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
宁市监发〔2022〕1139号2022-9-9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一)准确把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监管职责
1.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查处办法》规定的“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
(二)准确把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内涵
1.按照《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2.按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既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并查处的情形,也包含其他部门许可,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形。
(三)准确把握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法规适用
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认真履职到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下沉,避免监管缺位。要依照法定职责围绕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难点问题、关键区域,根据本辖区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加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要针对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较多的行业,及时开展专项治理。
(二)严格依法行政。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处理、限时办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要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台账、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等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杜绝出现吃拿卡要、以罚代管、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分类处置。要认真分析评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影响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探索实施差异化分类处置。
一是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造成重大损失、一定社会影响或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从重查处。二是对新产业、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既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也要避免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三是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四是对国家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已列为自治区对各市、县(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协调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治理,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查找漏洞、完善措施,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要建立相应问责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部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依据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现阶段市场监管部门部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依据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专项法规依据废止或政策调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有查处职责的情况:
(一)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改变了原条例第五十七条分别由工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查处的规定。
(二)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处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三)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改为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行政法规虽未修改,但上位法有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有查处职责。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所以《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不再适用。
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施行后,依据该办法第六条查处无须办理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家查处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九)《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一)《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第一款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二十二)《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不得转让、借用。未取得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印制信封。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查处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五)《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六)《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