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新政、新闻频出。
9月6日,2023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圆满落幕,服贸会聚焦服务贸易便利化、“一带一路”合作、科技创新、文旅新业态等话题研讨交流,并在建筑、电信计算机、金融、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促成1100多项成交项目;
自2016年2月国家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等10个省市开展服务贸易制度创新发展试点、以及2020年全面深化创新扩大到28个试点地区以来,服务贸易的规模和结构都得到进一步扩大和优化。本文将与读者探讨传统与创新的服务贸易形式、法规要点以及业务难点案例解析。
本文纲要
一、服务贸易涵义
(一)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二)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要点
(一)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例
(二)服务贸易创新试点
三、服务贸易主要法规要点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服务贸易涵义及模式
服务贸易,是指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
其中,服务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等。
与“有形”的货物贸易不同,国际服务贸易更象是在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产生的“无形”的商品交易(虽然广义服务贸易也包含有形的活动),例如为了促进货物贸易顺利开展的服务性活动,像交通运输服务、货物运输的保险服务、工程服务、信息服务等,或者我们常见的出境旅游、出国留学、金融服务等等。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模式(Cross-bordersupply),即服务提供者在A国境内向B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也包括离岸服务外包等业务。这里的“跨境”指的是服务,一般不涉及资金及人员的过境流动,所以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都不移动。
2.“境外消费”模式(Consumptionabroad),即服务提供者在A国境内向来自B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消费者到他国境内享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这种模式是通过服务的消费者过境移动来实现,最典型的是旅游、购物,另外还有教育培训、健康服务等,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模式(Commercialpresence),即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实体的方式提供服务,即境外投资方式。如A国在B国设立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机构属于B国的“境内外资机构”。此类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在一缔约方境内设立机构,通过提供服务取得收入。
4.“自然人流动”模式(Movementofnaturalpersons),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如B国的自然人到A国,为A国公民提供理财顾问服务,或者海外留学,学生到他国学习生活、接受的教育服务也属于这一类型。不同于商业存在模式,此种情形下的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门机构。
2021年我国发布的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第一张负面清单,就是指在前述1、2、4种模式下境外服务提供者向境内提供服务将面临哪些特别管理措施。
2021年7月,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这是我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当前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一种主要模式。在前述四种模式中,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的方式来提供服务,统称为跨境服务贸易。海南自贸港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就将列明在这三种模式项下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贸港提供服务,将面临哪些特别管理措施,而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境内外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都一视同仁,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减少跨境服务贸易限制。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主要管理模式分为两种:
1.清单内管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2.清单外管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贸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负面清单》的适用对象,是以跨境方式向海南自贸港内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的境外服务提供者,适用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负面清单》在提升运输自由便利化方面,取消了境外船舶检验机构没有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不得派员或者雇员在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的限制。同时,还取消了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航空气象服务的限制等。在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方面,允许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取消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报关业务限制等。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允许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者期货账户,并且可以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和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资格等。
海南自贸港第一张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外资会有更多机会进入金融、法律、会计、管理咨询、环境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当前商务部正准备制定全国自贸区统一的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今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保持增长态势,服务进出口总额31358.4亿元,同比增长8.5%。其中出口13232.2亿元,下降5.9%;进口18126.2亿元,增长22.1%;服务贸易逆差4894亿元。
从下表可以看出,上半年国际服务贸易的逆差主要存在于旅行、运输、以及知识产权使用费,顺差贡献主要来自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建筑以及加工服务。
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作为我国三大传统服务贸易,仍然占据服贸进出口总额50%以上。而近年,随着服务贸易规模扩大,电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文化、咨询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新兴服务贸易产业的增长,不仅提高了服务贸易的附加值,还带动了通信、保险、金融服务等进出口的增长。
数字贸易是传统贸易的拓展和延伸,而数字服务贸易是指能够依据互联网等数字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远程交付的贸易类型。
数字服务贸易区别于传统贸易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诸如智能机器人咖啡机、数字人民币硬钱包、全景沉浸式立体书等等,无不用数字的方式演绎我们的文化与生活。
数字服务贸易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数字化交易。在数字经济时代,任何国家都可能通过网络对其他国家进行跨境数据传输,进行网络虚拟贸易。
2.跨界融合。数字服务与传统服务的界限不再清晰,跨界融合成为可能。
3.全球化趋势。数字时代下,全球价值链的重组和重构加速了传统服务贸易边界的模糊,也推动了传统服务贸易在内容、形式上的创新和发展。比如在服贸会上可以用裸眼3D技术、5G+8K技术观看文旅影片、享受异地服务等。
4.消费者主权强化。用户选择权更加凸显,传统企业强势地位逐步瓦解,许多新业态、新企业开始涌现,只要有好的想法和创意都有可能通过互联网一夜爆红来实现,用户体验已成为消费者决策越来越重要的关键因素。
根据《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2022年,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为3.8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9%,增速较上年同期下降11.3个百分点,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由去年的59.3%降至53.7%。
2022年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37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2%,增速在规模前十国家中排名第3。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继续保持顺差,数字服务贸易净出口规模达467.5亿美元,同比增长55.8%。数字服务出口占世界的5.1%,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
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等10个省市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为2年。
服贸试点创新了通关监管机制和模式,为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探索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新型服务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此外,试点探索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等行业对外开放。支持本地区旅游、研发设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商贸物流等领域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
202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将服贸全面深化创新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厦门等28个省市(区域),试点期限为3年。
深化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对外开放,对标国际高标准,在充分竞争、有限竞争类重点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类服务领域的竞争环节,分别以全面取消、大幅放宽、有序放开为原则,推动取消或放宽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
2.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3.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大力发展寄递物流、仓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测试、维修维护保养、影视制作、国际结算、分销、展览展示、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
4.创新传统服务贸易发展,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旅游、运输、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国际化发展,促进来华留学、就医和购物,提升生活服务业国际化水平,引导消费回流,吸引入境消费。
5.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南京等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该试点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允许该试点地区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
(一)客户识别
(二)《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1.将原先的货物贸易便利化试点拓展至服务贸易,并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所有境内企业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时,可以采用税务备案电子化,有效节约企业、税务、银行成本。
2.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1.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项下外汇收支按照业务指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且资金性质明确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参加服务贸易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试点银行可事后审核税务备案表)
(四)《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之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2022年版)
1.可信客户办理单笔40万元(含)以下且资金性质明确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出,银行可凭《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直接办理。
2.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付:
(1)国际运输、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等
客户从事国际运输、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可信客户可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付款说明》、合同(协议)或发票办理;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直接凭《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办理跨境结算。
(2)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
对于可信企业,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审核以下除《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以外的其他资料: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协议。
⑤纳税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原则上不得将预分配的利润提前汇出。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退款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需原币种原路退回(退款业务付款人为原收款人、退款业务收款人为原付款人)。
四、服务贸易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选取近年较有代表性的服务贸易案例,便于读者了解掌握。
案例(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润
业务背景:A公司为境外B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22年3月,经境内A公司董事会决议,A公司决定向境外母公司B公司支付2021年利润。
银行审核要点:
1.A公司主营食品制造业,经营情况稳健,没有逾期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交易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满足银行一类客户准入要求。
银行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利润汇出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申报在“322011-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案例分析:
1.对于往年已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汇出,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案例(二)影视制作服务跨境收款
业务背景:
2022年1月某日,A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一笔境外汇入汇款,资金从香港汇入,收款金额为2,000,000港币。根据客户自述,公司提供了电影预告片视频制作服务,该笔款项为对方支付的服务费。经银行调查,付款方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公司关系。
2.业务办理环节,基于该公司被银行认定为三类客户,因此银行进行了加强型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该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明确该笔款项用途为电影预告片视频制作费,与公司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3)企业对于两位自然人股东年纪较小、无以往类似从业经验与教育经验的情况无合理解释。
基于以上原因银行拒绝了客户的汇入汇款业务申请。
银行对三类客户应加强审核,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实际控制人从业与受教育情况分析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境内外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业务,可请企业提供截图、视频等客观材料佐证业务的真实性,杜绝境内外双方通过构造交易背景实现资金跨境。
案例(三)境内生产商委托境外母公司销售产品支付佣金
银行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佣金合同、佣金发票、采购订单、销售发票、《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对外支付时提供)等进行审核,合同中应有明确且可执行的关于销售佣金达标数量或佣金比例的约定条款。根据约定的比例按照实际贸易收入金额计算佣金,没有收入的货物交易不能支付佣金。
首先,该笔业务为销售佣金,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佣金合同必不可少,且合同中需要有明确规定佣金比例的约定条款。
案例(四)境外承包工程款退汇支出
2017年5月,A公司与海外一能源发展公司签订了水力发电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350万美元。A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海外业主支付的合同总金额的10%工程承包款项,合计335万美元。由于受国际疫情影响,该项目已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该项目已正式解除。双方协商扣除A公司为该项目执行所做的工作费用,估值65万美元后,退回海外业主270万美元。A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工程承包款退汇支出业务。
1.审核原收款业务的真实性。银行须审核A公司原收汇资金的单证资料审核,包括水力发电承包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原收汇申报单证,原收汇业务符合A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承包项目合法正规,单证资料真实、合理;
2.审核退汇的合理性。受疫情影响,该项目已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该项目已正式解除,双方签订了正式解除合作协议。
案例(五)境内企业向境外船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
业务背景:境内T公司向境外Z国出口石油,委托境外船运公司E公司从中国某市运输至Z国,T公司申请向E公司支付运输费用6万美元。
1.客户准入方面,银行审核到T公司因外汇局核查货物贸易收支与进出口数据不匹配且未能进行合理解释,被外汇局列为B类企业。银行将其划分为三类客户,对其强化审核措施。
2.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提单、运输发票、税务备案信息等资料。银行根据合同、商业发票中约定的贸易价格条件、报关单上记载的运费信息,确认该批进口货物运费应由T公司承担;通过查询提单确认船运公司、航运轨迹等信息(必要时可与船运公司核实单据真伪);确认税务备案信息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并通过系统进行核验。银行确认支付项目背景真实、合理后,为T公司办理了服务贸易项下海运费用支付,按“222011-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银行在办理海运服务业务时,应区分货主和海运代理企业,加强对交易背景、交易单证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的合理审核。通过上门拜访、展业尽职调查、与船运公司或海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等多种形式,综合判断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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