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
2016年9月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9.16
2、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云南国税
曲靖开发区国税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2016.10.8
应收未收利息结息日90天内缴纳的税款,在90天后收回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未收回利息形成的多缴税金如何处理?答:不存在重复征税。90日内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是否收到都应缴纳增值税。90日后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未收到利息的不缴纳增值税。
未收回利息多缴的税款,看来是咨询者不了解税法的规定,90天以内收不收回都计缴增值税,90天后按实际收到,这已经是增值税给予金融业的“破例”规则了。
但是我们要注意,在营改增之前,如果存在表外利息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那营改增之后是不需要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这时要注意看会计记录中有无没体现为收入,如果有则是需要注意剔除后计税的。
杭州国税
2016年9月税收知识汇编2016.10.19
4.我银行对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是按季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国税
2016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2016.10.31
我银行对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是按季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注:结息日所属期,比如季度或月计算销售额,不管结算是几个月的利息。不必分到各个月份中计算增值税。
安徽国税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2017.1.3
【学习理解】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大问题之中的小问题,为何这么说呢?原则很明确,但是金融机构是不是这样执行的呢?或许政策解释中的表述存在误导,比如我们提到的以权责发生制来确定纳税义务,现在规定是结算日,这就容易误导纳税人。可能有的人士认为,我们说的权责发生制就是结息日,但是企业报税人员多是会计角度,权责发生制是计提模式的,并不等于结息日。我们不得不说,有多少银行或农信社是按会计上计提利息计税的,并没有按结算日计税。因为涉及之前的调整成本过大,纳税人可能就先按照计提利息的方式计税,这跟上面的规定是产生了差异的。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讲解中,对逾期90天利息收入的解释为:结息日,利息无论是否收到均计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未收到,会计上要冲减利息收入,转入表外,但增值税计税收入不允许冲减,对转到表外的利息再产生的复利、罚息,不计增值税,待收到时再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大多数银行按此规则计税,但是可怕的是,大家执行中又产生了问题,即超过90天,是说从某笔利息超90天起算,还是每一笔利息都计算90天,如果是后者,那只有算复利、罚息等情形了,利息都要永续的计算增值税。小编认为90天的问题写地很简单,在现实当中确实理解操作不一。从风险的角度,以前者的方式确认是不是更符合形式规定,还有常规性的理解呢,不然真的每笔利息都确认收入,是不是超出立法的“预期”了。
同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施条例明确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这与增值税是相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