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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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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背景】
视同销售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件常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场景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很容易混淆。
本文主要从税务角度出发,以把控税务风险为目的,探讨不同场景下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处理方式。由于视同销售的场景较多,本文在第六部分将选取两个常见的场景:市场推广、职工奖励,分析账务处理、税款计算、申报处理。(不同场景下的视同销售处理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后续可以单独开推文探讨)
【目录】
【正文】
(一)视同销售货物
1、行为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销售额的确认: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行为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额的确认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申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申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1.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11.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
4、对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二)不视同销售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版)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核算模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在会计上是需要确认当期损益的,也就是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因此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注:《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
视同销售规则的主要原理在于通过法律上的拟制性规定将发生所有权属改变的非销售行为推定为销售行为,强制确认资产所隐含的增值的实现,以对相同或类似的经济行为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税务处理,企业需要考虑税法拟制对税负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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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的角度,基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机制,从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原则上增值税是中性的,不会产生额外的税负。注意不要因为未进行视同销售而造成漏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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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区别。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对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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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下一篇推文《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