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家医保局制定并印发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在三年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基础上,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与现有的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相比,在即将到来的DRG/DIP付费时代,医疗机构会有何变化?要如何应对?
?DRG/DIP与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本质区别
无论是按服务项目付费、DRG付费还是DIP付费,其本质上都是医保局通过一种方法和手段将医保基金支付到医院。
DRG/DIP支付方式与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核心不同之处是:按项目付费是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多少乘以单价后加总的额度,按照报销比例给医院补偿医疗服务成本。医院绩效也是激励“多收入、多做项目”导向,推动只有多提供医疗项目才能多收入的冲动,导致医疗费用增幅增长过快,医保基金“穿低风险”大增。
DRG/DIP支付方式改变了按照项目付费方式,通过区域预算与病种(组)相结合确定了支付标准,如果医院的实际费用超出这个支付标准,超过部分医院就要自己消化,结余作为医院的收益。病种平均住院医疗费用的测算,是计算DRG/DIP权重的关键,因为是平均数,各个医疗机构就会有高于平均和低于平均水平,病种医疗费用高于DRG/DIP结算水平的,医院成本就大,低于DRG/DIP结算水平的,医院就会有额外的收益,限制医院增收冲动,主动降低医疗费用,倒逼医院绩效激励导向,从激励“增收”向“增效”转型,顺应DRG/DIP付费政策变化。
实施DRG/DIP的意义
实施DRG/DIP可以有效避免按项目付费的弊端,DRG/DIP以病种/病组为计价单元和付费基础,不再以医疗机构为单位分配基金,有利于医保促进医疗机构注重精细化管理和依据临床需要提供服务。患者医疗质量安全得到更好的保证,费用更加合理。
DRG/DIP对医院运营的影响
临床工作是医院的根本,临床工作的绩效运营状况直接决定了医院发展的兴衰与否。在国家总额预付的大战略背景下,以经济杠杆为手段,利用DRG与DIP进行精准管控,达到规范临床运营及诊疗行为的目的,是国家医疗保障当中“保基本”的重点。与此同时,DRG与DIP在应用端的功能差异,势必对临床的绩效运营带来一些不同的影响,这些影响反映在对公立医院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
?医院要如何应对DRG/DIP付费
一是加强内部绩效考核,根据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内部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以及学科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考核运营管理实施效果;通过强化信息技术保证考核质量,并将考核结果与改善内部管理有机结合。
二是促进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系统与运营系统融合,依托信息平台,加强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数据的协同共享,实现临床与管理系统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信息系统应用完成原有工作流程的重新梳理及再造,让信息多跑路,实现业务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充分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