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智慧城市、智慧安全等系统集成类公司申报IPO的较多,我们最近也接触了一些从事系统集成类的业务,这些业务是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我觉得比较考验我们的专业判断,是实务当中的一个难点。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办法。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和应用指南,判断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条就可以采用时段法来确认收入,这三个条件包括:
第一、企业在履约的同时,客户也取得并消耗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较为复杂的情形,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在中途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未完成的履约义务,如果其他企业无需重新执行更换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那么就说明了企业履约的同时,客户也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第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第三、业务活动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说替代的成本相当高。同时履约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行业的惯例都可以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收取相应的款项,并且收取的款项能够覆盖已发生的成本以及取得合理的利润。
在具体业务中,我们应考虑企业的业务模式、技术特点,认真审阅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业务执行具体过程、收款方式、验收条件等重点条款,逐条比照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种情形,分析论证后做出合理的判断。
我们对照刚才提到的三种情形来判断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系统集成业务一般都会涉及到方案设计、设备选购、软件开发、工程施工、软硬件集成和调试等环节,客户一般在验收交付后才开始使用,在验收交付前客户是不能使用的,因此,客户不能在企业履约过程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实施系统集成时前后完成的工作是相互依赖的,如果替换其他企业来实施,一般来说方案需要重新设计,软件需要重新开发,设备也需要重新调试。因此,第一种情形不符合。
系统集成合同约定最终交付的产品通常都是专门为客户定制的,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同时,合同一般都约定一个包干总价,根据进度支付进度款,已收取的进度款在非因企业原因终止的情况下一般也无须退还给客户,但是各期的进度款是否足以覆盖其已发生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第三种情形很可能也是不符合的。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判断系统集成类业务一般采用时点法,在终验完成时确认收入,这是目前从事系统集成类IPO公司通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此前有部分系统集成类IPO公司采用时段法,在审核阶段对收入确认方法进行了调整,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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