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作为青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延伸机构,本着顺应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总体发展需求,承接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在乡镇的工作职能,做好当地特色产品的上行工作。通过领导与服务乡镇及村级电商公共服务站的运营工作,实现总体电商服务体系运营稳定。
第三条主要功能
(一)创业孵化:对接县公共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工商代办、代理记账、人才招聘、劳务派遣等多渠道对接工作。
(二)政策申报:对接政策申报服务。
(三)电商咨询:提供简单电商咨询服务。引导本地农产品、工业品、生态游、便民服务等商品进入相应平台开店销售。
(四)电商对接:对接电商代运营、营销推广、文案编辑、店铺代播、社群种草推广、供应链优化、视频拍摄、达人对接、技术开发、图片拍摄、美工、企业调研分析、电商考证等外部资源。
(五)品牌服务:对接包装设计、产品策划团队,进行网货打造。
(六)培训服务:提供电商培训信息,开展电商线上培训指导。
(七)便民服务:帮助发布农产品、土特产、手工艺品等销售信息。
(八)配合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对村级电商公共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基础设施标准
(一)固定场所。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根据现有条件,利用原有的店铺、活动场所、办事大厅、乡镇办公用房等为固定的服务场所。
(二)设备设施的保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采购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负责日常的固定资产保管工作。
(三)服务人员。每个乡镇电商公共分服务中心要配备1-2名电子商务服务人员。可由掌握信息技术操作技能的干部、大学生村官、超市经营人员等兼职担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专职服务人员。
第五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了解各行政村基本情况,发掘当地电商创业人员,提供全程创业孵化服务。
第六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配合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对乡镇内各行政村级电商服务站进行监管。
第七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人员由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下设机构,需配合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作安排。
第九条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人员通过电商平台发布各类供求信息、商品信息内容应合法且真实可靠,文字用词应当规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乡镇电商公共服务分中心挂牌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青田县村级电商公共服务站点制度
第一条村级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以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农村买难、卖难问题,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以公共服务、信息咨询和代理服务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借助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为目标,为广大村民提供方便快捷代理服务,为使服务站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助电子商务鼓励农村与城市商贸互通,通过代买、代卖,商品代收、代发、代发布信息等提升服务站的创收能力,调动积极性。通过创收增值促进服务站品牌与价值提升,使村级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体系运营稳定,解决村级电商公共服务站点建站难、生存难、发展难的问题,实现渠道繁荣。
第三条服务内容
(一)快递收发:收发物流配送信件包裹,协助做好收发快递数据统计及信息填报。
(二)代缴服务:帮助代缴话费、水电费、电视费、保险等交费项目。
(三)代销代购:青田青区域公用品牌销售渠道,帮助代购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等,提供订票、本地游等服务业务。
(五)职业介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招聘信息。
(六)便民服务:帮助发布农产品、土特产、手工艺品等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