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健康与社会行为学、公共卫生检验学、社区卫生与健康促进、卫生检验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检验与检疫学、公共卫生与社区管理、病原与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社会医学与公共卫生管理学、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政策与管理、卫生应急);公共卫生专业学位(1053)
1.基础学历为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其他条件详见简章。
否
面试+笔试
2023年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校园招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2023年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3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2023年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校园招聘岗位汇总表》。
一、招聘范围
主要面向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国家规定择业期内(2021届、2022届)未落实过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含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可以报考。
二、招聘条件(见职位信息栏)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20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及初选
采取网上预报名、现场报名、初选、考试的方法进行。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岗位报名情况,适时启动考试、考察、体检程序,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初选结束后,如最终确定的通过初选人数达不到1:3的招聘比例,按照比例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紧缺急需岗位报名比例最低按1:2确定。
应聘人员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应聘资格。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四、考试
考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技能水平及专业知识应用等要素。紧缺急需专业岗位采取面试的方式;其他岗位采取“面试+笔试”的方式。
对通过初选紧缺急需专业岗位人员,由招聘单位确定在当地或回青组织面试。
对通过初选的其他岗位人员,由招聘单位发放考核通知,回青组织“面试”和“笔试”。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按1:3比例确定进入笔试范围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具体考试事宜详见青岛城阳政务网及各招聘单位网站。
紧缺急需专业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其他岗位按照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分别占60%和4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
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五、考察体检
六、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放弃拟聘资格或者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可从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选中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考生因怀孕等原因不能按体检要求完成体检的,延期公示、聘用。
符合聘用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城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解除合同者外,受聘人员在城阳区服务期限(含试用期)不得少于5年。
七、纪律
招聘将实行全程监督,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参照《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招聘工作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记入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诚信档案。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记入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诚信档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报考我市事业单位的资格。
八、有关说明
1.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了解青岛城阳政务网和各招聘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精神,“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