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成为企业上市中最重要的财务事项。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规范,均存在多个准则规定,由此导致收入确认的复杂化、差异化,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如经常性收入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
按照不同方法,收入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收入类型,可以分为实物形态商品销售收入、非实物形态收入,非实物形态收入包括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按确认时点,分为一次确认、分次确认;按确认金额,分为总额法、净额法;按适用准则,分为适用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不管哪种分类,收入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和计量。确认,是何时、何种方法来记录收入;计量,是用何种金额来记录收入,由此产生收入的两大问题:跨期确认、不实确认。
拟上市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首先应当根据企业经济业务性质明确适用的准则,这是大方向,如果适用准则不当,将对会计核算系统、申报财务报表产生颠覆性影响。
确定了收入适用的准则以及具体的方法,收入确认时点就成为核心问题。确认时点不当,结果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将对上市申报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确定收入确认时点的基本原则是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对这一原则性规定,还应当在千差万别的经济业务作出具体判断。
(1)暂时保留所有权。
提供劳务、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时确认时点。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时点,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收入确认起点。理论上,只要发生了成本,或实施了工作量,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及毛利,但实务中,有的企业将完工进度达到一定比例后,才开始作为收入确认的起点
软件等通讯行业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有的变形为按照节点确认收入,而节点实际上往往是客户付款时点,颇有些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对于以合同项目为收入、成本核算单位,收入确认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或提供劳务的经济业务,即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的项目,监管机构审核时往往要求拟上市企业及申报会计师按照合同收入项目详细说明: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报告期内分别确认的进度、实际发生的成本、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应收及预收(付)款的金额、对应存货发生额及余额等,按照合同项目逐一说明,分析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操纵完工百分比,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并要求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如何实施审计程序,取得了那些审计证据。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可以说是少数完全基于原则的准则之一。但是,原则越宽泛,则也就意味着在实务中运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运用的专业判断越多。
收入确认需要外部证据的支持
1、产品销售模式
在业务流程上,内部控制一般会生成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单、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客户签收单等凭据。基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某些重要性的考虑,实务中经常以销售发票和出库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从可控性角度看,销售发票和出库单属于内部凭据,客户签收单属于第三方凭据,以客户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更具有可控性。
2、完工百分比模式
完工百分比模式适用于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在内部控制过程中,收入方面一般会生成建造(劳务)合同、业主(监理)验工计价单、销售发票;成本方面一般会生成合同总成本预算、原材料(设备)的出库单、人员的工时记录、与分包商的工程结算单等。
实务中,成本进度是确定完工百分比的主要方式。确定成本进度所依赖的凭据中,除与分包商的结算单之外,几乎都是内部凭据。而与分包商的结算单,由于公司作为甲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很可能让该外部凭据的证明力略有折扣。
基于可控性,完工百分比应考虑更多地信赖业主或监理方的进度证明,如果过程中外部证明难以获取,那么选择完工一次性确认的方法多数情况下更具有可控性。
在不同的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为:
销售方式
商品发出时是否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时点
零售
是
交付商品时
预收款销售
发出商品时
托收承付
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分期收款
已交付商品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
交款提货
收取货款,开除提货单
视同买断的代销
商品已经发出,不符合合同要求
否
与对方达成一致,按新的价格或数量确认
非视同买断的委托销售
收到代销清单时
售后回购
实际为融资业务,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在其他应付款核算,与回购款之间的差额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售后租回
要根据性质区分为融资业务和经营租赁业务进行不同处理
合同约定需要安装
安装调试后验收合格
合同约定了试用期
试用期届满之日
一般的商品销售需要确定是否有验收条款
案例2:某化肥企业以对方提货确认收入
本公司主要从事化工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同时销往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根据本公司业务特点,本公司对产品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制定了以下具体标准:
(1)对于内销,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送货且无需现场安装的情况下,产品发出并送达客户指定位置,经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销售收入;在合同约定客户自提且无需安装情况下,以客户自提并在提货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销售收入;少量需要现场制作安装的,以现场制作完毕客户在交接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销售收入。
(2)对于外销,本公司出口产品销售,主要采用FOB或CIF贸易结算方式,以货物越过船舷,取得海关报关单为标准确认收入。
(1)直营店收入确认:公司收到商场每月提供的销售清单,核对无误后,向商场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对于商场直营店而言,销售收入系商场提供的销售清单上列明的终端销售额扣除商场扣点后的结余金额再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上述商场扣点金额按照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书》执行,一般为商场终端销售额的20%-30%。
(2)加盟店收入确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向加盟商发货,每月与加盟商确认本月发货清单后,由公司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对于加盟商而言,公司销售价格即公司将产品出售给加盟商的价格,一般为产品吊牌价的4-5折。该价格主要通过公司与加盟商协商,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
(3)专卖店收入确认:专卖店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收取价款时,确认销售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的估计。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企业在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进行定性分析。如果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方承诺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判断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提供确凿证据。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是指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能够提供各个会计期间关于提供劳务交易及其业绩的有用信息。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应按计算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提供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采用直线法确认;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的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总体原则,现在的工业产品(非最终消费品)销售往往都伴随着安装,而且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且付款是分阶段的,不能仅根据此种情况,就认定为收入就必须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因为存在第三方的监理,而且实行严格的预算制度,完工进度的确认有外部证据支撑,且相对较为合理。
注意建造合同下的完工百分比与劳务合同下的完工百分比有差异,差异就在于存货科目。
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为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本公司区分不同劳务项目分别按以下方法计量项目的劳务量计算完工百分比:
A、设计业务:按项目组成员实际完成有效工时占项目预算总工时比例计算项目完工百分比;
B、检测业务:按实际已完成检测量占合同预计项目总检测量比例计算项目完工百分比;
C、监理业务:按业主确认的已完成工作量占合同约定总额比例计算项目完工百分比;
D、其他技术咨询与服务:按项目组成员实际完成有效工时占项目预算总工时比例计算项目完工百分比。
《建造合同》准则适用范围广泛,由于准则应用的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等关键要素往往依赖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不健全,或者存在较高的舞弊动机,因而容易带来准则范畴内的业绩操纵。具体到公司和业务,《建造合同》准则能否用如何用?这就是实务中面临的问题。
根据准则,建造合同有四个标准:先签合同后生产、产品体积大、周期长、价值高。由于体积、周期和价值没有定量标准,且订单式生产非常普遍,所以准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但远超出原会计制度下的施工企业,甚至与一些订单式产品销售的界限都变得不是很清晰。
实务中,采取建造合同的企业,除施工企业(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外,还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大型机器设备制造企业等。
1、建造承包商的范畴
2、运用准则要遵循配比原则
对于建造方而言,在合同已签订的前提下,建造合同的价值是持续实现的。运用准则,实际上是将持续产生的价值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进行持续的确认,即准则的本质是遵循配比原则。与普通产品销售相比,建造合同的配比原则有其特别之处。
(1)配比的载体。对普通产品而言,配比的载体是产品,该产品在哪个期间交付,就在哪个期间确认收入和成本。对于建造合同而言,一个产品的价值(毛利)在多个期间实现,配比的载体是期间,即一个产品在一个期间内实现了多少价值(毛利),就在一个期间内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持续实现价值,是建立在产品存在各个期间内持续进展的物理过程的前提下。显然,建造合同所规范的产品,不是一个普通的产品,而是一个工程或系统,在物理形态上,这个工程(系统)实体存在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果没有上述的持续过程,就不需要期间配比,而是按产品配比更为妥当。比如一个订单装配式生产设备合同,符合建造合同的各项条件,如果装配是个持续几个期间的过程,则适用于准则;如果是非常简单的组装,产品实体几乎不存在组装过程,也不宜适用准则。
(2)配比的毛利。配比原则要求收入成本要存在经济上的因果关系,相同或相近性质的成本,无论在哪个期间其产生的收入和毛利都是相同的。由毛利率悬殊的不同部分构成的建造合同,一般难以适用建造合同准则,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处理更为妥当。
尽管准则理论上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有违于其内在配比原则的建造合同,不宜应用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合同下的成本项目,通常包括分包成本、工程用料(设备)、人工、间接费用等几部分,除分包成本需要与外部分包方确认之外,其他成本很可能都是内部生成的。对准则客观性的质疑,主要源于利用成本进度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分子是累计发生成本,分母是预计总成本,累计发生成本的客观性不足,而预计总成本本身就存在一个根据内部预算进行调整的过程,故成本进度几乎完全依赖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方法上不具有可控性。
3、成本进度是完工百分比的基础方法
准则规定了完工进度的三种基本方法:成本进度、工程量进度和测量进度,测量进度是专业测量的工程量,本质上也是工程量进度。工程量进度是量的进度,仅适用于数量易于计量的合同,多数建造合同包括不同的工程,其计量单位可能都是不同的,也就根本无法准确计算整体的工程量。与量的进度存在的局限性不同,成本进度是价的进度,可以适用于任何建造合同。
工程量进度还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工程量进度大于成本进度,结转成本后,则会形成工程成本的预提,预提没有实际发生的成本在会计原则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以,尽管成本进度缺乏客观性,但大多数的建造合同只能选择成本进度,因为成本进度是完工百分比的基础方法。
4、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有三种:一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适用于成本发生较为均衡,企业成本资料完整可靠。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三是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对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建造合同、提供劳务,一般来说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应当优先选择成本法,即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因为收入确认金额、毛利额对完工比例的敏感性较高,确定的比例不同,导致的利润差异可能很大,而比例的确定往往具有估计、主观调节的因素,弹性相当大,同时工作量法以企业内部证据为主,易于操纵,所以成本法相对客观,但预计总成本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成本法不能真实反映项目进度,以及便于计量的经济业务,可以选择工作量法确定完工进度。
如果除了工作量易于计量外,企业选择工作量法确定完工百分比,应当以健全的内控为基础,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合理性、准确性
5、成本进度的客观性验证
成本进度存在可控性不足的缺陷,如果能够取得业主或第三方确认的外部进度,通常可以对成本进度的客观性予以验证。外部进度存在以下多种形式:
(1)验工计价进度:验工计价,实际上是将不同部分的工作量,配比结算单价计算出来的已完工金额,是一个按结算价确定的进度。对于逐期验工计价的合同,验工计价进度与成本进度原则上应该具备良好的可比性。
(2)结算进度:验工计价后,就可以与业主结算并开具发票。与计价进度比较,结算进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3)里程碑进度:很多建造合同属交钥匙工程,业主在工程过程中并不验工计价,也不结算,只是确认里程碑进度并付款,最后完工验收。
里程碑进度不是逐期的,而是时点化的,具有跳跃性。
(4)收款进度:有些建造合同无过程验收,只有完工一次验收,在过程中,也只存在收款进度。
成本进度具有最好的配比性,外部进度具有公认的客观性。在强调谨慎性的环境中,从防范利润操纵的角度考虑,可以用外部进度给成本进度加一把锁,在确定成本进度的同时,亦取得外部进度,并对比两种进度差异的合理性。差异较大的,甚至可以采用成本进度与外部进度孰低来确定完工百分比。尽管从配比性上看,外部进度大都不如成本进度理想,但也算是一种可控性下的折中选择。
5、建造合同应用的原则与建议
(1)有些建造合同不宜采用准则
①大型机器设备合同:一是可能不存在连续的装配过程;二是可能不存在外部进度,所以除船舶和飞机制造等特殊行业外,一般不适用于建造合同。
②计算机系统集成合同:软件和硬件销售都是系统集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所以一般不能适用建造合同下的完工百分比法,而是应视作销售集成产品于完工验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③部分EP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设计、采购、施工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各部分毛利率水平差异较大;采购的大部分是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故工程没有持续的安装过程。上述这两种情况不宜适用准则。
(2)根据重要性分层应用
应用中减少完工百分比法,多采用完工一次性确认,客观性自然就会增加。所以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建造合同可以分层应用,即重要性以上的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重要性以下的则选择完工一次性确认。
公司主要生产膜、膜组件以及提供膜法水资源化整体解决方案(以膜工程形式体现)等。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包括如下方面:1、销售商品2、膜工程3、提供劳务
本公司提供劳务主要为膜产品咨询服务收入,由于服务周期短,本公司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本公司主营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特种锅炉等均是根据客户订单进行了单独设计和制造的,这些锅炉设备建造合同单台锅炉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完工进度小于20%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单台锅炉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完工进度大于20%以上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单台锅炉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完工进度小于20%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
合同涉及多台设备的,如果每台设备满足以下条件的,将总合同分解为单项设备进行核算:每台设备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可以与客户就单台设备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台设备有关的合同条款;每台设备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除此之外,按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收入成本核算单位。
存货余额大部分产品是定制设备,一般项目生产周期为3-6个月,大型项目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
1、一种是执行周期相对较短的合同项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该类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为:对于执行周期相对较短的合同项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产品交付、安装、验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2、另一种是合同金额较大(大于等于300万元),合同期超过一年的跨期项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核算,根据项目执行的进度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
公司量化区分向同一客户提供的设计和组织生产服务收入,未将服装设计业务和组织生产业务视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服装设计,同时根据客户要求对公司设计款式提供配套组织生产服务,收入构成为销售设计款式获得的设计收入,以及提供组织生产服务并销售成衣获得的组织生产收入。
公司将设计原型、成衣作为销售标的,公司分类别确定了具体的收入确认标准及时点,具体如下:
(1)设计收入
服装设计收入确认方法: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服装设计合同》且产前样衣经客户确认后作为设计收入的确认时点。
对于提供劳务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判断标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公司所涉及的设计服务工期较短,通常为1-3个月,谨慎考虑,按照完成合同法(即中间阶段不确认完工进度,于合同完成后确认100%完工进度的一种完工百分比法)于详细设计方案交付业主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判断标准,企业将设备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并验收合格后,已将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且没有保留通常与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设备实施有效控制,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对于业主与发行人单独签订E/P/C合同的情况,由于发行人E、P、C三类业务的业务流程相对独立,合同义务的履行时点相对独立,相应的验收和结算流程也相对独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同分立的要求。因此,发行人将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收入拆分成设计服务、系统集成和建造安装分别予以确认。
分阶段收款并不表示适用完工百分比方法。如合同签订收款30%,产品完工收款30%,产品验收收款30%,质保金10%(1-2年)。假设毛利率为30%,成本为350万。假设合同金额为500万
序号
收款进度
会计处理
现金流
1
预收款150万
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相应的费用或存货
①收到款项
Dr:银行存款150万
Cr:预收账款150万
收到的款项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增加150万
2
产品完工收款150万
Cr:预收账款/应收150万
②成本核算
Dr:生产成本【350】万
Cr:料工费等支出【350】万
收到的款项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增加150万;发生的费用支出确认为经营性现金流出【350】万
3
产品验收收款150万
此时,认为风险报酬已完全转移。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Cr:预收账款/应收账款150万
②确认收入
Dr:预收账款/应收账款500万
Cr:营业收入500万(简化处理,暂不考虑增值税等税收,注意此时将合同金额500万全部确认收入,尽管还有50万的质保金未收回)
③结转成本(假设毛利率为30%,及成本为350万)
Dr:营业成本350万
Cr:生产成本350万
收到的款项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增加150万;发生的费用支出确认为经营性现金流出【0】万.
4
收到质保金
收到质保金,冲销应收账款。
Dr:银行存款50万
Cr:预收账款/应收账款50万
收到的款项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增加50万。
注意一个细节,部分客户可能在验收时就开具全额的发票,尽管质保金部分款项未收到。甚至极端情况下,在支付部分预付款时,就要求对方开具全额的发票。导致增值税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有差异。
另外,如果是传统的根据现金收付制,很多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情况如下:
第一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相应的费用或存货
Cr:营业收入150万
第二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相应的费用或存货
Dr:营业成本【350】万
第三次确认收入,成本之前已确认完毕
收到的款项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增加150万;发生的费用支出确认为经营性现金流出【0】万
第四次确认收入,收到质保金
此外,传统的现金制模式下,每收一笔款,基本上都会开等额的发票。增值税的收入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