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1%,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00000元,增值税为272000元,款项已支付,材料已入库。
(2)本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273411.76元,款项已收到。
(3)本月出口产品销售额为142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4)月末,申报出口退税
(一)现行的理解方法
免抵退税额=1426000×11%=156860
当期应纳税额
=46480-(272000-85560)
=-139960
于是:应退税额=139960
免抵税额=156860-139960=16900
(二)现行的核算方法
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0贷:银行存款1872000
内销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19891.76贷:主营业务收入273411.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480.00
出口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142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42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556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85560
申报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1399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169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860
川哥想说的话:这几笔会计分录的核算,实在是愁煞了众多会计、税务初学者,强行记忆不是问题,怎么理解成了老大难!至今为止,川哥也没见到哪本书说过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理解,恰好今天本人灵感忽至,撰文一篇,予以解读,有望给各位读者带来醍醐灌顶之感慨,则是幸甚至哉!
首先回顾一下题目,免得各位读者还要返回去阅读。
(5)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本质上,其实应该是这样理解的
(1)内销有17%、出口有6%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273411.76*17%+1426000*6%
=132040
(2)进项税额=272000
(3)应纳增值税=132040-272000=—139960
即是说,应退139960元的增值税。
(4)同时呢,增值税免抵退税额=
1426000*11%=156860,即是说退税额应该以此为限。如果退税额超过了这个数,那就最多只能退156860,其余部分虽然不能退,但是可以作为留抵税额;如果退税额小于这个数,那就全退,退税额小于这个数的差额则已经作为免抵的部分了。
回头看分录
再回过头去看看前面的会计处理,相信很多同学都能看懂大部分会计分录,但是不少的朋友看不懂最后一笔会计分录,这比分录如何理解呢?
川哥告诉你,其实,严格来说,上面这笔会计分录是“错误的”,本来的会计分录应该只核算实际退税部分,即: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13996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9960
然后补做了一笔会计分录,那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169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900
那么,为什么创造现行会计分录的人要把借方添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16900”、贷方添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900”这笔金额呢?借贷双方都是应交增值税,毕竟,对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并不造成任何影响。川哥思之再三,原来,这是为了实现两个目的,
第一个原因是让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清清楚楚的体现出“出口抵减内销”这个项目,只有产生了发生额才会清楚地展示出来;
第二个原因是让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出口退税”能够体现出出口价款和退税率的乘积,这样的核算更简便、容易计算,会计分录更容易书写,而不需要额外在草稿纸上进行复杂的运算。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这笔会计分录借贷双方都是应交增值税,对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并不造成任何影响。
把两笔会计分录合起来,那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169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1399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9960
也许,还有部分同学会纠结:川哥,为什么出口退税在贷方呢?下面,就以一张Excel表格来带领大家理解。
看完这张表,想必各位同学发现了吧,假如不写实际退税额的项目,那么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体现为借方余额139960,也就是负的应交增值税,退税之后企业和税务局是两不相欠的,那么退税的会计分录中,出口退税项目自然就应该写在贷方,从而使得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