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四、总分机构预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六、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二)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有:
2.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七、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下列情形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汇总纳税企业应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三)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季报表A)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季报表
2.年报表
A10000:
十一、分支机构如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总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十三、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一)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计算分摊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十四、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比例确定后,出现哪些情形,当年需作调整?
答: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第十五条也针对个别情况规定了例外情形: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职能部门什么情况下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指什么?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1.全部所得:1000万元
2.分所得:
(1)各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2)比例:B分摊比例=20%×0.35+40%×0.35+50%×0.30=36%
(3)B公司分摊所得额=500*36%=180万元
C公司分摊所得额=500-180=320万元
3、算各自税额:
总公司A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万元
分公司B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80*0.15=27万元
分公司C计算应纳所得税额=320*0.25=80万元
4、总税额:125+27+80=232万元
5、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32×50%=116万元
(2)分公司B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6×0.36=41.76万元
十八、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审核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十九、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应如何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二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内容各包括哪些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分支机构注销了怎么办?
(一)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二)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十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非法人分支机构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二十五、对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二十六、如何汇总纳税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补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十八、汇总纳税企业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居民企业在同一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57号公告。
三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三十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接受应税服务发生的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另,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十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所得税司答复)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总机构具备享受资格,直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分配给分支机构,就地缴纳即可。对于西部大开发这样的地区优惠,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的税率地区,具体办法是: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总分机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当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后再按分摊比例,分别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十四、什么情况下分公司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申请退税应由总分机构分开申请还是由总机构申请?
三十六、视同独立纳税人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有什么区别?
三十七、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五个案例
三十八、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设立的以下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1、产品售后服务分公司。如企业在总机构地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客服中心。
3、仓储分公司。如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在交通相对便利地区设立的仓储中心。
上述分支机构通常属于公司的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对外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也就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设立的承担销售职能的分公司、承担生产职能的分公司,只要该类分支机构不是当年新设,且总机构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该类分支机构就应57号公告的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如何备案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后,需要办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操作流程如下: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模块添加该分支机构信息。
(三)添加成功后再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四)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操作。
增值税
三十八、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十九、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其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四十一、分支机构之间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总机构
1.应交增值税及纳税地点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2.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销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4.进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二)分支机构
1.应预缴的增值税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2.纳税地点
3.抵减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清算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条年度清算的规定(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四十三、同一县(市)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交不交税?总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单位。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总纳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综上,在同一县(市)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公司调货给分公司,可以不视同销售,也无需开具发票。总公司购进时承担了增值税,其取得13%的进项发票,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