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6期总第66期文章详情

一、本月重要财税文件一览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纳税问答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缴税公司向员工提供商品房低价收取员工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税吗?三、税收筹划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最新法规LatestLawsandRegulations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便于理解和把握,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二)明确《通知》与《评价办法》的衔接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简化备案要求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优惠备案时,应将其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栏次即可。

(四)撤销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能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确认并取得登记编号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相应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明确研发费用口径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其他政策口径、管理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5月26日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减税降费、扩大政策优惠面、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和“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7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这是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的又一次提高。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最大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判别;2018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应当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六、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7年第1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017年06月20日

纳税问答TaxationConsultation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缴税

问: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上海的外资企业,我们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局会将2%的返还收入直接返还到我司账户,请问我司取得的此部分手续费收入要申报增值税吗?在2016年5月营改增前,是不是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我问过我们的税务专管员,没有明确要缴此部分手续费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请老师回复,谢谢!

大部分省份都要求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销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适用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除非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答疑说不缴纳(如湖北)。请查看当地税务机关网站咨询栏目。

参考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司向员工提供商品房低价收取员工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该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此,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出租的自有住房不适用免税政策,应缴纳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另外将自有住房租给公司职工,应视同销售,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筹划FieldForTaxPlaning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16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000÷(1+17%)×17%-7000÷(1+17%)×17%=1162.39-1017.09=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1+17%)-7000÷(1+17%)-600]×25%=63.68(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600-63.68=191.02(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含税购进成本为14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000÷(1+17%)×17%-7000÷(1+17%)×17%=435.90(元)

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000÷(1+17%)×17%-1400÷(1+17%)×17%=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435.90+87.18=523.08(元)

2.个人所得税。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代缴。因此海岛商业(集团)公司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000÷(1—20%)×20%=500(元)

3.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7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000-7000)÷(1+17%)-1400÷(1+17%)-500—600-491.03=-223.51(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7000)÷(1+17%)-600]×25%=491.03(元)

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000-7000)÷(1+17%)-2000-600-500-491.03=-1026.93(元)

由上表可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

方案一:企业通过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91.02元的税后净利润。方案二: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亏损223.51元。

方案三: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1026.93元。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

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目前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人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营销策略运用不当,也往往会给企业以后经营埋下祸患,这在企业的危机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为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的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方案三很少有人采用。

附录

(一)销售行为的具体解释

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

1.货物的具体范围。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销售货物行为。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5.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关于代缴个人所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在其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同时在其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THE END
1.老师,税务局送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说,企业成本费用大于发票金额是老师,税务局送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说,企业成本费用大于发票金额是什么意思,叫写个情况说明要怎么写呢?http://www.kjb100.com/ask/215378.html
2.汇算清缴的时候,成本比收入高,有一个风险提示,提示税务局会老师好,我请教一下,21年新成立的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是是一般纳税人)年度报表上成本比收入高了一些,汇算清缴的时候,成本比收入高,有一个风险提示,提示税务局会认为是少确认收入,但事实上就是收入少,成本高。像新成立的公司,这样申报,有会有问题吗?-税务-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6181746
3.情况说明书模板(通用44篇)__是有湖北省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20__年6月11日在该局登记注册为私营个体户企业注册地址为:___市凤凰城限高线金家坝子1栋201室,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灯具进行投资及策划(法律法规允许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2万元,法定代表人:__。 https://m.ruiwen.com/word/qingkuangshuomingshumuban.html
4.市财政局张传宾局长解读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公告。 为方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亳州市财政局局长https://cz.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982971.html
5.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2001年8月21日 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s://law.esnai.com/mview/206461
6.限期实缴制下企业法财税合规指引(税务篇)专业文章若自然人减资收回资本小于初始投资资本,则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纳相应所得税。但是此时需要注意,如果减资收回款项过分小于初始投资资本,但无正当理由时,则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有正当理由,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法人股东减资---股息收入即免又征需分析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b34949778e30e40e.aspx
7.好人好股上半年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4% 据央视新闻消息,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税收大数据反映上半年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等内容。最新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稳定,同比增长34.4%,工业企业、高技术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等销售收入增长明显。 https://www.9635.com.cn/web/evaluate/detail?articleId=18961&isMobile=0
8.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通用15篇)十三、按本部战略管理要求,业务部组织结构改变,分业务线进行管理成为定局,同时多家利润点相继进行新厂区扩建项目,受等等诸多因素影响,截止11月底尚未出具11年预算目标以及预算编制时间表,按往年此时预算初稿已编制完成,而此时仅下发了基于SAP系统的成本预算新模板,同时各部门针对新增产品的思路均不是很清晰,这给预算编https://www.yjbys.com/zongjie/nianzhongzongjie/1626110.html
9.成本倒挂,成本高于收入怎么办?会出现税务风险吗?如何调整!成本大于收入会出现税务风险吗? 当企业的营业成本持续超过营业收入时,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税务问题。为了避免进一步的麻烦,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解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提供详细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如果企业未能主动解释,而是等到税务机关约谈法人代表时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40949102&efid=DUVmQ-LWl2CzXUAu34WC0Q
10.财务报表简洁工作总结(精选6篇)1、营业收入:700.72万元,营业成本202.42万元,营业费用565.05万元,管理费用178.13万元,财务费用—2.93万元,营业外收入1.87万元,营业外支出1.81万元;净利润—272.9万元。 2、全年度向税务局缴纳税款共计25.48万元。 3、20xx年xx人(系统上),xx部出租率53%(系统上)平均187.29元。xx人次,xx毛利率50%。平均112.2元。 https://www.oh100.com/a/202110/3756549.html
11.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答汇总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 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 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四)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https://shenkexin.com/news/info-skill-8093.html
12.本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本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https://www.unjs.com/gongzuozongjie/6087379.html
13.税局严查,股权转让补个税1200万!17、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六)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19、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七)低报收入、高报成本 20、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转让收入 http://www.028daye.com/weixin/index.php?mod=mobile&id=1115&name=shopwap&do=my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