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费,又称新品上架费,是大卖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门店为了方便管理,通过要求供货商购买店内码或直接录入供货商商品条码方式,将商品信息存入自己的数据库,并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要求供货商购买店内码的实质,就是零售商向供货商销售货物;录入供货商商品条码实质是对数据库进行管理,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注释》)中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故零售商收取信息处理费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促销费的增值税处理
人员促销费,指供货商招聘促销员到门店配合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已不适用该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季节工和临时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会议促销费,指零售商举办或组织各种展览或会议活动进行促销并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注释》中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和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会议促销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返利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又称返点,包括无条件返利和条件返利。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通道费时,所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应明确说明收费的实质性服务,并在会计上分开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不同税目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不能明确说明及区分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