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金的评估方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土地租金的评估方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马克思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在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不但对级差地租理论进行批判性的继承,而且创造性的分析了绝对地租理论。对于级差地租,马克思将它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H,他认为土地肥力、位置的差异是级差地租I的形成条件:在同一块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为级差地租11。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能形成经营上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获得持久而稳定的超额利润,这就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马克思进一步提出,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即使是使用最劣等的土地也必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地租―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产生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

2、土地供求理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土地与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取决于对土地的供给与需求。马歇尔A(.Masrhal)l认为,地租的决定原则上应受土地供求的影响,而土地供给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土地的自然供给是固定不变的,并且它没有生产费用,因而也没有供给价格。因此,地租只受土地需求的影响,上地需求价格则决定于土地的边际产品价值。马歇尔认为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土地价格更接近于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一般的价格决定中,土地的供给与需求都是能够变动的:价格是二者相互运劝的结果;土地供给既非完全无弹性、亦非有无限弹性。即使在地域性市场的短期分析中,二者的变动也同样存在。需求的扩大,致使价格上升,从而土地供给数量增加;而价格的进一步上升,又会导致需求减少,使价格回落,土地供给数量随之减少。

二、影响土地价格评估的因素分析

1、一般因素

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普通、共同的因素,是在一般社会经济方面对土地价格总体水平产生影响,从而成为决定各个土地具体价格的基础。一般因素主要包括行政因素、人口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国际因素等。

①行政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指国家政策对土地价格的干预。国家从全社会利益和宏观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制定有关政策,或推动土地的转移,或限制某类土地的利用等,从而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目的。这种干预,对土地价格影响至关重大。影响地价的行政因素有: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城市规划、地价政策、税收政策等。

②人口因素:土地需求的本质即人口增长对土地的需求。人口增长可分为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人口自然增长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的人口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即出生人数与死亡人数的净差值。人口机械增长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的人口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即迁入的人数与迁出的人数的净差值。人口增长引起房地产的需求增加,导致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提高及土地需求量增大,最终造成地价波动。在单位区域内,影响地价的是相对人口密度,一般来说,人口密度高的地区,住宅用地需求多于供给,供给相对缺乏,因而土地市场价格趋高。

③社会因素:社会发展状况和安定状况对地价有很大影响,主要有政治安定状况、社会治安状况、房地产投机和城市化进程等四个主要方面。

土地的非成本性和易投机性使土地市场价格不仅可以极大的脱离成本,甚至可以极大地脱离实物层面的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往往决定土地市场价格的并不是政府供给多少土地,或者是需求者实际需要多少土地,而是社会普遍的土地价格预期。当人们预期土地价格会上涨时,土地的潜在需求将转变为有效需求,一些投机性需求也会趁机“凑热闹”,这时的真实需求与虚假需求界线就难以分清,最终土地市场价格将因土地价格预期而上升;当土地价格预期会下降时,一部分现实需求者就会转变为观望者,有效需求变为潜在需求,土地投机者与部分投资者退出土地需求者行列,土地需求量减少,土地市场交易价格降落。预期对土地市场价格的影响往往比经济人口的增长、城市化等因素大得多。反过来,预期受国家政策、经济人口的增长、城市化、市场信息、舆论导向、土地供给等因素的影响。

三、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协调

根据目前的土地评估规范,一般都要求选用两种方法以上对待估对象进行评估,而不同评估方法得到的地价各有差异,则应怎么协调不同类型的地价,从而合理的确定评估价值?

3.1根据评估目的,选择更接近评估目的的地价类型。

根据评估的思路,通常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时已经对地价类型进行了筛选,对于基于短线投资为评估目的的,最好采用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这两种地价类型都与评估目的接近。但由于评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通常会选用了不同地价类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则有可能两种方法评估得到的地价水平值相差较远,因此需对各种评估方法进行分析,以最接近评估目的的地价类型为主,其他类型地价作为参考和校验。

3.2调整个别评估方法的思路及参数,使得两种方法评估地价类型更接近评估目的。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思路及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使得其评估的结果更接近评估目的。

另外,还可以调整收益法的还原利率以达到其评估值接近“短线投资型”地价。在还原利率的确定时,目前采用市场提取法确定的还原利率一般会比较低,因为房价比较高,而租金却比较低,这也反映了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高额的投资使得长线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的形成主要受供求规律与价值规律制约,因此影响土地市场价格的因素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影响土地供求关系来影响土地市场价格,二是通过影响土地开发经营的收益来影响土地市场价格。

参考文献:

[1]周湘宁.土地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上半月刊),2012,(17).

[2]怀晓晴.土地评估市场亟待规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05).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租赁市场起源于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逐渐发展。公房上市问题则源于以非市场价出售公房;以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公房上市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并轨。而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恰能完成这个双重任务。

据抽样调查,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发育严重不均衡;法规政策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模糊,上市要求过于严格;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等等。

理清住房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是规范和发展住房市场的关键之一。

本文对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承认房改前住房产权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职工所享有的全部产权,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虑地价)就应全归职工。

――公房使用权价格评估应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

――如果承认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上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一、住房二级市场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其诱因

1、住房二级市场的界定

从住房参与流通的时序结构来划分,住房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次级)市场。香港分别称为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一级市场指新建住房流量的权属首次让渡的市场,如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卖、租赁等。二级市场指存量住房的交易市场,即住房权属的转让或再转让的市场。在发展比较成熟、稳定的住房市场上,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是反映住房市场景气的重要指标。

有必要区分住房存量与流量两个基本概念。住房存量指某一特定时点上有形的住房实物资产的数量。因为有形的建筑物在其有效使用期内是相对固定的,故称为存量。短期内住房的存量供给是无价格弹性的。每一时期住房存量供给的新增加量称为住房流量(供给),亦即住房投资。住房存量变的变动就是住房净投资额。还有一个“流量概念”�;�;住房服务流量,即每一段时期内住房的所有特征所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效用的总和。住房服务可以看成是从住房存量在其寿命期内源源不断“流”出来的,故称为流量。住房存量的供求构成住房买卖市场(含新建住房市场与旧有住房市场);租赁市场上买卖的则是住房服务,其价格为租金。

目前,各地广泛存在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之分。一种分类法是:一级市场指增量房产的买卖与租赁,即新建商品房市场;二级市场指存量房屋的买卖和租赁;三级市场指房屋使用权的转租与转让(臧美华,1999)。显然,三级市场上的房屋亦属存量。上海、天津等地的划分是:一级市场指土地市场(国务院1992年11月4日颁发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即规定“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指增量房地产市场,三级市场指存量房地产市场。本文则将住房市场分为一级市场(新增量市场)与二级市场(存量住房市场)。

如果存量住房的产权是清晰的,其交易并无多大可讨论的价值,故私房交易不在本课题研究之中。本课题只研究以非市场价格(租金)获得的住房如何再进入市场,具体包括以非市场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亦称为房改房)与非商品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上市问题。前者属于住房买卖市场,后者属于租赁市场(住房服务市场)。

2、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市场的逐渐发展

公房的转租其实历来就有。在住房行政实物配给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低租金导致的住房短缺极易诱发黑市行为,不过当时个人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比例较小,主要是单位承租的公房,尤其是公有商业用房的高价转租。

房租改革开始后,公房转租的范围扩大到公有住宅。当时公房转租属违法行为,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重点打击、查处。但市场租金与政策性租金的可观差额的吸引力使公房转租屡禁不止,且数量越来越多,呈半公开化。

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则起源于实物换房。在八十年代末期,出于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的考虑,不少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了换房站,举办换房大会。由于换房存在地段、环境、面积等差异,因此在实物换房的基础上发展为货币补偿的差价换房,此后一直存在。

在北京,公房使用权交易一直受到严厉禁止,如北京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出卖公房使用权”;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一直执行到今。

在沈阳,80年代末就开始了群众自发、秘密的地下隐形出让房屋使用权活动。1991年沈阳市房屋租赁公司即开展了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试点。

上海市1996年率先推出了公有房屋置换的政策,展开了“差价换房”。1998年5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了《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允许住房承租人把不可售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权,或换购商品房,或互换使用。

1997年5月,武汉市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实行规定》,在全国首次公开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将使用权转让。

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易(出租、转让、交换)在全国许多城市兴起。

3、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序列及产权结构

(1)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价格序列

1979年,国家城建总局从国家补助的住宅建设投资中,分别拨给陕西、广西一部分资金,在西安、南宁等市进行建房全价(土建成本价)出售给私人的试点,从而拉开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2年4月,国务院选定在常州、郑州、四平、沙市等四个城市进行“三三三制”出售公房,售价仍以土建成本价为准,政府、企业、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1984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把北京、天津、上海及全国23个省的82个城市作为补贴出售公房的第二批试点城市。

1988年提出了不发补贴、优惠出售公房的办法。优惠价以公房标准价即住宅建筑本体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础计价,扣除折旧、单位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及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据笔者(1995)估算,一般来说,新建住宅的优惠价为其标准价的80%左右,旧有公房的优惠价为标准价的60~70%.从1994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价格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建筑面积为56M2的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经济适用房按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其价格在成本价的七项因素上再加3%以下的利润,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安居工程房则以成本价销售。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但目前许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给予职工的优惠比较多,类似于优惠价。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演变,反映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及存量住房市场化的渐进性。

(2)已售公有住房的产权约束

流行的观点是:无论是土建成本全价、三三三制价、补贴价、优惠价还是标准价、成本价、微利价出售公有住房,由于购房者享受了或多或少的公家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因此与按市场价购房获得完全产权相比,用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即对其所购房拥有的产权作出一定限制。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对部分产权房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1992年1月1日《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部分产权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消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了部分产权的比例,如北京市规定,职工按标准价或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享有的产权比例分别为94%和6%.广州市则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的产权份额分别为80%和20%.应该说,国家政策对房改房上市早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应不应该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因为不放开关系到政府的声誉与政策的“动态一致性”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如何具体操作。

二、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和经济效应

1、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

从横向来看,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

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未完全市场化的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整合与并轨。很显然,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有住房和未出售公房使用权以市场价格交易恰好完成了这个双重任务,这正是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2)放开住房二级市场;

一种帕累托改进的住房市场化路径改革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帕累托改进和非帕累托改进。前者因不损害任何人的既得利益,而又能增加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改革是摩擦最小的;后者因要损害某些人的利益,所以改革成本较大,但如果能用改革的收益对受损者进行适当补偿,也能缩小改革成本,逼近帕累托改进(樊纲,1990)。如果我们承认公有住房售前及售后的产权安排,那么,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房再出售和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两种交易形式都是帕累托改进。

低租金制下公房使用权的凝固化、禁止流动是一种低度均衡,导致消费者效用损失和房产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傅十和,1997)。公房使用权的交易能使交易各当事人均能受益:转让公房使用权者获得了住房福利货币化的现金收益;受让者通过支付使用权价格承租到了合适的公房;虽然受让者仍只向国家交纳低租金,但国家从交易中获得了税费;从事交易中介的企业获得了佣金,各方效用均有提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傅十和,1997),亦即是一种利益最大化且改革成本最小的改革方式,一种最为顺利最为理想的改革进程(樊纲)。

2、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

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有:

(1)制度效应: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保证了房地产制度改革的连续性,为存量房地产的市场化与增量市场找到了一个衔接点与整合点,加快了住房新体制的建立。

(2)消费效应:住房实物补贴的货币化会增加居民的消费选择空间,提高消费效应(傅十和,1997)。居民可以利用住房二级市场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

(3)资源配置效应:存量房产上市交易,能调剂余缺,引导房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配置,实现存量公房的真正价值。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扩张也为银行的大量存款找到了投资机会。

(4)刺激住房一级市场: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的购买者一般是无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而售旧房的居民利用销售收入、储蓄及抵押贷款可以购买商品房,如此推来,二级市场的发展不但不会吸走一级市场的购买力,相反,反而会吸纳、消化一级市场上的积压商品房。

(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居民售旧后重购的住房其面积一般大于原旧房,因此新增住房需求量蔚为可观。据估算(谢家瑾,顾云昌等,1999),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全国城市和建制镇每年可增加住房需求量平均约2800万M2左右,对空置住房的消化吸纳及住房投资有很大的拉动作用。

(6)可以减轻地方政府负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政府在一级市场上的各种非住房工资补贴、优惠或免费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回收。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二级市场房地产交易征收下列税费:卖方缴纳5%的综合税率(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殖税、个人所得税)、1%的土地收益金;买方缴纳2%~4%的契税、0.50/00的印花税、10/00~2%0的产权登记费;买卖双方各缴0.5%~1%的交易手续费,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三、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已售公房上市意愿

购买公有住房的人主要是为了自住,究竟有多少已售公有住房有上市意愿?下面的一组调查数据给出了一个粗略的估计。

北京市曾对怀柔县一个505户的居住小区进行的一次典型调查表明,已售公房的出租、出售市场容量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30%左右1.上海市1996年在长宁区、青浦县、南市区分别对4300、7700、4600多户已购公房户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想通过已售公房上市来改善居住水平的分别占31.9%、33.1%、33.7%;在嘉定、虹口、徐汇、静安等区的调查结果也大体在1/3左右2.温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年的抽样调查表明:40%的家庭表示只要房改房上市并脱手,将购买力100~120M2的新房。

一项对秦皇岛市1000份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表明:对住房条件不满意的有41%;若允许公房上市将出售现有住房的有27.5%,待条件允许再售的有23.7%,即有出售现住房意愿的占51.2%.3由杭州市房改办牵头举行的“房改房上市意愿”市场调查表明:80%的人们对现有居住条件不满意;约56%的人表示,只要房改房可以上市并有合适的房子,他们将会在1~2年内通过卖旧房来买商品房,或出租旧房买新房。

可见,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

2、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

除了已售公房的再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还有多种:

(1)“贴价换房”,指已购公房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已旧换新、差价补贴”。居民以旧有公房向开发商换取新建商品房,并支付差价;开发商回收旧房以安排拆迁户、再出售或委托房管部门经营。如常州、姜堰市等。

(2)公房使用权置换。居民将自己承租的未(不可)出售公房按协定的价格可以以下列形式进行交易:

A与其它出租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换使用,支付差价,即所谓“差价换房”。

B将公房使用权作价换购商品房、私有住房、平价房、安居房等;

C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置换公司或居民,获得相应补偿费。

后两种方式中,受让方继续按现行租金政策与公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

公房使用权交易主导了天津住房二级市场,在上海亦颇为流行。

(3)购买、上市并步走。如青岛市去年年底规定,居民承租尚未购买的公房,如果找到了买主或换房者,可将购买该住房与上市出售或交换并步走,价格商议,且增值收益归己。

灵活多样的交易形式活跃了二级市场,也反映了群众的创造性。

3、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交易规模

从1996年开始,全国有35个大中城市开始了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工作;从1997年开始,这些城市已基本放开了二级市场,一些城市如上海、天津,住房二级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与香港二级市场高达85%的转手率相比,大陆的住房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衡。以下一组数据反映了一些城市活跃的住房二级市场。

上海住房二级市场是全国最活跃的,下表列出了上海近年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兴旺的有关数据。

1998年全上海市差价换房总成交户数为5029户,总成交面积16.63万平方米,其中转让4388户,面积14万平方米,金额2.97亿元;交换641户,面积2.63万平方米。

天津市1996~1998年全市累积办理直管公房置换34455户,建筑面积约115.2万平方米;其中交旧房购新房5433户,占16%;以小调大21821户,占63%6.江苏省房改办自97年6月起在南通、江阴、常熟三市进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试点以来,三市共成交了3252套,出售已购公房后又再购新房的有3049套,南通市每户新购住房面积平均增加了32平方米,江阴为38平方米,常熟为53平方米。

武汉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从96年初开始试点,到97年10月共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3423户。

4、各地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目前,北京市的已售公房上市方案仍在讨论中,但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出台了各自的政策和规定。

(2)上市准备工作。秦皇岛、厦门、广西的大部分城市已全面展开了职工住房普查;郑州、南京也建立了职工已购公房查询系统,为二级市场的开放做好了基础性工作。

(3)税费与收益分配。大多数城市采用了优惠的税率与费率来刺激二级市场。如天津自98年起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由13.3%降至5%.上海对已售公房再出售征收5%的综合税率及1%的土地收益金,售后6个月内再购住房的,对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房款的部分减免综合税率;不可售公房交换使用,对取得收入的一方征收5%的综合税率;换购商品房、私房的,先对转让收入征收5%的综合税率,以后6个月内再购房的则退还所征税。福建的税制与上海市相似。柳州仅对卖方按成交价征收0.5%的土地收益金和3.5%的综合税率;售房后6个月内再购新房的,如果购房价格高于售房收入的,退还所缴综合税。启东市的做法则比较特殊,公房上市税费与私房交易一样对待,单轨制运行,税率虽高,但人们仍可以接受,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且便于监察、财政部门监督(王鸣,俞茂昌,1999)。

(4)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一些城市为二级市场推出了购房抵押贷款,如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今年推出了二手楼按揭贷款,贷款年限为8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建行福建省分行今年4月推出了二级市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可为二手房评估价或成交价的6成,最长期限20年。杭州给二手房予以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新建商品房一样为15万元,最长期限2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二手房转让评估价的50%,组合贷款不超过70%.最近北京农行也推出了期限可达15年、贷款额可达评估价的七成的二手房按揭。

(5)二级企业上的抵押贷款担保。上海长宁区建立了置业服务公司,提供按揭担保,10万元以下仅收700的担保费。成都市担保公司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下属机构,从98年10月底正式运作到今年元月底,共承办了156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担保金额达1300多万元。江苏省广厦居民住宅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也于今年年初成立。

(6)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二级市场发展较快的地方,中介服务也较完善。天津至98年底,共有房地产中介企业341家,房地产经纪人1622人。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拥有108家连锁店,提供登记上网、勘察估价、置换、租赁、收购等业务;上海房屋租赁业网络搭载在“上房置换网”上,已于今年4月启动;长宁区还成立了收购公司,让居民可以先获得售房款再买房。

各地丰富的探索方案为规范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5、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具有严重的区域非均衡性。一部分地区已购公房上市和交易都很活跃,一部分地区住房上市比较活跃,但交易清淡,还有部分地区公房上市和交易均不活跃。

上海住房二级市场无论是房改房上市还是公房使用权交易,都很活跃。

天津公房使用权交易一枝独秀,房改房上市反应并不积极。

北京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二级市场的政策规定。

浙江省房改房上市办法公布后,各市县反应冷淡,很少动作。

成都二级市场也很清淡。在去年9月由政府部门出面举办的“98秋季商品房暨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会”上,二手房出售不过30套,约3000平方米,仅占整个交易会成交额的1%.今年初,重庆公房上市更为冷淡。

以公房上市交易置换为主的98青岛商品房展销会为期三天,咨询的市民达14万多人次,但实际登记交易的还不到2000户,看者多,买者少。

福州自去年开放二级市场以来,实际成交仅17户,与该市已购公房的8.6万户相比,太微不足道了。

武汉今年三月举办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大会”,但成交量仅是个数。广州2月1日出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以来,成交亦是寥寥。

(2)已售公房产权发证工作有问题,阻碍房改房入市。

居民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交易。但目前许多地方公有住房出售以后,买房者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如武汉市,许多产权单位收了职工的钱后,迟迟不办证,目前已购公房50多万套,但住房证、土地证办结率仅为1/3.9又如成都市,1996年开始出售全产权房,迄今已办理所有权证20余万份,但相当部分被职工所在单位扣留,尤其在科研单位更为严重,因为单位担心人才流失。这也是成都市住房二级市场迟迟未能启动的主要原因之一。10广东一些单位则规定职工未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10、15、20或25年),就拿不到产权证,不能上市交易。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发展滞后。

由于二级市场运作尚处在摸索之中,相对于一级市场来说,经纪服务、估价服务、咨询服务、银行信贷、按揭担保等市场服务明显落后,甚至空缺。不少经纪企业规模小,操作落后,信息网络贫乏,市场透明度不高,欺骗行为、暴利现象时有所见。由于缺乏对已售公房产权及公房使用权交易性质的清楚认识,导致二级市场上的估价方法不当,很粗略。合格的估价机构太少,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如天津市98年底共批准26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中18家为临时机构;该年共评估房地产926件,但该年私房交易量为5065件。12绝大多数住房抵押贷款仍集中在一级市场上。

(5)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了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

首先,对出售已售公房、转让公房使用权的收益中的哪一部分进行分配,按什么比例分配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争议,尤其忽视了对土地收益的评估、分割。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职工住房数据库,使得一些用不当或非法手段多占住房的人大发横财。不少地方片面追求活跃市场,忽视了社会公平,税费减免特别优惠。另一些城市则因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使不公平合法化、货币化,而采取了严格的收益分配办法,或者不敢及时出台有关政策。

(6)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

已售公有住房大多面积较小,房型设计欠合理,设施老化严重,物业管理落后。想出售已购公房的人大多数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如果买不到合适的新房,卖旧就受到抑制。而新建商品住宅的高价使工薪阶层难以承受。因此二级市场的启动有赖于一级市场的调整,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另外,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程度决定了二级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如果未分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是无法以市场价购买旧有公房的。

四、对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理论分析

1、公有住房产权边界及住房福利的货币化

>同样,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也是住房福利产权化和货币化的一种方式。低价承租公房者获得了隐蔽性的实物福利,相当于市场租金与政策性低租金的差额,这差额的资本化现值就是公房使用权买卖的价格,即住房暗贴的显化(傅十和,1997)。

2、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及估价办法

本文一直沿用了实践操作中“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一概念,实际上,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不同,公房使用权的交易实质上是公房租赁权的交易,只有先取得租赁权,才能享有使用权,公房使用权价格的实质是获得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的价格(傅十和,1997;徐大章,1997)。在现实生活中,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表现为房租证的买卖就是例证。因为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受让者支付使用权价格后,继续与原产权单位保持租赁关系,交纳政策性低租金,显然,公房使用权价格的存在只是因为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存在一个差额。如果公房租金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公房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者除了向国家交纳市场租金外,难道还会愿意向转让者支付一个使用权的价格吗?亦即当公房租金市场化了以后,公房使用权价格就变成零了,显然这是个悖论。因此公房使用权交易实质上是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的让渡。后文仍沿用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一习惯说法。

了解了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就可以找出合适的估价办法。公房使用权价格就是取得公房使用权后所预期净收益的现值。净收益即公房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的差额。简而言之,公房使用权价格是公房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的差额在公房承租期内的贴现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P:单位面积公房使用权价格

MRi:第i年单位面积公房的年影子租金(市场租金)

SRi:第i年单位面积公房的年政策租金

ri:第i年的贴现率

n:公房承租年限

以上方法实际上是收益还原法。显然,只要政策租金与市场租金仍有差额,公房使用权就有价格;一旦公房租金完全市场化,公房使用权价格就为零。因此,公房使用权价格随租金改革幅度而降低。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的成本估价法(徐大章,高翔,1999;李新年,杨士凤,1999)亦颇有新意。他们认为公房使用权价格就等于公有住房的现在市场价减去公有住房当时的实际售价,亦即公房使用权价格就是原公有住房产权中职工产权的货币化。公有住房的现价用同类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作参照。这种方法的缺陷是:(1)未考虑地价的影响,如果商品房价格中未包含地价,那么用1%~5%的地理位置、环境地段调节系数是远不够的,因为大部分已售旧公房处在市中心或交通要道;如果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地价,则再用调节系数则是重复。(2)将住房职工产权概念视为一个静态概念,事实上,随着货币分房方案的推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逐渐提高,从而公有住房中职工产权份额逐渐减少。设想明天公房租金一步到位完全市场化,则明天公房使用权价格为零!据他们的实证分析,用成本法评估的公房使用权置换价格,基本上是同类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65%~75%,意即公有住房中职工产权的份额为2/3以上,这与前面提到的1/3不尽一致,因此,其可靠性有待进一步验证。

故此,笔者主张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市场租金以同类或同一供需圈内的私房租金或商品房租金作参考,或按租金的六项(不含地租)因素测算;还原利率采用出租住房的投资收益率,政策租金由政府所规定的租金改革日程决定。这种方法能充分反映租金改革路径给使用权价格带来的影响,故比较准确、公平。对于公房使用权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至于地租地价如何处理,下文再讨论。

3、住宅用地定价理论的重新思考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作为天赋资源的土地,其报酬是一种经济盈余,即土地租金是土地产出总收益扣除非土地要素报酬后的剩余。土地租金的资本化即为地价。把该思想运用到住宅用地来看,住宅用地地租应是居民收入扣除非土地服务消费后的剩余。居民收入高低决定了住宅用地地租地价的高低。

我国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均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除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也可以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由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出租营利时,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依上述规定,目前出台的一些公房上市办法规定(即使成本价购房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给国家。这在法规政策上是一致的,、但存在以下问题需重新探讨:

(1)成本价及经济适用房售价均包含了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必交纳征地费。征地费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价格,不应由建设单位或购房者承受,应由国家承受(傅十和,1994)。这需在法律上进一步澄清。

(2)实际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基本上没有包括地价(地租),这是否意味着居民免费享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国家给予的福利,或是由于居民收入无法承受地价(地租)而给予的隐蔽性补贴?因为如果居民不参与住房二级市场的话,他就能永久地无偿享受土地使用权。如果我们承认这种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即职工事实上享有土地使用权,亦即地价只不过抵交了政府所欠(罗演广,1999),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

(3)既然规定公房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亦即受让者必须支付地租地价。这就说明受让者有支付地租地价的能力,而这种支付能力来自于货币化分房后的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的增加。这就说明了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职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必须足以支付房地产租金或价格。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即使我们承认了已购公房者享有完整的房地产权,也并不意味者其转让收益全归转让者。我们可以将土地价格分为三部分:

A(纯粹)土地所有权价格,即由绝对地租所资本化而形成的地价。在土地私有制下,最劣等土地也必须交纳地租,即绝对地租,它代表了土地所有权经济上的实现。既然城市土地公有,那么,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戴晓华,1999)。笔者认为,每个人应享有的这种不可剥夺的居住于土地上的权利应是指免交纯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我国农村住房私有制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

根据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由于我国的土地增殖税仅对房地产转让征收,未对房地产租赁征收,但可以比照土地增值税率对地租的增值部分征收土地收益金。

上述理论也可以用来对今年来讨论热烈的土地年租制进行一下评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支付改为在出让期内交纳相应的年租金,可以解决土地使用者的“流动性约束”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实践操作也证明有效。但对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年租制则需谨慎,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划拨制,如果年租的现值和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购房者负担反而加重了。应当考虑的对策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定期课征土地保有增值税。我国尚无对房地产保有征增值税的规定,应加紧制定。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

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转让收益的分配问题与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替代关系中。目前大多数地方的转让收益分配向转让方倾斜,意在刺激市场。但也有的地方并不给予税费优惠照样也能搞活二级市场,可见,税费优惠并不是刺激二级市场的唯一办法。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低价、非法多占公有住房的人通过二级市场大发横财。这是个法制或廉政建设问题,依法查处即可,硬性规定某些级别的干部住房不准上市反而不公平。

受让方的公平问题取决于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进展。如果给未分到公有住房的新老职工给予应有的足够的住房(存量或增量)补贴,则住房福利补偿就会趋于平等。考虑到货币分房方案无法在所有地方(企业)一步到位实施,应该允许已售公有住房以非市场价(如优惠价、成本价、微利价)转让给原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未获得足够住房补贴的新老职工;转让者再购新房时,超标准面积以市场价计,这样亦能调剂余缺,改善资源配置。

五、结论: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第9页)的几点建议

1、市场准入规则建设

(2)建立已售公房及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申请审核制度。凡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房后,不准再购买非市场价房。

(3)已购公房返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时,可以按房改政策价交易,并可继续申请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但超标部分应按市场价。

(4)以低于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上市时,应补交购房时成本价与原价的差价额及差价利息,但可以允许公房出售后再补交。

2、政府可采取的措施

(1)尽快确认已购公房居民的房屋权属及产权份额,及时发放产权证件。

(2)在货币化分房和住房二级市场放开之前,各地要进行住房普查,建立城镇职工住房档案或居民住房数据库。建立各级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相应的信息网络,及时反映、公布土地、各类房屋的上市量、成交量、价格走势等。

(3)税费优惠。政府可以根据财力及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税费优惠。税制设计要旨在鼓励卖旧买新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交易。可采用退税制以鼓励住房消费,即对售房收益征收较高的综合税率,在六个月或一年内再购房的,如果再购房款大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全额退还;如果再购房款小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按再购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

(4)降低一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价格,大力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过刺激一级市场上的需求来刺激二级市

(5)大力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培训房地产评估、经纪、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并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3、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住房消费信贷。

比照一级市场按揭,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组合贷款;成立住房收购公司,为居民售旧买新提供便利;成立住房担保公司,该公司可以储备部分廉租房,以周转违约贷款者。

4、估价方法的改进

公房使用权价格宜采用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案例比较法,将房租与地租分开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时需重新测算职工住房产权份额以确定公房使用权价格占成本价的比例。已售公房转让时,房产与地产应分开估价,可采用任何适用于私房或商品房的办法估价。

5、增值收益处理

对原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应予以承认与执行。扣除应缴的与交易有关的税费外的房产收益(房价与房租)应全归转让者所有;对地价(地租)的增值额(转让时的地价(地租)与购进时的地价(租)之差)比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课征土地增值税。1

6、截断福利分房体制,实行货币化分房

鉴于中低收入者占中国居民很大比重15,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实行住房福利的社会化,即少用企业补贴与折扣,多用政府贴息、减免税费与地价等方式来增加居民的住房有效需求,减少职工对企业的依赖与住房产权的模糊度。

7、旧有公房的物业管理

将旧有公房由原产权单位组织的分散化的物业管理委托或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原产权单位给予职工的各种生活设施开支补贴(如水、电、煤气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纳入工资,以减少职工对单位的依附度。

注释:

1.吴军,《北京为已售公房上市准备了什么?》,《北京房地产》1998年第6期

2.陈涧波,《进行已售公房上市试点,放开搞活存量住房市场》,《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11期

3.张帆等,《关于秦皇岛市住房二级市场建设的思考》,《城市开发》,1999年第4期

4.李国文,《漫谈杭州市八届房交会的两个热点》,《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4期

5.《房地产报》1999年3月2日

6.《房地产报》1999年3月16日

7.《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1月1日

8.《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7月7日

9.《房地产报》1999年5月25日

10.房地产报》1999年6月15日

11.《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1月1日

12.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综述1998》

1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住房二级市场税费大幅减免,如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免征营业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等。

14.1999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颁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出售方应缴纳不低于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10%的土地出让金;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15.1998年7月召开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国家将根据城镇居民不同的收入,建立不同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价的商品房约占10%,经济适用房约占70%,廉租房占20%.

1.曹振良,1996,《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与产权边界》,《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6期

2.曹振良,傅十和,1998,《中国房地产市场化测度》,《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7期

3.戴晓华,1999,《居住用地: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中国房地产报》1999.1.1

4.樊纲,1990,《论改革过程》,《中国的过渡经济学》(论文集),盛洪主编,1994年,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5.傅十和,1994,《地产经营管理模式探讨》,《当代房地产》,1994年第4~5期

6.傅十和,1995,《试论部分产权房及其继承》,《当代房地产》,1995年第3~4期

7.傅十和,1997,《论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与住房福利的货币化》,《当代房地产》1997年第2期

8.李新年,杨士凤,1999,《规范房地产使用权价格评估,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打印稿

9.陆岩(刘玉录),1996,《来自公房使用权买卖市场的报告:天津龙都公司公房调剂业务述评》,《住宅与房地产》,1996年第4期

10.罗演广,1999,《已售公房上市补地价等问题之探讨》,《中外房地产导报》,1999年第6期

11.盛洪,1991,《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经济研究》,1991年第1期

12.田耀东,1998,《理顺划拨地的经济关系》,《中外房地产导报》,1998年第22期

13.徐大章,1997,《繁荣住宅市场,发展住宅租赁权交易》,《中国房地产》,1997年第4期

14.徐大章,高翔,1999,《试论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6、7期

15.王鸣,俞茂昌,1999,《完善已售公房的再交易市场是加快住房商品化的重要途径》,《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5期

关键词:资产减值测试;市场法;收益法

2006年我国财政部了新的会计准则,为满足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所带来的新兴评估市场领域的需求,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11月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而资产减值测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方法的选用上,《评估指南》第36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该规定的初衷是使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减值准则》)中需要确定的“可收回金额”这一价值类型相匹配。根据《减值准则》,“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中公允价值的确定由市场法评估确定,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则由收益法得到。而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到底如何利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市场法分析

根据《减值准则》,进行减值测试的核心之一便是确定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由《减值准则》可知,公允价值的取得应遵循以下层次顺序: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活跃市场中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具体分析如下:

情况一:存在销售协议,则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比如已经达成处置协议,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机器设备。

情况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则根据相同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企业最近处理的批相同类型闲置设备中剩余的那部分设备,就可以参照前期设备的处置价格来确定。

情况三:既不存在销售协议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参考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估计。

情况四:上述方法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可见,《减值准则》强调了市场交易信息是公允价值确定的核心,并且是一种市场价值,因此。市场法是最能直接体现这一价值类型的评估方法。该方法简单易懂,评估过程直接反映资产的市场状态。符合当事人的现实经济行为。评估结果客观可信,说服力强,易被认可接受。但是,在实际运用市场法进行减值测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是否真是“活跃”市场。活跃市场要求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充分,买卖自愿、不存在强买或强卖。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市场上,成交价格才能基本反映资产内在价值,才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性。

二、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收益法分析

根据《减值准则》,“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这正是收益法的评估思路,其涉及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三个因素。下面笔者针对三个要素确定时注意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注意到评估范围的问题,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要以评估范围为主体,把它与企业其他资产分离开来。也就是说,当评估对象是某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测算的现金流应当是该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直接归属于或者通过台理、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1)资产组使用资产组外的其他资产如何处理。比如,为其提供水电和动力的设施作为企业的公用设施不纳入本次测试范围,因此其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费用构成了该装置的产品生产成本,是其现金流出之一;同样,因占用相对于本装置而言以外的土地,要按照市场价测算其土地租金,作为预计现金流出,尽管该土地属于企业自身资产,土地摊销费用未分摊给该装置,也无需该车间支付租金:相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某仓库,同时为企业其他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因此必须估算该仓库的租金收入,作为该装置的现金流入。

(2)营运资金的考虑。本次减值测试时,未将该装置的存货一并进行测试,因此,预测期初应当考虑营运资金的投入,视为现金流出。经营期结束时,营运资金收回,为现金流入。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应当考虑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现金流量。比如,本次评估时机器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可能仅剩余5年,但其厂房通过改造后尚可使用,因此评估时将该厂房5年后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现金流入。

(4)只考虑简单维护性投资,不考虑扩大产能的追加投资。根据《减值准则》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2.要注意预计现金流量不考虑借款利息,且是税前流量。根据《减值准则》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也就是说不需要考虑资产是使用借款买的还是用股本买的,也不考虑借款是还还是不还,或何时还款,因此不考虑借款利息或机会成本。另外,预计的现金流量是税前的,不用像企业评估那样采用税后的。

3.预测期中该资产组所能创造的现金流量的增长率问题。一般来说,所使用的增长率是稳定的或者递减的,而且不能超过行业、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资产所处市场

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二)预测期间的选取问题

《减值准则》规定,“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台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一般最多涵盖5年”,因此,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预测期不需要或不可以太久,这不同于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时一般是预测到稳定期或企业处于均衡状态之时,因此,有的可能需要预测七年八年。

(三)折现率的选取问题

1.折现率是针对资产的(包括单项资产、资产组、资产组组合),不是针对企业的,应当与企业价值评估时确定的折现率有所区别。尤其是其特定风险往往是和特定资产组相匹配的,而企业可能存在不同风险程度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2.由于现金流量是税前的,因此,与之匹配,折现率也应当是税前的。比如,如果采用的基础是行业中同类资产的资产收益率,由于其是税后的,就需要进行调整。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比较分析

从理论上讲,当条件具备时,且资产的效用能够合理发挥时,对同一资产分别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的值应该趋于一致。但是,如果企业对某资产的使用是非正常的,比如使其存在闲置,导致资产效用无法正常发挥。这时,利用收益法进行减值测试而得出的“可收回金额”会低于市场法下的“可收回金额”,这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使得资产闲置,效用下降引起的,而活跃市场中的价格是资产得以按最佳效用进行使用的价值。当然,我们应该选择其中的较高者作为减值测试的依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收益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操作性比较差。主观性比较强。其三个指标的选取容易受到评估人员及企业管理层管理意向的影响,而且,随着预测年限的延长。其预测结论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我们减值测试的结论。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2007(1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s]2006

[3]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谈谈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问题[EB],2009-4-17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发[*]43号)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1**市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和形式

1.1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

据调查,**市森林资源流转工程起始于1980年代末。经历了林改前和林改后两个阶段。林改前,也就是1990年代初,**市各地就摸索宜林荒山、有林地以及荒地滩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推行了拍卖、租赁、合伙经营等新型森林资源流转形式,森林资源流转处于起步阶段。据调查统计,**市各县(区)林改前共流转林地9.3万余hm2,其中资溪县1.6万hm2、乐安县1.3万hm2、崇仁县0.67万hm2、临川区1.3万hm2、黎川县1.0万hm2。在此期间,由于林业“三定”时部分林地权属没有真正落实到户,林业产权缺乏法律上的保护;有些林地、林木流转大部分都是由村、组干部说了算;转让合同也没统一格式,这时期的流转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起步阶段。

1.2森林资源流转的主要形式

1.2.1竞价拍卖。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竞价转让林地经营权。经营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的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次性或分期上交权转让金或保证金,对经营收益,在交纳税费后,其余归经营者所有。如乐安县林权交易中心共拍卖了13宗林地,流转林地面积0.1万hm2,成交价2359万元,成交价比起拍价高出179万元,为林权权利人增加了收入,也为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奠定了基础。资溪县为推进国有林场转制,对0.39万hm2速生进行了拍卖流转,流转交易金额达1.18亿元。

1.2.2租赁经营。即将林地实行公开招标等形式,租赁给本村村民或社会上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营林、造林、种果栽竹,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租期年限,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林地租金。一些民营合同、国有林场大都采取租赁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进行造林。如黎川县引进江西瑞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建立了0.67万hm2工业原料林基地。乐安县的“新大地”和“长青”、大亚木业、瑞森造林公司等企业通过租赁山场造林达0.1万hm2。

1.2.3股份合作。即联营造林,包括林农之间自愿组合,以林地、劳力、资金入股,联合开发,按股分红;企业以资金或技术入股,村组或林农以林地、管护入股,收益按协议分成。乐安、资溪等县实验林场与村组进行联合造林,采取村组以林地入股,林场以资金、技术投入等形式进行联营造林,双方采取四六或三七或二八分成,**市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流转造林的达2.67万余hm2。

2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思想认识不到位

2.2流转工作混乱

林改前,由于没有森林资源流转过程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约束,也没有交易中心这样的机构和交易场所,体现不出公开、公平、公正,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①转让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在大多数林农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乡、村搞强制性的流转林地,打乱了原有承包关系,损害林农合法权益。②少数乡村干部暗箱操作,非法流转集体林地,有的地方乡村组织和企业联合起来打林地和林农的主意、侵犯林农正当利益。③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林地,大面积流转给企业经营,影响林农的正常生产和生活。④在流转过程中,大多没有进行价格评估,林地资源价格混乱,随意性大,造成资产流失。⑤管理机构不健全,供求信息不流通,合同纠纷得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⑥少数黑恶势力参与,过去流转时存在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和地方恶势力强买强卖行为。现在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流转后,杜绝了前一种情况,但又出现了少数黑恶势力串标、扰标的“标霸”现象,影响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2.3合同协议不规范

流转合同是森林资源转让双方依法签订,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性文件,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合同文约。**市因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随意性大且不规范。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流转年限不规范。在流转协议中对流转年限上没有明确,如写上“只要政策不变,就永久流转”。二是没有明确的分成比例。流转协议中未注明双方利益分成比例。三是绝大多数都是私下流转,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存在着手续不全、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隐患较多,造成很多纠纷。如在税费改革和林改前,农村税费、统筹提留比较重,南丰县三溪乡有些农民不重视山林,都想以离开土地方式逃避税费任务,他们基本上是将山地托付给他人或村组管理,流转形式上口头协议多,即使有书面协议的,内容也极为简单,现想收回林地,引发了诸多纠纷,并有多起到法院,法院也觉得难于裁决。

2.4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2.5林业融资渠道不畅

大面积承包林地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承包大户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林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致使广大林农很难从信贷部门贷到款。当然,各地有一些地方开展了一些零星的林权抵押贷款,这主要是林业加工企业和民营造林公司之间开展的。其主要原因这些企业与信贷部门熟悉,关系较好而获得的,实质上单纯依靠林权抵押开展的信贷支持林业发展在**市还没有完全开展,致使承包大户在林地开发上存在严重的资金困难,制约了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3搞好流转的建议

3.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领导和引导

3.2健全机构,重点抓好林业交易中心建设

首先要加快林业产权中心的建设。各县(区)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林权交易管理机构,行使林权证发放、林权登记、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林权抵押登记等职责。落实编制、人员、保障经费,规范林权交易中心的管理、规范交易和收费行为。其次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森林流转条例》的规定,结合抚**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森林资源流转的实施办法,确保农村森林资源流转依法有序进行。第三要尽快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各级林业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人员参加森林资源评估培训和考试,以尽快获得森林评估资格,解决基层交易中心评估人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问题。

3.3规范操作,使森林资源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

要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确保农村林地依法规范有序流转。要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把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引导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到林权交易中心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减少因不规范引起的各种纠纷。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动态监督管理,包托实行界定林权、实施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管理,监督产权行使和市场活动规划,调处或仲裁产权争议,保障和协调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要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包括对林地资产评估方法、适用技术的行业管理和对专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资格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要加强森林资源流转运营服务,培育林地市场,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管理监督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流转双方资格审格、合同的审批,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协调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对双方发生的纠纷及时调解,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4切实完善林改配套措施

林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建立一些配套措施,切实解决林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发展林改工作成果,使**市林业发展向更快的方向迈进。

4.1要积极调处尚存的山林权属纠纷

4.2要加强林政管理

林改后,一方面广大林农的造林积极性普遍高涨,另一方面,乱砍乱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据调查反映,由于木材价格的上涨,各地偷盗偷伐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无证采伐、无证贩运、无证加工的现象仍然存在。建议:各林区县可以参照资溪县建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做法,逐步将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分散履行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行政职能进行适度整合,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保障公正执法。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作为林业经营者的坚强后盾,严肃查处干扰经营、毁坏苗木和幼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林业部门要继续开展如“绿色旋风、绿盾、绿剑”等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加强木材采伐源头管理,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监督、伐后检查验收制度,严禁乱砍滥伐行为,规范林木流通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收购、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维护林区的稳定。

4.3要加快林业服务体系建设

林改后,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重要任务是要加快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林农提供各种配套服务。要抓好林业科技服务队伍建设,为广大林农提供良种育苗、病虫害防治、林木栽培等技术指导。建议各地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激厉机制,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市林业科技人员,为林农提供面对面的服务,通过大力实施林业科技“上山入户”工程,促进林业科技与生产相结合,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要加快林业“三防”体系建设,乡村两级要在互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组建林业“三防”协会,把千家万户变为组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阵地。要在林区建立林业协会。即在林区有条件的村,采取政府引导,林农的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以村或村组为基础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实体,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4.4要多方融资,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困难问题

4.5要加大投入,确保林区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这次林改,取消了乡镇、村组的涉林收费项目后,基层组织运作经费存在的困难,建立有偿服务的经济组织一时还没有跟上,村级组织尤其是林区村组反映减收幅度较大,正常运转困难。据调查,林区村委会大都减收2万元左右,个别村委会减收达10多万元。为此,建议中央和省里要加大对林区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以弥补正常经费不足的困难。使他们有能力管理,办事,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可借鉴福建邻省的做法,由村级组织收取适当比例的林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同时,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涉林收费的监管,防止任何巧立名目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发生,坚决制止涉农乱收费反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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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2012年1月自考财务管理学试题(课程代码:00067)26.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计算营业现金流量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 A.折旧 B.营业收入 C.付现成本 D.所得税税率 E.流动资金的垫支额 27.企业并购投资时,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有( ) A.Q比率法 B.市盈率模型法 C.贴现现金流量法 D.净资产账面价值法 E.贴现收益折现模型法 28.关于保本销售量,下列表达式正https://www.cqzk.cn/lnzt/2014/0812/5637.html
12.老师餐饮业保本营业额怎么计算老师餐饮业保本营业额计算方法是:通常,按照现金流量计算,即把当年收入中有关的现金流量费用加起来等于当年保本营业额。这里所指的费用主要有:一是经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低值易耗品、其他经营费用等;二是资金成本,如利息费用、银行手续费用等;三是投资成本,即本年度的投资收益。 拓展知识:保本营业方式不仅https://m.acc5.com/ask/question_8012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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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金融资产处置时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是如何计算的呢卖价减账面价值的差额就是处置损益,如: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http://jzstv.com/xinyong/wenda/506067.html
16.公司收益范文12篇(全文)那些经常发生的营业收入带来的收益, 比一次性收入带来的收益具有更强的可持续性, 因而质量较高。一次性收入不会对企业长期盈利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现行会计准则为从会计收益结构方面评价会计收益质量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 1. 现行会计准则对会计收益结构的调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14fnw24.html
17.保本销售量怎么计算(保本销售额公式)保本销售量是指某一段时间内,为了确保企业不会出现损情况,所制定的最低销售量。一般来说,保本销售量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经营性条件月份的预算收入(营业收入,减去预算税金,运营费用,借款利息等) 2. 将所有产品单价乘以每月市场需求量,计算出每月销售量 3. 将每月销售量与预算收入相除,计算出保本销售量 总结http://www.designclub.com.cn/275376.html
18.双林股份(300100)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5,593.38万元,同比上涨31.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6.83万元,同比上涨62.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433.82万元,同比上涨158.21%,公司经营情况符合行业发展态势。(二)公司概况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的专业智造企业。https://k.wlstock.com/wlacp/newsdetail?newsid=89610969054
19.2023中级第二批考试结束,考生直言难度飙升?真题答案已出,进来估分在需要计算方案的利润现金流量时不考虑利息费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2)B 方案需要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建设期为0,该生产线可用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 120万元,折日政策与税法保持一致,生产线投产后每年可获得营业收入1 800万元,第一年付现成本为400万元,以后随着设备老化,设备维修费将逐年递增 20 万元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54037
20.财务管理3abc公司计划购置办公楼有三种付款方式可供选择B.企业无法以某一固定的资本成本来筹措无限的资金,当其筹集的资金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原来的资本成本就会增加 C.当企业缩小其资本规模时,无需考虑边际资本成本 D.边际资本成本是追加筹资时所用的加权平均成本 E.边际资本成本是不需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98.存货周转率是营业收入与存货平均余额之比。 https://blog.csdn.net/robin9409/article/details/123040769
21.传音控股:传音控股2021年半年度报告盈利模式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以手机为核心的智能终端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品牌运营,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主要来自于手机产品销售。除手机产品外,公司还为客户提供移动互联网服务、数码配件、家用电器等其他产品或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功能的软件与手机硬件融合是手机产品附加值的主要来源。 二、 核心https://doc.rongdasoft.com/doc/disclosureDetail?p=:1210841118_k
22.拼多多开车保本roi怎么计算?多少合适?拼多多开车保本roi怎么计算?多少合适? 拼多多的开车保本ROI是指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促销活动(如拼车活动)时,所投入的成本与获得的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 计算拼多多开车保本ROI的一般公式如下: ROI = (销售收入 - 成本)/ 成本 × 100% 其中,销售收入是指通过拼多多促销活动获得的销售收入金额,成本是指开车活动期间https://www.maijia.com/article/56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