、引蛇出洞

(四)提高网络技术水准、建立预警机制、尽早发现犯罪迹象与可能

(六)加强对潜在受害方的引导、宣传、教育

除了通过官方新闻媒体之类的途径进行宽范围的宣传之外,还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比如针对中学、大学的在校女生、企事业单位的女员工等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潜在受害方了解此类案件发生的一般情况,进而避而远之。

(七)积极宣传受害方在案件发生时的心理和人身应变防范技巧

(八)实行网络实名制、将犯罪嫌疑人暴露于阳光之下

实行网络实名制,这样犯罪嫌疑人的网上言行就可以与其本人直接对应起来,使其不敢轻易通过网络途径冒险实施犯罪以及犯罪的准备。同时切实保障好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采用此种方式,将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拉到阳光下暴晒,对于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以及其它网络犯罪产生极为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闫帅,郝雪强.透视"网络"犯罪现象,《河北法制报》2002.12.03.

【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二、网络共同犯罪的含义

三、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网络共同正犯。所谓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基于共同正犯的网络犯罪,认定其构成特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共同实行故意之认定。两个以上行为人具有进行网络共同犯罪的故意,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P.510)。网络犯罪共同实行故意的认定,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其二,对共同危害结果之认识。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在共同行为人具有网络共同犯罪预谋的情形下,确定其预见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并无困难。但是,如果在一个共同侵害行为中,一些行为人持非法侵入的故意,其他行为人持盗窃数据之故意,是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涉及到关于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的争论,只不过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而已。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2](P.510)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场合。

其三,对共同意志之认识。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或者放任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共同意志之产生,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行为。日本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实施其相互利用的特定违法行为的意思沟通[3](P.397)。意思沟通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明示的意思联络,诸如通过书信、言语、BBS、聊天工具等进行;暗示的意思联络主要是通过积极行为识别。例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主动予以配合的行为。

2.共同实行行为之认定。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与犯罪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犯罪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均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但在网络共同犯罪中,认定这一点变得极为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的侵害行为中,许多都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在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其他共同行为人自然无法成立共同网络犯罪。这一点,在网络犯罪中也无例外。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点,可以按对象错误予以解释。即使对方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自己亦可成立共同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传统理论,教唆的故意,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即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4](P.126)。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的陌生以及行为的复杂性,教唆者对其教唆行为具有何种危害后果有时并不确知。如何认定其教唆故意之内容,不无困难。笔者将在教唆因果关系认定中叙述这一问题,此处不赘。

2.网络教唆行为之认定。在网络犯罪中,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其一,言语教唆。应当说,言语教唆是教唆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网络犯罪之教唆犯亦然。在网络犯罪中,言语教唆主要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工具等进行。这是教唆的固有含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进行言语教唆者,其言语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声音符号,如利用网络的音频传送功能进行教唆。但是,在更多的情形中,其表现多是通过可识别的计算机文本语言,如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教唆。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信息传递的效果,足以使他人产生犯罪之决意,便可认定为网络教唆。

3.网络教唆对象之认定。其一,关于教唆对象身份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行理论,教唆的对象首先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典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之外的犯罪,以及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5](P.220)。在网络中,在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身份不明知的情形下,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事实认识错误论,(注:关于这点,在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有教唆犯说、间接正犯说与过失说。(参见陈兴良着:《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7页)笔者认为教唆犯说更为适宜。)对教唆者而言,不成立间接正犯,而属于教唆犯。需要明确的是,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在现在上网人数中青少年占相当大比例的情形下,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身份,往往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在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场合,行为人构成间接正犯。

4.教唆因果关系之认定。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教唆者须对自己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行为人应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但是,在网络犯罪中,由于网络连接的广泛性以及技术的复杂性,有时行为人对特定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并不明知。在许多情形下,行为人具有损害扰乱网络正常秩序之教唆故意,无论被教唆者具体实施何种危害行为,均不违背其本意。亦即在网络犯罪之情形下,由于网络之复杂性,行为人在诸多情形下并不明了其教唆行为之危害性。例如,教唆者向被教唆者推荐一种黑客软件,但其并不明知该软件之危害性,因而,虽然行为人对该软件所可能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结果是明知的,却未必知道其具体危害。因此,何种危害后果属于与其教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之后果,认定较为困难。虽然可以将教唆者此种情形下之教唆故意认定为概括之故意,以实际发生危害之后果认定其教唆因果关系之存在。但单纯考虑实际发生之危害后果,则显然有悖于刑罚之公正性,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解决网络教唆犯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将网络教唆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三)网络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而网络帮助犯,如前所述,应是指通过网络于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之情形。网络帮助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2.网络帮助行为之认定。所谓帮助实行犯罪,是指在他人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2](P.549)。

一、网络对象犯的提出

(一)网络对象犯与计算机犯罪

(二)网络对象犯与网上犯罪

二。网络用益犯的认定

网络用益犯是指网络使用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网络进行利用占用等犯罪等行为。依其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盗用网络行为和侵占网络行为。

(一)盗用网络行为的认定

互联网络将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结为一体,网络便成为大量信息的传输纽带,用户不仅可以调用网络进行通讯,而且可以从中获取信息经营各项业务,网络本身便成为特殊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也决定了它被盗用的可能性。

WiththepopularityofInternet,cybercrimesareaseriousproblem,people’scomputerwillbeeasilyattacked,becausecybercriminalsareeverywhereontheInternet.Thepersonalcomputerisnolongersafecompletely,wemusttakethemeasurestodealwithcybercriminals.Thegovernmentshouldreinforcethelawtogiveheavypunishmenttothecybercriminals.Thepeoplewhoaretalentedincomputertechnologyshouldbetrainedtoimprovethecomputerdefensesystemandmoreeffectivefirewallsshouldbebuiltup.What’smore,peopleshouldpayattentiontonotclicktheillegalwebsites.AllthesemeasuresareworkingtoprotectthesecurityoftheInternet,thereisstillalongwaytogo.

【翻译】

随着网络的广泛受欢迎,网络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人们的电脑会很容易受到攻击,因为网络罪犯无处不在。私人电脑不再是完全安全的,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网络犯罪。政府应该加强法律,给予网络罪犯以沉重的惩罚。擅长电脑技术的人应该通过受训来改善电脑防御系统和建立更多有效的防火墙。而且,人们应该注意不要点击不合法的网站。所有的这些措施实施是为了保护电脑的安全,但是这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网络犯罪基本特点应对措施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日益普及,网络技术成为时展不可阻挡的潮流,为经济社会各项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比如在医院应用中,计算机网络可以储存大量的病患信息,为处理各项复杂业务提供基础数据库和信息保障。因此,有必要结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基本特点,对其预防和应对措施进行一定的探究。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基本特点

2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1提升技术防范和应用水平

2.2修订完善网络安全制度体系

2.3强化网络道德宣传

网络虚拟性特点造成网民在网络上自控能力较差,特别是个别道德素质较低的网民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恶化了整体网络环境,给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因此,要倡导文明上网习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建立网民文明上网公约,引导网民自觉明辨是非,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要加快网络域名注册实名制管理,尽快构建实名制监管体系,从源头上降低虚假信息产生的可能,在发生网络犯罪后通过实名制注册迅速查找犯罪主体,净化网络环境,降低发生犯罪活动后的追责成本。

2.4加快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建设

要加强各个层次的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建设。一是强化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在发生网络犯罪后,公安部门处理和破案速度会形成对犯罪活动的震慑,公安机关要适应网络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成立专门的用于加强网络监测的专业化力量建设,全天候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查找、跟踪和预防潜在网络犯罪渠道,在接到网民举报后及时反应,迅速对案件进行处理。在网络警察队伍建设中,要注意筛选具备较高计算机专业操作技能的人才,确保能熟练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二是加强企事业单位专业化防护队伍。单位、银行机构、医院、学校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危险性相对较高。因此,要重点加强这类主体专业化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健全完善内部网络控制制度,尽量将工作用的计算机与网络隔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减少联网计算机的网络操作行为,必要时可在联网计算机上查找有用信息,然后复制到断网计算机上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计算机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及时更新和全覆盖等要求,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和专业化网络物理保障机制。

2.5注意做好日常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3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逐步增多,要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控制,减少网络犯罪活动发生,降低网络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赵呐.犯罪行为防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理论分析[J].魅力中国,2009(30).

[2]卢晓丽.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预防[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6).

【关键词】犯罪社会学;暴力犯罪;社会控制论;微观分析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及其发展状况

网络暴力游戏具有虚拟性、社区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增强了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虚拟性是互联网世界的最大特点,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充分发挥人的想象力,极尽夸张,华丽,满足玩家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实现的想法和愿望。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也蓬勃发展起来,现在我国网络游戏的经济规模已经达到了几百亿元,而且未来发展潜力也是巨大的,对于经济的带动也在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二、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一)网络游戏引起的“满足冲动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处于发育成长的特殊阶段,他们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渴望自我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是很难的,青少年自我实现的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只有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中找到一种自我满足感。在网络游戏虚拟的世界里,没有道德约束,更没有法律规范,在网络游戏中"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其犯罪的罪恶感也会大大减弱。这不仅极易导致青少年不良思维定式的形成,而且会使他们轻易地从最初的冲动作案发展到习惯性作案,青少年连续实施暴力性犯罪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二)网络游戏引起的“侵财型”青少年暴力犯罪

三、对网络游戏引起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微观分析

(一)社会控制论的分析

(二)亚文化群体及差异交往论分析

22岁的易华面对现实的不如意选择了逃避,躲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很快,他找到了一些同道网友在虚拟世界中“打打杀杀,闯荡社会”,并组建了游戏战队,自封为“忠义造反者”。易华向未成年的队友灌输“忠义”和“造反”的观念,要求队友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但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经济入不敷出,易华感到了现实的无奈,他急需钱,决心在现实中“干一把”,这是网络游戏亚文化群体的典型。差异交往论正好可以解释这个案例,这种观点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的互动中习得的。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发生在与犯罪者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在这种群体中,群体成员频繁接触,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都会在互动中被学到,这种接触是不同接触。在这个案例中易华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渐渐产生影响,使爱好网络游戏的青少年逐渐行成一个群体,建立起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即忠于自己的组织,对队友讲义气,敢打敢拼,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和指导下,他们定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结论

网络游戏并不是引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网络游戏只是一个诱发原因。在犯罪社会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早期教育的缺失,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家庭的正确教育。其他方面的原因也有很多:社会方面,可供青少年进行良好的课余生活的地方少之又少,因此许多青少年选择结伙去网吧娱乐。其次,政府对网吧等营业场所监管不力,导致黑网吧丛生,滋生网瘾青少年。通过犯罪社会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引起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只归于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集思广益,共同协作来还青少年一片美好的蓝天。

【参考文献】

[1]陈晨.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报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3]王广聪.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6).

[4]陆玉林.虚拟时空中的角色探索--论网络游戏与青少年发展[J].当代青年研究,2006(9).

该报告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针对个人用户进行的网络安全研究报告之一。本研究报告旨在解读网络犯罪对个人用户的影响,以及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对人们安全意识的影响。2012年诺顿网络安全报告对来自24个国家或地区的13,000多位成年人进行了调查,并根据他们的自述经历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结果。

报告显示,84%的中国在线成人在以往的生活中曾遭受过网络犯罪侵害,而仅在过去一年中,被网络犯罪侵害的在线成人就达72%(即每天有超过70万名中国网民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每分钟有489名受害者),在过去一年中平均每位网络犯罪受害者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1,126元。

全球范围内,每秒就有18位成人遭受网络犯罪的侵害,由此,全球每天就有150多万人成为网络犯罪受害者,平均每位受害者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197美元,这相当于一个四口之家一个多星期的必备营养品的支出。据估计,过去一年,全球遭受过网络犯罪侵害的成人多达5.56亿,超过了欧盟的人口总额。这一数据表明,在过去的12个月里,遭受过网络犯罪侵害的在线成人占到46%,与2011年的调查结果(45%)不相上下。

网络犯罪形式日新月异

“新”型网络犯罪相比去年有所增加,如社交网络或移动设备网络犯罪,这一迹象表明,网络罪犯开始转战这些日益流行的平台。在中国,43%的网络成人用户遭受过社交网络或手机网络犯罪的侵害,而42%的中国社交网络用户沦为社交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具体如下所述:

23%的社交网络用户表示,有人曾侵入他们的个人档案,并冒用他们的身份

13%的社交网络用户声称,他们在使用社交网络平台时落入过骗局或单击过虚假链接

虽然70%的人认为,社交网络已成为网络罪犯的目标,但是,实际使用安全解决方案来防范社交网络威胁的人却只有63%,而使用隐私设置来控制共享信息权限的用户也只占到46%

将近一半(48%)的移动用户收到过陌生人发来的短信,示意点击短信中的链接,或拨打未知号码以收听“语音邮件”

2012年诺顿网络安全报告还揭示,大多数互联网用户都只采取了基本措施来保护自己及其个人信息,如删除可疑电子邮件,以及在网上慎重地处理个人详细信息。但是,另外一些核心的预防措施却被忽视:45%的中国人并不使用复杂的密码或并不经常更改密码,人们在在网上输入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前,也少有意识去检查浏览器中是否有安全认证符号。

此外,今年的报告还指出,一些最常见的网络犯罪多年来不断演变,很多在线成人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很难认识到病毒等恶意软件在他们电脑上的所作所为。事实上,36%的成人不知道,恶意软件能以不为人所察觉的形式隐秘运行,这使意识到电脑是否遭到侵入变得困难重重,而超过半数(53%)的人无法确定,他们的电脑目前是否干净而无病毒。

加强电子邮件密码仍是关键

[关键词]网络犯罪传统刑法理论冲突思考

从20世纪末开始,人类世界逐步进入了信息化社会。作为支持信息化社会基础的微电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其因特网特有的跨国性、无主管性、不设防性及缺少法律约束性使它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机遇,改变着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忧虑和法律风险。反观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的现状背后,是其凸现的犯罪新特点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冲突所造成的法律调整的空白及我国现有立法的缺陷和滞后,同时,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现场虚拟的特点对犯罪主体的调查和认定也非常困难,使得网络世界成为滋生犯罪的沃土。

一、网络犯罪与传统刑法理论的冲突

1.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主体理论的冲突

2.网络犯罪与犯罪行为理论的冲突

3.网络犯罪与刑事管辖理论的冲突

4.网络犯罪与刑事证据理论的冲突

二、遏制网络犯罪的立法思考

有效地打击和防范网络犯罪,是当代社会必须承担的一项时代使命。近年来,我国在保障网络安全的立法、司法与队伍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上述一些与现行刑法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了网络犯罪证明难等问题,急待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从而尽快完善立法,遏制或减少网络犯罪。对此本人有不少凝惑,愿与同行讨教。

第一,当现行刑法延伸于网络空间时,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划清合理的扩张解释同类推解释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刑事司法权的滥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盗窃罪的对象是否包含电磁记录,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的邮件是否包含电子邮件等等,依照我国传统的证据法理,“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才能被采纳,”④其中合法性主要是指取证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与取证的程序合法。难道电子证据的取证就不需要考虑合法性吗?

第二,侦查机关在侦查网络犯罪过程中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收集电子证据,虽然有利于侦破案件与惩治犯罪,但是这样做付出的代价必然是置公民的人权于危险之中。⑤无论是电子邮件检查、网络监控、电子跟踪,还是卫星定位等针对网络犯罪的侦查手段,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都构成威胁和挑战。考虑到我国已经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司法保护必须得到加强。因此,“在法律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之前,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上述方法收集电子证据是不严肃的做法,也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⑥

第三,秘密侦查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要放在国际司法大环境下考虑。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有有关采纳与排斥证据的详实规则,只有符合规则的电子证据才能被采纳,进入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自由采用和自由衡量为基础的‘自由心证’制度,电子证据的采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只有违反了禁止性取证条款的电子证据才不被采纳”。⑦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有限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⑧而秘密侦查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与此相冲突。

第四,我国侦查机关查处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缺陷:其一,它将妨碍我国建立国际承认的电子证据规则,没有规则就难以同他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而网络犯罪越来越朝国际犯罪发展。其二,“有些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转化为其他证据使用,不构建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必然会影响这部分电子证据的应用价值”。⑨其三,这种转化同样也存在应当依法规范的问题,或者说,侦查机关在转化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法的问题,如转化的时机、转

化后证据的种类、转化后原始证据的审查。对这些问题解决,也还有待于立法界、司法界与学术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刑法学》作者赵秉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P96.

[4]《刑事诉讼法》作者樊崇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P99.

关键词:电脑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与此同时,随着电脑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电脑网络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日渐增多,因此,对于此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探讨和研究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较大,电脑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年轻人占较大比例及年轻人对电脑网络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二)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眼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叉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中,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统计的,这就意味着,在电脑网络空间,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经变的十分模糊。

(三)专业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

(五)隐蔽性强。网络犯罪的实施,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施,几乎无须暴露任何犯罪的痕迹就能达到目的。

二、电脑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

电脑网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特点多种多样,但纠其犯罪类型来说,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分为电脑网络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犯罪,域名与商标知识产权犯罪等。

(一)电脑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犯罪。

(二)域名与商标

1.针对网络域名和商标来说本罪的客体是指网络域名和网络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相对于网络的域名和商标来说,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已经通过申请,在因特网上以合法的程序核准并登记注册的商标。即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取得商标专用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未经注册人许可。(2)在类似网页或网站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指禁止在与注册商标用途类似或相同的网页或网站上使用该商标。(3)情节必须严重。

3.对于电脑网络在商标域名方面的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但个别情况也可能是单位或群体犯罪。

4.本领域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附带的条件还有必须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三、电脑网络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对策略。

电脑网络是一个新时代的新兴产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历史阶段,面对这样的时局,面对错综复杂的电脑网络犯罪的情形,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新的手段来保护这一领域知识产权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我们应该加强电脑网络领域在刑法方面的立法。随着电脑网络用途的普及和扩大化,电脑网络领域的犯罪也会呈上升趋势,所以加强刑法的保护尤为重要。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对网络知识产权有明文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电脑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独立起来加以规定,使得对这一领域的规定更为详尽具体。我们相信,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配套的刑法规定和相应规定一定会更加完善。

(二)对电脑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和教育。刑法的根本目的是教化而不是惩罚,我们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应该更注重对这一问题的避免。正如刚才所述,电脑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出现,大众对它尚不够了解,所以在大众进一步了解电脑网络的同时我们应该普及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才能使我国对电脑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

[1]赵永红主编《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2]邱兴隆杨凯主编《刑法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互联网没有国界,病毒数小时内即可在全球范围传播,网络犯罪也是如此,新的犯罪手段刚出现,很快就会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在网上传播,认真分析网络病毒和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有助于完善我们的安全政策和网络安全法规。

网络病毒与犯罪的跨平台化整合

熟悉计算机的人都知道,计算机病毒是在DOS单用户、单机操作系统时代产生的,当时病毒的传播主要依靠软盘这类移动介质,与今天的病毒和蠕虫相比,这类病毒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其最大危害无非是删除文件和导致系统死机。

进入网络时代后,由于软件开发缺陷、网络高速传播和海量储存的特点,病毒、蠕虫已经成为威胁网络运行的重大危害,有可能给社会运行造成重大灾难。

最初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是一些技术高手或涉世不深的少年,他们的目的多半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超出同伴的“高超技术”,但也会给一些机构和个人带来损失。然而,近一两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犯罪急剧增长,犯罪的组织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了。例如,有网络犯罪集团假冒巴西银行实施类似假冒工商银行网站的骗术,以盗取用户账号信息,该犯罪集团人均非法收入达100万美元。

传统IT应用的特点是传播平台的单一性,例如,电脑用来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手机则用于语音通讯,用户不能用电脑进行多媒体通讯,也不能用手机传输文字、图像,更不用说视频了。由于传统IT应用平台本身的局限,在一般情况下病毒和犯罪不会跨越平台蔓延和发展。

技术创新很快打破了传统应用的固有界限。今天的电子邮件不但可以传输语音文件,还可以传输MP3和更复杂的多媒体视频。同时,由于即时信息软件(IM)的出现,人们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非正式和正式地讨论问题和交换信息,互联网概念创始人之一的VintCirf曾经指出,所有的信息传输媒体-包括短信(SMS)、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和语音邮件都是同等重要的。

各种应用的跨平台整合产生的最直接效应是:网络病毒与网络犯罪的跨平台整合。垃圾电子邮件很快被应用于即时信息和手机短信。

间谍软件和商业化网络攻击

间谍软件主要出自于一些利欲熏心的公司,它们采用各种技术,将消费者引导至自己的网站,通过这些网站,消费者将间谍软件下载至自己的电脑,这些间谍软件大多利用IE网络浏览器的特点来下载软件,在消费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下载了软件。

有专家估计,互联网上流传着数万个间谍软件,无论是对公司用户还是消费者个人,间谍软件都存在的现实和潜在的危害。但是有关调查表明,许多人对间谍软件的潜在危害认识不足。据美国Equationy研究公司的一项调查,虽然有70%的公司IT经理表明他们日益担心间谍软件,但是只有不到10%的公司安装了反间谍软件的工具。

有关研究表明,最近两三年来,间谍软件一直在自我复制安装,现在已经到了一个拐点。刚开始是某台电脑崩溃或重新启动,现在是公司网络的许多机器都受到了影响。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消费者身上。全美网络安全联盟指出,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91%的人被上传了间谍软件,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知道间谍软件可通过文件共享程序被传输和安装。

另一方面,成千上万的普通家庭的个人电脑正在被垃圾电邮发送者、网络骗子和数字黑客租用,而电脑的主人却毫不知情。

这就是商业化的网络攻击。我们知道,较古老网络攻击通常源自“技术黑客”,许多人没有明确的攻击目的,只是为了炫耀和试验。但商业化的网络攻击则是指此类攻击的运作和目的完全商业化了,无论是出卖资源的攻击者或攻击本身,都无一例外地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运作方式是:无数用户的电脑终端被病毒感染后,这些电脑就变成了黑客眼中的“怪兽”(Zombies),意思是说它们听命于恶意和看不见的控制者。控制者将这些电脑连接起来形成巨大的计算资源,打造成怪兽电脑的强大网络,安全专家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苍蝇网。

英国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局)反网络犯罪部门称,英国年轻的电脑黑客们构建了1-3万台电脑数量的苍蝇网,他们把网络资源出租给任何出价高的人。英国警方专家估计,全球可能有数百万台电脑被用于犯罪团伙的商业化竞价,换言之,你出钱就可以找到在任何时段发动网络攻击的电脑簇,竞争使电脑的出租价格降为每小时100美元。

由于网络上看不见的黑手,这些普通的电脑成为垃圾电邮发送者和黑客攻击者得心应手的工具。垃圾电邮发送者用这些不受怀疑的电脑用户名字发出洪水般的垃圾电邮,推销名目繁多的商品和骗局。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曾有一家美国网络公司CEO花钱雇佣黑客对竞争对手网站实施拒绝服务攻击。国内一些商业网站和普通社区网站都曾遭受某些来路不明的攻击,事实上这些攻击通常暗含商业目的。

网络攻击的商业化的后果是灾难性的,贪婪的本性与利益的驱动将使得网络资源的非法交易和攻击行为愈演愈烈。

古老骗术的翻新-诱饵骗局

本文开始提到的工商银行等假冒网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诱饵骗术,诱饵又称钓鱼,恰好符合那句大家耳熟能详的俗语-“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今年被网络安全业界称为诱饵电子邮件欺诈年。据美国电子邮件安全服务商MessageLab公司的统计,今年9月,该公司共屏蔽了200万封诱饵电邮,而去年同期诱饵电邮的数量仅有279封。该公司今年屏蔽的诱饵电邮数量超过1800万封。

面对花样翻新的网络犯罪,笔者认为有必要研讨新的法律对策和安全政策。首先,面对网络犯罪的跨平台整合趋势,国家应当考虑制定前瞻性的反垃圾信息法,这里所谓的垃圾信息并不局限于垃圾电邮,它应当包括垃圾手机短信、垃圾即时信息(Spim)等各种垃圾信息。新的法规应当规定各种运营商、服务提供商(SP)各自的反垃圾信息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针对间谍软件和网络攻击商业化的新特点,我们也必须启用“看不见的手”,用市场的力量予以反击。应当鼓励国有公司、民营公司组织自律性的行业组织,以便交换信息和制定本行业的安全政策。行业组织应具有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应当对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商和其他服务商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公司企业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以便将网络欺诈和网络攻击的威胁减少到最低程度,即便无法完全消除。显而易见,如果服务商自己没有明确目的,也没有行业组织推动,那么消费者对网络和在线交易的信任感会逐渐丧失,结果是网络银行用户不再上网,电子商务用户不再参加网上交易,最终受伤害的是整个网络和市场整体。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微软公司建立病毒举报奖金制度后,一些民间企业纷纷效仿。或许是传统市场调节思维方式的影响。美国政府也准备建立向垃圾电邮举报者发放奖金的制度。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已经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次性最少10万美元、最多25万美元的悬赏方案。该委员会的报告说,建立举报奖金制度有利于提高反垃圾电邮的效率。我国也可考虑建立举报奖金制度,重奖举报人。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取证;网络技术

目前基于网络利用计算机技术犯罪在最近几年呈几何式增长,网络犯罪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相较于普通犯罪网络犯罪属于科技含量高的高智商犯罪,具有取证复杂、技术难、信息海量、固化证据难等特点。针对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的高技术犯罪,如何及时、有效的为网络犯罪侦查提供技术支持,在司法案件中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可用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网络电子证据取证技术面临的重点和难点。

1.电子证据

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网络设备等各种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数字信息,电子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客观事实存在的电子数据,一般是指关键的文件、图片、邮件、音视频等,但不局限这,例如有时司法要求重现计算机在过去工作中的细节,比如入侵取证、网络活动状态取证等。

1.1无形多样性

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表现形式多样化。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多样化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特点,从计算机技术来讲电子证据就是以“0”“1”两位数字组成的二进制代码,作为二进制代码本身是不可见,不可形的,但是其具体表现形式却是多样的,可以是文本、图像,又可以是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表现。

1.2脆弱易变性

1.3全时空海量性

1.4隐蔽性

S着互联网深入各行业,这给网络犯罪提供了很好的沃土,使得网络犯罪可以隐藏很深,例如在偏僻的山村,就可以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查找取证网络犯罪的证据无疑是很难的。同时网络犯罪本身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隐藏自己的犯罪记录及犯罪证据,在有海量数据的互联网中,无疑增强其隐蔽程度,对司法机关取证更是难上加难。

2.互联网+的电子取证技术

2.1IP路由溯源技术

使用链接测试法,从最接近受害者的路由开始,逐步检查上行数据,直找到目标源头,该方法可以用Ping命令向目标主机发送请求包数据并监听ICMP应答。其次可通过traceroute命令获取到从源主机到目标主机所经过的路径及参数。

2.2IDS取证技术

IDS(IntrusionDetectionSystem)就是入侵检测系统,通过抓取网络上所有报文,分析处理后,报告异常和重要的数据模式和行为模式,使网络安全管理员清楚的了解网络上发生的事件,并能够采取行动阻止可能的破坏。

2.3蜜罐取证技术

蜜罐取证主要依赖于底层网络技术的支持和运用,本质上是通过事先设置好的诱导信息,例如网络主机、网络服务或信息,诱导攻击方对它们实施攻击行为,从而可以对攻击行为进行捕获和分析,了解攻击方所使用的工具与方法,推测攻击意图和动机,能够让防御方清晰地了解他们所面对的安全威胁,并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来增强实际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目前主要常用技术有网络欺骗、端口重定向、数据捕获、数据分析和控制。

2.4恶意代码取证

在司法取证中,由于交互性而容易受到各种干扰,而使用恶意代码技术可以为取证工作提供隐蔽,避免各种干扰情况产生。恶意代码是指故意编制或设置的、对网络或系统会产生威胁或潜在威胁的计算机代码。恶意代码通常会长期潜伏,在设备毫无发觉之中密码窃取有用信息,而不破坏影响设备正常运行。而司法取证工作同样可以用该技术来进行取证,从而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情况,在其毁灭证据之前把有用信息取证出来。

3.互联网+的电子取证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人们对计算机技术知识的掌握及对网络安全要求的提升,要有效提高网络运行安全,就要转变安全思维,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智能化取证过程研究。第一,先从法律意识上提升大家意识,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网络安全法并已经实施。第二,从国家层面整体部署,在网络各环节,实施实名认证,增加网络行为记录。第三,建立健全取证标准和规范,从法律上来保障信息安全及取证安全。第四,促进取证工具的专业化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网络犯罪使用技术及取证面对的海量数据已经不是传统技术和工具所能应对,在新时期要求取证设备同步发展,才能适应当下取证需求。第五,推动电子取证规范化建设。为保证电子取证有效合法化,保证电子取证工作有效开展,就必须对电子取证涉及的取证对象、过程、原则、目标等进行规范化,以保证最终电子证据客观有效,符合法律。

4.结束语

[1]杜威,彭建新等网络电子取证技术综述[J].刑事技术,2011(2)

[2]吴绍兵云计算环境下的电子取证关键技术研究[J].计算机科学2012(11A)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网络营销;犯罪风险防控

前言

大学生是一个处于学校和社会之间的群体,他们仍处在相对简单的校园环境中,却已经面对一些来自社会的影响。网络营销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因为其简单的操作和较高的利润,部分大学生开始加入网络营销活动。但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的经验不足,新兴行业的发展也不规范,其中有些大学生或知情或无意地做出了犯罪的行为。

一、网络营销的概念

网络营销是近几年随着网络发展而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营销模式,网络营销依托于网络进行,其过程不需要交易双方在现实中会面。网络营销拥有非常广阔的交易范围,任何人都是营销的潜在客户。营销方只需要在网络上建立产品的营销网站,然后对其进行宣传,就能对客户直销。且因为现在对网络交易的税收控制不严,网络营销相对于实体营销就具备了成本低,无需店面的优势,进而在定价上比实体店更低,因此客源就更多,形成了良性循环。但是,网络营销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交易的隐蔽性导致监管不严,进而导致犯罪风险提高,在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中更是如此。

二、造成大学生网络营销犯罪风险的因素

(一)网络营销要求低利润高隐蔽性强

(二)大学生属于犯罪易感人群

(三)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

三、如何防控大学生网络营销的犯罪风险

(一)加强大学生网络营销监管

(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因其自身发展状态的不完善,又受到网络上纷杂的信息影响,其道德观仍处在模糊的形成阶段。然而大学生的发展又离不开网络,因为网络已经与他们的生活联系起来。因此,为了降低大学生在网络营销中的犯罪风险,应首先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3]。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则需要加大有关方面的宣传,增加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让大学生做到知法守法。对此可以开展法律讲座和法律竞赛,两者都有助于帮助大学生了解有关法律,最好是针对网络营销举行科普式讲座。这样可以召集到对网络营销有兴趣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科普,让有可能进行网络营销的这部分人意识到网络营销中和法律有关的内容。这样大学生就能够在进入行业前便具备法律基础,就能有效降低其作出犯罪行为的风险。

(三)制定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1]刘泉利,王泽民.网络交易下的犯罪风险防控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64.

[2]金潇潇.大学生误陷网络传销的原因及对策[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34-36.

[3]张存烨.网络营销:大学生创业模式探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59.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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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网络营销与策划(精选15篇)网络营销策划的第一个结果是形成网络营销方案。网络营销方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毫无价值可言。因此,网络营销方案是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直接的、相互联系的行动计划的指令,一旦付诸实施,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目标、任务、责任以及完成任务的途径和方法,并懂得如何与其他部门或员工相互协作。https://www.unjs.com/fanwenku/410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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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网络营销方案范文锦集10篇低收入的网民仍然占据主体,这种结构应该与网民中学生及年轻人较多有很大关系。 3) 网民职业 第十三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多,达到了29.2%二:公司产品策略 企业使用网络营销方法要先明确自己的公司所卖产品或者服务项目,明确哪些群体是消费者,有目的的寻找消费群体,产品的选择是很重要的,产品的选择https://mip.wenshubang.com/fangan/2245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