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是否还需要审核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取消了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即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且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银行为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审核哪些材料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问: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可否发生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
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发生退汇的,如何处理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情况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1)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2)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3)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4)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5)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等办理。
问: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答: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有哪些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问: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申报哪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申报以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问:境内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否存放境外
答:可以,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问: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是否有限制
问: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问:境内机构开立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后,还有哪些事项需在外汇局办理
问: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是否需外汇局核准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问: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后,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如何报送
问: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会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问: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哪个规定进行办理
答: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