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民法院以(2015)汕尾中法刑二管字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甲于2009年7月1日经中**市委决定任陆丰市**会办公室主任;于同月17日经陆丰市第十三届人民**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为陆丰市人事局局长;于2011年1月14日经陆丰市第十三届人民**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为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于2012年1月21日经陆丰市第十四届人民**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为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至2015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王*甲调入陆丰市财政局后在没有在岗上班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开始领取财政工资至2013年7月停发工资,实拨工资总额51467元,没有缴交社会保障费,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共2337.28元,单位发放补贴共2500元,合计违规领取的款项为人民币56304.28元。
彭**调入陆**政局于2011年10月开始领取财政工资至2015年1月,实拨工资总额80819元,单位缴交社会保障费共11902.65元,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共4794.68元,单位发放补贴共13700元,合计违规领取的款项为人民币111216.33元。
黄*甲调入陆**政局于2012年4月开始领取财政工资至2015年1月,实拨工资总额70220元,单位缴交社会保障费共10330.65元,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共4785.15元,单位发放补贴共13400元,合计违规领取的款项为人民币98735.8元。
张**调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在没有在岗正常上班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开始领取财政工资至2014年12月停发工资,实拨工资总额78488元,单位缴交社会保障费共21223.35元,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共3922元,单位发放补贴共17400元,合计违规领取的款项为人民币121033.35元。
蔡**调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开始领取财政工资至2015年1月,实拨工资总额72012元,单位缴交社会保障费共19750.8元,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共2581元,单位发放补贴共5200元,合计违规领取的款项为人民币99543.8元。
综上,王**、张*甲二人以u0026ldquo;吃空饷u0026rdquo;方式违规领取陆丰市财政工资、补贴等款项共人民币177337.63元,彭**、黄**、蔡**三人违规领取陆丰市财政工资、补贴等款项共人民币309495.93元,上述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家财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6833.56元。
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15日在汕**纪委陆丰市办案点自首并写下自首书交代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同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5日,该院办案人员依法到汕**纪委陆丰市办案点传唤陈*甲到案,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22日向中共汕**委员会退缴其儿子王*甲领取的工资款人民币51467元;张*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其领取的工资、补贴等款项共人民币105936.2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中共**组织部于2009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陈**等同志职务任职的通知》(陆组干(2009)83号),证实中**市委于2009年7月1日决定陈**任陆丰市**会办公室主任。
2.陆丰**委会于2009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陈**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陆**(2009)4号),证实陆丰**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陆丰市人民政府李**市长的提请,陆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审议通过,决定任命陈**为陆丰市人事局局长。
3.2011年1月14日第1309号文件,证实陆丰市第十三届人民**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决定任命陈*甲为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4.陆丰**委会于2012年1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吴**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陆**(2012)1号),证实陆丰**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陆丰市人民政府邱**市长的提请,陆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21日审议通过,决定任命陈*甲为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5.关于印发《陆丰市**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陆丰**委员会文件(陆**(2002)26号))、关于印发《陆丰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陆丰**委员会文件(陆**(2002)38号))、关于印发《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陆丰**委员会文件(陆**(2010)68号)),证实陆丰**委员会经过陆**委、市政府同意,印发上述文件规定了陆丰市**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了陆丰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6.《关于市人社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陆丰**委员会文件(陆**(2012)19号)),证实经陆丰**委员会研究:同意将市人社局原u0026ldquo;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股u0026rdquo;分开另设u0026ldquo;公务员管理股u0026rdquo;和u0026ldquo;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股u0026rdquo;,人员编制市人社局内部调剂;同意陆丰市**管理局增设u0026ldquo;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u0026rdquo;,增加事业编制2名,增设股长1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7.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广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转移介绍信》,证实被告人陈*甲找陆**西镇委书记林*安排工作人员在《广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转移介绍信》调出单位一栏盖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印章,虚假办理彭*甲于2011年8月8日从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调出,转调入陆丰市财政局的手续,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通知陆丰市财政局拨给彭*甲基本工资人民币684元,从2011年9月开始执行。
11.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张**同志工作安排及上班情况的证明》,证实张**于2011年4月10日招工到该局,经局领导交办于2011年4月10日将其关系挂靠在该局人秘股,据局长陈**意见,张**在行政新区上班,但至今无上班。
12.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张*甲人事关系在我局期间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说明》、《关于张*甲人事关系在我局期间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张*甲人事关系在该局期间,2011年2月首发财政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等),至2014年12月实拨工资总额78488元(已扣除个人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部分);2011年6月起缴交社会保障费,至2015年1月缴交社会保障费总额30146.33元(其中单位缴交21223.35元,个人缴交8922.98元);2011年8月开户单位和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至2014年12月缴交住房公积金总额7844元(其中单位缴交3922元,个人缴交3922元);2011年5月开始发放单位补贴,至2014年12月单位补贴(含年奖金等补贴)总额17400元,即实拨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合计为人民币133878.33元。
14.陆丰市财政局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黄*甲情况说明》、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黄*甲人事关系在我局期间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说明》,证实据《广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转移介绍信》反映,黄*甲于2011年7月由陆丰**训中心调入,2011年12月实际在该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上班,2012年4月实际领取财政工资(卡),上班以来未请长假;黄*甲人事关系在该局期间,2012年4月首发财政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等),至2015年1月实拨工资总额70220元(己扣除个人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部分);2012年4月起单位和个人缴交社会保障费,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障费总额15840.33元(其中:单位缴交10330.65元,个人缴交5509.68元);2012年6月开户单位和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至2014年12月缴交住房公积金总额9570.29元(其中:单位缴交4785.15元,个人缴交4785.15元);2011年12月开始发放单位补贴,至2014年12月单位补贴(含年终奖金等补贴)总额13400元,即实拨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合计为人民币109030.62元。
16.陆丰市财政局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彭*甲情况说明》、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彭*甲人事关系在我局期间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说明》,证实据《广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转移介绍信》反映,彭*甲于2011年8月从甲西镇府调入,2011年9月实际在陆丰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2011年10月实际领取财政工资(卡),上班以来未请长假;彭*甲人事关系在该局期间,2011年10月首发财政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等),至2015年1月实拨工资总额80819元(己扣除个人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部分);2011年10月起单位和个人缴交社会保障费,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障费总额18250.73元(其中单位缴交11902.65元,个人缴交6348.08元);2012年6月开户单位和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至2014年12月缴交住房公积金总额9589.36元(其中单位缴交4794.68元,个人缴交4794,68元);2011年10月开始发放单位补贴,至2014年12月单位补贴(含年终奖金等补贴)总额13700元,即实拨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合计为人民币122359.09元。
18.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蔡**同志工作安排及上班情况的证明》、《关于蔡**人事关系在我局期间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说明》、《关于蔡**人事关系在我局期间工资福利等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蔡**于2009年9月15日招工在陆丰市内湖镇府,2011年10月调入到该局工作,经局领导班子研究于2011年11月1日安排到陆丰市河西镇人社所工作任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正常上班;其人事关系在该局期间,2011年10月首发财拔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等),至2015年1月工资总额72012元;2011年10月起单位和个人缴交社会保障费,至2015年1月社会保障费总额28090.38元(其中单位缴交19750.8元,个人缴交8339.58元);2013年1月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至2015年1月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总额2581元;2011年12月发放单位补贴,至2015年1月单位补贴总额5200元,即蔡**的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合计为人民币107883.38元。
19.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6日及15日出具的《自首书》、《补充材料》、同月24日出具的《关于王*甲违规进入财政局工作的情况陈述》、《检讨书》,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关于陈*甲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陈*甲于2015年1月15日在汕**纪委陆丰市办案点自首并写下自首书交代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同月22日经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陈*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5日,该院办案人员依法到汕**纪委陆丰市办案点传唤陈*甲到案,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20.《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二张,证实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22日向中共汕**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51467元;张*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5936.24元
21.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陆**堤证字(2015)1号),证实陈*甲于1971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10911****,在1971年9月11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
(二)证人证言
4.郑*甲证言,证实他是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秘股股长。2011年4月份,陈**将张**的人事档案交给他,交代他从4月份开始发给其补贴人民币570元,他至今没有见过张**。2011年8、9月份,陈**问他那里还有编制,他说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西保障所有编制,她后来给了蔡**的个人档案给他说要将其调到河西保障所,他说缺少合同和招工表,陈**说先理顺工资,从2011年10月开始发工资,档案再补给他,但至今没有补齐给他,蔡**在该局河西保障所任电脑员,一直有上班,至2015年1月24日纪委来调查,蔡**突然失踪了,至今下落不明。
5.郑*乙证言,证实他是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2011年陈*甲担任该局局长,同年10月,他在陈*甲的办公室听到陈*甲交代郑*甲安排蔡*甲到该局河西保障所上班。
7.庄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7月她负责陆丰市财政局人秘股工作,林*乙负责人事工作,到2011年12月26日,林*乙到行政资产管理股任股长后,其将所有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她,单位的人事档案、年度考核才由她负责。
8.林*甲证言,证实他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任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股股长。2011年8月,该局局长陈*甲跟他说要将在陆丰市内湖镇人民政府工作的蔡*甲调到该局下属河西镇保障所,还说这是陆丰市领导交代的,他审查后看材料齐全,就办理了调动通知书等调动手续,另外陈*甲交代他办理了彭**从甲西镇人民政府调到陆**政局的调动手续。经他辨认,彭**2009年和2010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印章是他在办理彭**调动手续的几天前陈*甲交代他补盖的。
9.林*证言,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他任陆丰**党委书记。2011年8月的一天,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甲到甲西镇人民政府找他,当时镇长杨**在场,陈*甲跟他们说陆丰市领导交代安排一个人进甲西镇人民政府,人事关系放在该镇政府,需办理一些手续,并拿出一些材料说要盖该镇政府的印章,杨**就交代下属盖好章后交给陈*甲。
10.杨*甲证言,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他任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镇长。2011年8月的一天,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甲下乡到甲西镇人民政府,他和该镇的书记林*接待她,陈*甲跟他们说陆丰市领导交代要安排其司机进甲西镇人民政府,人事关系放在该镇,需要办理一些手续,并拿出一些材料说要盖章,他和林*听说是市领导安排又是市领导的司机就没异议,他叫社会事务办的主任蔡**把材料盖好印章,并交给陈*甲。
12.谢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至今他在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主要负责帮局长陈**开车。2011年8月份,他有按照陈**的吩咐,拿一些档案材料给内湖镇镇长杨**盖章,然后交还陈**。2011年8月份,他和陈**到三甲地区下乡时去陆丰市甲西镇人民政府,当时陈**和该镇林*书记及杨*甲镇长在书记办公室谈话,后陈**叫他拿一些材料跟该镇蔡主任去盖印章,办好盖章手续后他和陈**就回去。
13.王*甲证言,证实他是陈*甲儿子,2011年7月他在深圳**田中学读高中,2011年9月至今在华南理工大学读书。他没有参加过陆**事部门组织过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录考试。2011年6月他的高考成绩不理想,他妈妈陈*甲担心他以后的工作,他父母亲的朋友张**就说要帮他找份工作,他说好,当时他给张**一份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来他妈妈和张**均没有跟他谈工作的事情,后他小姨陈*丙有向他拿身份证复印,拿去做什么他不清楚。办案人员提供给他辨认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等招工表格,他没有见过,也没有填写有关资料,他没有在有关招工的资料上签名。
14.张*甲证言,证实她是张*丙女儿,2011年3月至今她被安排在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她没有参加过陆**事部门组织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录考试,她不知道她是如何进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是她爸爸张*丙安排的;2011年3月左右,她爸爸叫她到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秘股报到上班,股长是郑**,她领取工资是从2011年3月左右至2015年1月。办案人员提供给她辨认的《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准予调入证》等表格她没有见过,上面u0026ldquo;张*甲u0026rdquo;的签名不是她签的,她在该局上班,有时有去,有时没去。
15.黄*甲证言,证实陈*甲是她丈夫的表姐。他父亲黄*乙请张**帮忙安排她进入陆**政局工作,她于2011年12月开始在陆**政局上班,2012年4月份开始领工资,她没有在陆丰**训中心工作过。办案人员出示给她看的《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2009年和2010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内容不是她填写的。
16.彭*甲证言,证实2011年9月至今他在陆丰**购中心上班。2011年5月份,他父亲彭*乙说要帮他在陆丰市找一个单位上班,他同意,他父亲就找了当时的陆**市委书记陈*乙帮他找工作,他父亲具体怎么做他不清楚。2011年7月左右,他父亲叫他回来办一些招工手续,到2011年8月,他父亲说招工手续办好了,是在陆丰**购中心工作,并叫他去办理工资卡,他办了工资卡后交给父亲,同年9月初他父亲就拿了介绍信给他,并叫他于同月20日到陆**政局人秘股报到,当天他去报到,人秘股的工作人员给他办理了手续,后他就一直在陆丰**购中心上班,他从2011年10月开始领取工资。办案人员拿给他辨认的《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2009年2010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内容不是他填写的,签名也不是他签的,他没有在甲西镇人民政府工作过。
17.彭*乙证言,证实2011年中旬,他有通过找当时陆**市委书记陈**,将他儿子彭*甲安排进入陆丰市财政局工作,彭*甲没有参加过陆**事部门组织的公开招录考试。
19.陈*丙证言,证实她是陈*甲妹妹。2011年,她有按照姐姐陈*甲的交代,办理了陈*甲儿子王**的工资卡,并用该工资卡上的钱用来代缴陈*甲位于陆丰市翡翠苑房的电费,直到2013年8月份,陆**政局清理u0026ldquo;吃空饷u0026rdquo;时把王**的工资停掉,陈*甲叫她把王**工资卡上的钱取出来,共取了人民币2万多元。
20.蔡*乙证言,证实他不知道他儿子蔡*甲进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是否有经过陆**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录考试,是他女儿蔡*丙去办理的,陈*乙是他女婿王*乙的姐夫。
21.蔡*丙证言,证实蔡*甲是她的胞弟,她不清楚蔡*甲有无参加过陆**事部门组织的统一招录考试。
(三)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其儿子王*甲违规领取的工资款人民币51467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地行使其作为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致使王**、彭**、黄*甲违规进入陆丰市财政局工作,张**、蔡**违规进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486833.56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22日向中共汕**委员会退出其儿子王**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人民币51467元,张**也于2015年3月23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退出其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及补贴人民币105936.24元,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陈**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1467元,张**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5936.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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