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详情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直接在申报表中勾选“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②适用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③已经享受了原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以资源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应纳的70%的资源税减征50%的税额,叠加享受后减免幅度达65%。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执行新政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5%下降至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解读: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上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其他详细规定可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解读:(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解读:(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解读:(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尚未出台,待出台后再解读。
(2)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实际上,该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3)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解读:一、政策主要内容(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二、政策执行期限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解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今年该政策延长执行期限。
解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2020]135号),2021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中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第三项: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进一步下调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遵循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2)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解读:海关税政调研是海关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单独或联合协会、企业、其他部门一道,对税号、税率、退税率、监管证件等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调研后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合理的建议诉求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135号公告,杭州海关2020年上报的2项税政调研建议被财政部采纳落地实施,分别为2021年《进出口税则》税号2801.2000项下碘,进口关税暂定税率1%;税号7002.3200项下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暂定税率7%。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解读: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停征对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解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70%征收执行期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解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解读: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解读:因该政策尚未出台,待政策细则明确后再行解读。
解读: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可继续组织企业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促进稳企留岗。以工代训政策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的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以工代训的范围对象、补贴期限,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各地确定。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解读: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
(一)什么是电力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简称“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较2020年同比增长5%。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约600亿千瓦时。
(三)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哪些准入条件
制造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企业、其他行业2020年度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以上或该期间内最大单月用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的企业(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用户除外)。钢铁、煤炭、有色、建材,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和全行业(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外)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2020年因环境污染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2020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2020年被执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公共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
(四)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电力用户(增量配网企业)参与交易的组织、审核、公示等工作由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第一类用户的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本市一类和二类用户上一年度总电量的50%,审定后的企业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小微企业园由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协同经信部门在省三星级及以上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不超过5家的小微企业园试点名单。
(五)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要办理哪些手续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解读: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实行95折基本优惠。具体规则如下:一是优惠对象为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省内外车辆,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享受优惠;二是优惠范围为全省所有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三是已享受国资路段通行费85折优惠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该国资路段通行费不再叠加95折的基本优惠。
解读: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主要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解读: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24.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解读:民航局目前按照3月24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在执行。
解读:2018年,按国家的要求,浙江全省九个口岸均公布了口岸收费清单。我省通过下调港口操作费等一系列举措,2020年12月宁波口岸集装箱进、出口合规成本分别为901元和702元,在全国十大海运口岸中处最低水平。但是,我省在口岸收费公示方面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其他兄弟省份也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内容。要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并扩大惠企政策宣讲覆盖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解读: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同时,通过央行政策资金降成本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参考LPR,疏通货币政策传导,带动贷款利率进一步下降。
解读:“贷款码”以二维码为标识,依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市场主体通过扫码二维码即可发布融资需求,并由意向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主动对接服务。首贷户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或票据贴现记录的市场主体,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贷户金融支持力度。
解读:进一步推进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到期与续贷的无缝对接,消除民间借贷渗入风险,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工作机制和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持续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惠及更多小微企业。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线上续贷方式,规范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无还本续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为破解长期以来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而导致的短贷长用、资金错配、转贷频繁等问题,浙江银保监局于2019年3月印发《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浙银保监发〔2019〕12号),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加大1-3年的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创新推广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循环式等“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有效满足企业合理中期流动资金需求,减少企业因期限错配带来的资金压力和贷款周转需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解读:2019年初,浙江银保监局联合9部门印发《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依法保留的保证金领域,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推动保险金缴纳方式转变,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省住建厅联合我局等多部门又下发《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积极推进建工领域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近两年各领域运用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有效减轻企业成本。浙江银保监局将持续联合各部门,在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进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进一步服务广大小微企业,减轻企业现金流负担。同时,联合省发改委对接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推进线上投标保证保险,便利企业线上操作投保及理赔。
解读:聚焦保就业、保市场主体,通过政银企协同联动,引导信贷资金精准支持吸纳就业多且融资有困难的企业。依托国家融担基金业务模式,建立国家、省级、地市三级风险分担机制,即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采取批量化担保模式,银行机构与省再担保公司签订“总对总”协议,银行自主审批企业准入,担保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基本实现“见贷即保”。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浙里办—浙里掌上贷)设立“双保”应急融资服务专区,企业可通过专区申请应急贷款。鼓励银行适当降低应急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解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对政策引导性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解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七、落实降其他成本政策
解读:鼓励大型平台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全力打造“互联网+”科创高地,推动互联网业态和模式持续更新,构建即有活力又有秩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
解读:目前,省级层面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浙江省数字人民币试点整体方案。整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将以省政府名义适时上报,争取试点获批落地。
解读: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牵头攻克关键共性、前沿引领技术难题并转化为首台(套)产品。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满足重大工程或者重点产业链急需,每年滚动实施一批引领性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促进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创新,加快工程化应用。
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首台(套)产品认定评价标准。根据产品技术水平不低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基本要求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要求,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完善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试行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在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2个标志性产业链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40.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符合特定需求的降费举措,2021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解读: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及精准扶贫、助老、助残等文件电信降费工作会议纪要的函》(工通信函〔2021〕153号)要求,2021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降费业务范围和平均资费降幅计算方法沿用2019年所明确的口径。平均资费降幅计算方法:2021年平均资费降幅(%)=(2020年平均资费-2021年平均资费)/2020年平均资费,其中平均资费(元/Gbps)=累计业务收入(元)/累计总带宽(Gbps)。
解读:2018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要求在全省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新批工业用地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出让。2020年12月,印发施行《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项目代码、项目审批、项目监管、项目服务、运行管理、督查考核等内容。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管理措施规定:
(1)第二十三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a.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b.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c.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第二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