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预防接种需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非免疫规划疫苗及新冠病毒疫苗补充采购工作的函》(宁疾控中心函发〔2024〕46号)文件要求,即日起开展2024年非免疫规划疫苗及新冠病毒疫苗补充采购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主体。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视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详见附件。
三、采购方式
按照“应进必进、保障供应”原则,实行阳光挂网采购。
四、采购周期
(一)办理CA数字证书
企业只有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参与网上申报。
3.CA数字证书现场办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6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23层2305室。
4.CA数字证书办理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65号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A座7层701室。
(二)维护基础库信息
(三)申报挂网价格
企业基础库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疫苗分类采购系统勾选产品,申报挂网价格。
六、具体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报要求
2.申报期间,申报企业可以上传、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审核通过或申报期限截止后,申报企业将无法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或进行撤销。
3.只接受国内疫苗生产企业和进口疫苗国内代理企业参加申报。
进口疫苗生产企业或国外代理商在国内设总代理的,只接受国内总代理的报名;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须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
企业还需提供申报产品2024年1月以来至少一次批签发(新冠病毒疫苗提供中检院或省检院的检验报告)以及在其他省份的最新中标、成交、挂网价格,附中标通知书或网站公示价格截图等证明材料,企业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申报流程中要求的内容。新疫苗产品无批签发和其他省份中标价的应提供新药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所有上传的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否则按无效处理。申报材料中的所有资质文件、证照等应在有效期内。
(二)价格申报要求
1.报价单位统一按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不报价、报价为零、填写不规范的视为放弃。
2.疫苗的报价已经包含直接配送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费用,是直接供应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供货价,也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采购价。
3.申报产品均按可拆分的最小包装形式报价。如:某厂家生产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按“瓶(支)”进行报价;某厂家生产的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3粒/板),按“粒”进行报价,不得按“板”报价;某厂家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5支/盒),按“支”进行报价,不得按“盒”报价;某厂家生产的新冠病毒疫苗(2剂次/支),按“支”进行报价,不得按“剂次”报价。
4.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申报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5.报价原则上参照该产品在西北地区其他省份最新中标、成交、挂网价格中较低者进行报价(1年以内,不含额外配送、储运费用),西北地区无最新价格的,可按全国范围内均价或既往同类产品投标价进行报价。
七、注意事项
1.申报产品如与目前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产品为同一产品的(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无需重复申报。
3.申报企业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影响投标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已在我区办理过的,请确认CA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
4.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企业维护基础库产品信息,在“证照信息--注册批件(附件)”上传国家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纳入紧急使用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