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酮洛芬贴片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2024年第150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酮洛芬贴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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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1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11月30日
关于《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当前,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已经进入到系统集成阶段,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推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与治理,不断推进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原则及各方责任。一是明确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三医”联动发展。二是明确各方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同保障格局。三是加强智慧医保建设,推动长三角区域医保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等。(第三条至第十条)
(二)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定制度保障预期。明确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其他医疗保障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三)完善医保基金征缴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可持续发展。一是规定医疗保障基金的构成和管理要求,明确医疗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是明确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医保部门通报征缴信息。三是强化基金预算和运行管理,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并实施预算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四)增强医保与医药服务良性互动,优化协同治理。一是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行为,明确医药企业保障集采药品的质量并足量供应。药监部门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质量监管,持续跟踪监测中选产品不良反应。二是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监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三是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探索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的创新医保支付方式。四是通过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医保支付的方式,促进分级诊疗。五是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五)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一是推动创新药械入目录,规定市医保部门推荐创新药品纳入国家药品目录、及时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医用耗材目录。二是推动创新药械应用,明确对国谈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涉及的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医保预算单列等支持措施;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予以支付倾斜。三是推动创新药械入院,优化创新药械进入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流程。四是医保大数据支持创新药械。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引进海外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六)提供优质便捷经办服务,体现数据赋能成果。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实现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全覆盖。二是优化医保费用结算和参保信息查询服务。三是推广应用医保码、电子票据,推动电子处方流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意见建议;
2.对进一步优化医保与医药协同治理的意见建议;
3.对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基金运行、医药管理、经办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设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统筹协调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
第六条(依法参保)
个人树立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加强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升参保便捷性。
第七条(协同保障)
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第八条(行业自律和专业支持)
第九条(智慧医保建设)
第十条(异地协同)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异地就医保障、经办服务协作,推进协同监管,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便利共享、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延伸结算、异地就医监管标准互通互认,实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
第二章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多层次体系建设)
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其他医疗保障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职保筹资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居保筹资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保持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自然年度缴费,在集中参保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参保期缴纳的,应当按照年度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重残人员、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以享受的最高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职工医保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照规定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
职工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及在本市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居保缴费待遇享受)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连续参保的人员,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者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险)
本市建立和完善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特定大病进行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助,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制度)
本市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前款规定的具体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救助方式和标准)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后,对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以及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
本市健全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生育支持措施。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以及住院分娩期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假期限执行。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结算支付。
第二十二条(长期护理保险)
本市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提供服务或者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医疗互助和慈善帮扶)
本市支持工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医疗互助自愿参加,用于减轻互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开展慈善帮扶。
第二十四条(鼓励商业保险)
本市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保障功能。对个人购买以及用人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本市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及近亲属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第三章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
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医疗保障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项目和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将征缴信息通报医疗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具体编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市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监督,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本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预警、风险管控应对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或者待遇政策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在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前款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医疗救助基金)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福利彩票公益收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按照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后,应当组织评估,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将其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需要申请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网上医疗费用的,应当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医药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并拨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和管理要求)
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要求,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与实际开展的医药服务相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内部医保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医药采购管理)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指导本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主选择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第三十四条(集中带量采购)
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应当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并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据实及时结算货款。鼓励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当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并及时足量供应。
第三十五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
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监测,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会同市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综合运用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措施,督促医药企业合理定价。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需医疗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服务协议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保支付方式与费用监测)
本市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医疗成本管控机制。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推动实现医疗费用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支持创新药械医保支付)
市医疗保障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符合规定的创新医用耗材,及时研究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目录。
本市对于国家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涉及的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医保预算单列支付等措施;在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中,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加大医保支付支持力度。
第三十九条(支持创新药械采购使用)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化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规定的生物医药新优药械产品目录更新发布后,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配备使用相应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十条(医保大数据支持创新药械)
本市在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托医保大数据创新实验室平台等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医药企业间的数据合作利用机制,强化数据在创新药研发、临床诊疗、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场景中的应用,支持将创新性强、疗效确切、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纳入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范围。
第四十一条(支持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本市支持医疗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增加国际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引进海外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本市加强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本市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患者分级就诊、有序转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支持中医药发展)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具有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探索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第四十四条(罕见病用药保障)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能力提供对罕见病的诊疗服务,市医疗保障部门保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罕见病用药支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罕见病的诊治、研究和用药保障,以满足患者医药服务需求。
第五章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四十五条(经办服务体系)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实现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全覆盖。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个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医疗保障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服务,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应当推行新型服务方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通过“一网通办”等实现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四十六条(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应当主动出示本人医保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障凭证并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符合本市规定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直接结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信息化服务)
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使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如实上传数据信息。
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广医保码、电子票据的应用,推动医保移动支付、电子处方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精准、规范、便利的就医购药服务。
第四十九条(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支持商保便捷理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监督管理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根据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需要,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税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沟通协调、协同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制度,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
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八)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材料与数据,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五十三条(实时监测)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月累计门急诊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月累计配药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通过实时监测发现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
第五十四条(智能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运用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推动“一网统管”大数据在医保监管领域的应用,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智能监控体系,提升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违规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效能。
第五十五条(异地费用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监督管理,通过异地结算数据交换、医疗费用联查互审、举报线索协同互查,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监管。
第五十六条(信用监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五十七条(记分管理)
第五十八条(人大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工作监督。
第五十九条(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保障的社会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一般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或者使用数量与结算帐目管理混乱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情形,且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退回已经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责任)
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结算金额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结算金额损失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
(一)定点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等级与参保人员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定点护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核验参保人员身份,协助他人冒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三)定点护理机构未按照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的;
(四)定点护理机构未按照服务计划、服务时长、服务频次提供服务的;
(五)定点护理机构超出服务费用标准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的;
(六)采取其他违反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的。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以骗取长期护理保险结算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护理记录、病史记录、帐目、数据,虚构服务等方式骗取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结算金额损失的,责令退回,处结算金额损失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
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实施前两款规定行为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暂停其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
第六十三条(参保人员责任)
参保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的,其因违法行为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自负费用计算范围。
第六十四条(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刑衔接)
医疗保障等部门在查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及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拟将7家医疗机构和38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根据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区两级长护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拟将1家护理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现公示如下:
拟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拟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拟新增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提升生物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提升生物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上海市提升生物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推进沪产创新药械产品海外上市,为解决全球临床需求做出上海贡献,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药械产品研发
??1.持续支持创新研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合成生物学、细胞和基因治疗、核酸药物、脑机接口、AI+医药等国际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加强前瞻布局,提升早期研发等创新能力。对标国际标准和规范,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优质创新药械产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2.推动企业构建全球研发体系。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组建海外研发团队。通过与海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深度合作等方式,构建全球创新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
??3.提升临床试验国际化能力。推动与本市友好城市及友好交流关系城市有关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推进数据互认等工作。支持本市创新药械在海外开展高水平临床试验项目。支持本市医疗机构承接本市注册人开展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海外临床试验和高端医疗设备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政府外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药品监管局、上海金融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4.加大对创新药械产品海外上市支持力度。支持本市企业研发的创新药械产品,申请通过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以及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注册上市。(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本土跨国企业培育
??5.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对企业创新研发、临床试验和通关、外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品牌、资本、市场、人才、技术国际化发展战略和跨国经营发展计划,加快完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和制度,全面提高企业海外研发、市场营销等国际化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
??6.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和并购。支持企业单独或联合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面向海外投资或并购,推动国资基金、产业母基金等探索与企业共同出资组建CVC等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金融办)
??(三)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8.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并支持本市企业参加国际性交流活动和展会。依托上海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周等品牌活动,支持企业面向海外发布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等,提升本市企业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四)促进创新药械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10.支持参加国际大宗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海外政府机构开展的国际大宗采购。对通过世界卫生组织产品资格预审的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参与国际援助援建。支持本市创新医疗器械装备纳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产品行业推荐目录》。鼓励本市创新药械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医疗援助援建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外办)
??(五)优化企业国际化发展环境
??15.强化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生物医药企业跨境并购、海外业务拓展专项贷款和新兴市场汇率套期保值等新产品,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海外融资租赁、新兴市场本币结算、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支持银行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名单,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6.加强专业人才引育。加快引进和培育具有临床试验、注册申报、检验检测等国际业务经验的专业人才。在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等方面,加大对生物医药领域国际化人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7.增强国际协同监管能力。配合国家药监局开展加入国际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组织(PIC/S)有关工作,加快融入全球监管标准互认及协作体系,提升国内临床研究数据和GMP符合性检查结论的国际认可度。大力培养药品和医疗器械国际检查员,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
??18.加强风险防范。强化部门合作,围绕法律、专利、税务、外汇、数据、产业链和供应链等领域,指导企业制定完善风险防控预案,提升海外风险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商务委、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贸促会、各区政府)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研究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21日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培育生物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际,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提升持有人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针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审评审批、企业质量管理、上市后监管等环节,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序融入国际产业链,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纳入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试点区域
试点地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且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
(二)试点企业
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三)试点品种
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四)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方案审核
国家药监局对省级药监局报送的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评估省级药监局的监管能力、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符合性等。
(二)试点实施
(三)试点总结
试点工作结束前,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应当组织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并综合企业评估情况和省级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等,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全面评估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深入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应对举措,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药监局。
四、试点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五、监督管理
(一)试点品种研发及审评审批管理要求
(二)试点品种上市后监管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药监局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组织研究重大事项。各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市委五次全会精神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才工作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市委五次全会精神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本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现代化,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系统连续、公平可及的卫生健康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健康融入万策
1.推动建立完善健康优先发展的规划、投入、治理等政策法规体系。贯彻《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推动建立完善健康优先发展的规划、投入、治理等政策法规体系,把保障人民健康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推进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健全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持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的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深入实施健康上海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巩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推进卫生健康街镇建设。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推进精准健康科普,培育健康社会文化,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技能,普及践行健康生活方式。聚焦影响市民健康的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推动综合防治、医防融合,加强早期筛查、早诊早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推进公共卫生体系改革,增进城市韧性与安全
3.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应急管理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深化全市疾控体系改革,推进实施第六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深度协作,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全面落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探索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落实《上海市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有力提升联防联控、协作联动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与水平。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构建医疗机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衔接递进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心理危机干预部门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4.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能力。加快建立疾控部门牵头,跨部门、跨区域、军地互通,以传染病多渠道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为重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支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发挥辐射支援与示范带动作用。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切实提升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国家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全市传染病应急队伍管理。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加强医疗机构急诊、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5.完善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政策。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完善母婴安全保障网络,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加强优质生殖健康服务和生育力保护,规范提供不孕症综合诊疗服务。营造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良好氛围,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运行机制改革,率先建成优质高效整合型服务体系
6.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大力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支持高水平医院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进“舒心陪护”改革试点,提升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医院探视制度。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病房环境改造。建设一批示范性康复中心,促进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在新城有院区的市级医院加快优势学科向新城转移,进一步提升市级医院新城院区服务能级。以国家医学中心建设为引领,加快市级医院新城院区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加强区中心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一批区级示范医院,强化区域性医疗中心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7.完善紧密型医联体政策体系和一体化运行模式。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发挥区域性医疗中心在医疗集团中的中枢作用,发挥市级医院优质医疗技术支持作用。推动区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加紧密地整合,探索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双聘”等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统一调配、业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采购、医保打包支付。加强儿科等专科医联体和中医医联体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8.强化社区医院分诊功能。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完善转诊机制,健全家庭医生作用发挥机制。逐步扩大社区基本病种清单和适宜技术应用,持续开展社区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建设,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提升基本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诊能力建设,做实上级医院门诊号源优先预约,发挥家庭医生在分级诊疗中的“守门人”作用。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签约居民健康管理有效性,在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质量基础上,逐步提高签约服务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连锁化、集团化运营模式。支持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上海国际医学园区等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引入高水平民营医院,探索在品牌、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与高水平公立医院开展合作。对民营医院加强事前功能评估、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并纳入全市医疗质控体系,推动依法规范执业,开拓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0.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为引领,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和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为重点,推进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推进中医药优质资源下沉,加快中医药服务社区主阵地建设。提升中医药服务体系能级,推进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提升临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和中医急诊能力,促进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同攻关。建设国家高水平中医药传承创新平台,完善有组织科研新机制。深入实施中药饮片全流程溯源试点,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医联体内的调剂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
11.促进医养结合。注重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持续提升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强化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之间的服务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2.推进数字赋能行业发展。加快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推动医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形成一批新场景新模式、创造一批新标准新软件、支持一批新企业新产业,赋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带动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制定一批卫生健康数据流通利用的制度标准,推动数据有序开放共享,完成数据融合,促进数据合规流通与利用。优化升级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促进与规范互联网医疗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数据局)
四、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13.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深化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和本市试点,推动支持政策清单落地落实。因地制宜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推进改革整体联动,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全力实施好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突破。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开展全面绩效预算,动态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行业指标体系,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监测评价方法。落实财政投入责任,优化投入结构,聚焦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做好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财政局)
14.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按照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做好调价与医保政策协同,有效平衡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持续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上报、价格备案和运行监测,落实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5.完善薪酬制度,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两个允许”精神,持续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将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有效方式。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探索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职能部门负责人率先实施年薪制。探索内部绩效分配由负向考核扣罚向正向激励引导模式转变,按照“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原则,调整优化薪酬结构,提高医务人员固定收入占比,科学开展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推动医疗机构不同科室、不同岗位薪酬更加合理。加强编制管理,做好公立医院编制的科学分配和动态调整,进一步激活公立医院发展动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6.深化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建设,健全临床医疗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聚焦疑难杂症、聚焦前沿技术、聚焦科技创新,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加快临床研究中心、研究型病房、生物样本库、专病数据库等基础资源配置,提高专职科研人员占比。加快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上海国际医学科创中心、上海临床研究中心等新型研究机构建设。持续推进临床研究成果转化,面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支持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依托上海临床创新转化研究院,探索建立作价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持股平台。优化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关键流程,提高医学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研究型医院和临床医疗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的事前功能评估、过程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17.完善医学队列建设和研究机制。充分梳理整合现有队列资源,构建本市队列研究整体框架,优化重大疾病队列(含预备队列),布局自然人群队列(含出生队列),打造具有本市特色及优势的队列研究平台。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队列建设标准和研究规范,探索利益共享协同机制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队列资源率先向生物医药、商业保险等健康产业开放共享,提升成果转化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财政局)
18.推进高水平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依托东方英才计划,做好领军、拔尖、青年等卫生健康各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在上海卫生人才网设立卫生健康海外人才引进专栏,多渠道吸引海外医学高层次人才来沪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支持保障。支持上海医疗卫生机构与国际知名大学、医疗机构、研究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交流。进一步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优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人才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推进高水平开放,打响上海医疗服务品牌
20.加强优势技术全球辐射。聚焦优势医疗技术,整合全市优质医疗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国际的医疗技术培训网络和模式,加强本市先进医疗技术和品牌输出。加快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促进本市海外中医药中心建设和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加强公共卫生技术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商务委)
21.深化医疗领域外商投资与人员跨境流动。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商务区等区域,有序放开医疗健康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探索举办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研究制定本市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支持外籍医疗技术专业人员按规定在高水平医疗机构执业,探索外籍护士在沪规范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
24.完善商保医保协同的多元支付机制。推动基本医保与商保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和应用场景建设。强化医保、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和政策协调,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和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加强与社区卫生机构的合作试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上海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25.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推动药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评能力、效率和透明度,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保护。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原创性新药研发,聚焦重点研发产品和项目,落实专人专班辅导机制,在临床研究、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关键环节跨前服务对接。聚焦“新优药械”产品,搭建产医沟通交流平台,建立产医高效对接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完善创新药械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入院流程,加快临床应用。(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