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通报
各重点监管企业(非金融类):
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对重点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展企业会计监督先行先试工作的复函》(财监便〔2021〕17号)有关规定,我局近期以年报分析方式对首批选定的60家重点监管企业(非金融类)开展了日常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附件:2021年重点企业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2021年12月16日
2021年
重点企业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仍存在对新收入准则执行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2)未恰当列报销售商品的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未单独列报预收款中包含的待转销项税额,错误的将预收款中待转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于合同负债。
(3)合同负债列报不准确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上市公司未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与确认,将收到的资产租赁款项计入“合同负债”。二是个别企业错误地将因销售商品提前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款项核算,未列报为合同负债。
(4)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仍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列示,未能按照准则要求恰当抵减收入。
2.未准确计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1)确认计量问题
①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销售合同中仅约定质量原因退货条款,企业前期销售产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后,当期接受了客户针对该批已售产品滞销导致的退货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了当期的收入、成本和应收账款,导致少计营业外支出和营业收入。
②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工程施工项目已经完工但尚未取得业主方最终认可的工程量末次结算单,施工方自行调整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在变更调整的当年,调整当期收入、成本和利润。由于业主方未对该项工程最终计量予以确认,导致期末已完工未结算余额较高,虚增收入和利润。
③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预计总收入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材料价格差异,但该项调整未取得业主方的签证确认,签订的合同亦未约定此项价格调整事项。因施工方单向调整预计总收入,并于变更调整当年调整收入和利润,企业不应借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履约进度预计之名,人为改变上期会计估计,导致虚增收入和利润。
(2)贸易业务收入问题,虚增收入和成本
①未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虚增收入和成本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贸易业务实际为上下游的代理业务,其实际承担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商品由其上游供货方指定地点进行交货,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下游购买方承担,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仅为上下游客商提供居间服务收取相应的代理费,其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虚增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贸易业务缺乏商业实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发生了金额较大的贸易业务,经分析业务实质,其通过控制贸易业务闭环内的供应商和客户虚构贸易业务,导致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后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其不断调整合同履约进度,连续冲回前期已确认收入,造成同一工程项目,各年度间毛利率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导致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1.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应收及其他往来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2)存货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
一是个别企业的存货中存在部分保质期较短的食品,部分账龄较长,该企业未对该项保质期较短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是个别施工企业将亏损项目以未结算为由长期在已完工未结算和合同资产科目列报,在实际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偏差的情况下仍未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导致已完工未结算和合同资产存在损失或减值。
2.未恰当识别资产减值
(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及减值问题。
1.未恰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未确认损益调整;二是个别企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审报表数据为依据确认损益调整,未审报表与经审计的报表数据存在差异,未进行调整,导致多计或少计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2.未充分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企业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二是个别企业的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连续亏损,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母公司报表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三是个别企业处置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导致以前年度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少计提减值准备。
1.未准确核算在建工程
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已进入联调联试阶段即将收尾,但其材料消耗占比未过半,与工程实际进度严重不匹配,预付款项中存在大量的预付工程款和材料款未及时结转至在建工程,导致少计在建工程,多计预付款项。
2.长期停滞,未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境外的在建工程项目受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影响长期停滞,工程项目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二是个别企业的在建工程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原因被叫停,短期内无法恢复供货,至2020年期末该情况未有改善。该供货商由于质量问题已经被其他客户提起诉讼索赔,该项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减值迹象,企业未对此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3.未正确确认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
(五)商誉确认及减值测试的问题。
1.未恰当确认商誉
2.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未对商誉所在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仅以每年的经营状况得出未发生减值的结论。
3.商誉减值测试范围有误
4.商誉减值测试参数不合理,导致未能准确识别商誉减值风险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子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对重要参数的取值预测与后期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从而得出的结论与目前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导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1.未恰当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对合伙企业投资,未能获取底层资产的运营情况,仅以投资账面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未能识别出是否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减值迹象;二是个别企业将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在计量时将初始投资成本认定为公允价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可用成本计量的情形,未准确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高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持有的公开市场股票,列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是高溢价购买金融资产。个别企业购买公开市场股票时采用议价的方式确定交易对价,买价均高于公开市场的市价且高于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均值;二是期末采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公允价值,每股价格远高于股票收盘价和次年定向增发价格,企业据以确认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不充分,高估资产和利润。
1.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多个不同行业,企业简单将不同行业客户的应收账款作为一个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应充分评估不同行业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是否相同,并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组合分别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二是个别企业对同一客户的相同交易事项的款项,采用了不同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2.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应收票据存在到期后未能兑付的情况,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对应收票据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二是个别企业购买某公司债券作为债务工具投资,该公司遭遇了流动性危机,大批到期商票逾期无法兑付,多地项目停工等,企业未充分考虑上述风险,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充分;三是个别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和垫款逾期未收回且账龄较长,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低,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充分;四是个别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在借出方和借入方的经营情况均为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仍未对该项委托贷款计提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充分。
3.金融工具利息列报错误
4.金融工具的减值核算错误、计提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的金融工具,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比例计算的份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金融工具存在减值风险,但该企业未进行减值测试或确认减值准备;二是个别企业通过基金公司参与股票定增投资项目,通过协议安排和约定未将基金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报表层面仅体现对基金公司的投资,列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核算,实际投资的股票定增项目已经出现大幅亏损,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5.金融工具的列报
6.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列报分类不恰当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较大份额(例如99%),仍将其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未披露对该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理由,无法合理判断其分类是否恰当。
7.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测试未考虑未来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对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仅了解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企业是否经营正常来认定该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未考虑未来现金流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8.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判断依据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其控制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二是个别公司将持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对其不控制的判断依据不充分;三是个别企业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普通合伙人出资及所占份额极低,该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经穿透至底层运营,该合伙企业实际由该企业运营管理,且资产投向等决策由该企业决定,但该企业仅基于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或者仅基于其未在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中占半数以上席位,就认为对该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四是个别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其高管任命、生产经营预算考核等重大事项均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企业无法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实际未控制被投资单位,却将其纳入了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五是个别企业未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合并范围不完整
3.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与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编制合并报表时也未对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使母子公司会计政策统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母公司未编制合并报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存在控股子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未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6.合并报表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抵销不充分
7.纳入合并报表的时点不准确
8.股权作价出资成立新公司,但出资双方均以不控制为由未对该新公司进行合并
年报分析发现,该新设公司是由主管部门进行板块重组整合而成立,各方股东均以股权作价出资入股,各方股东投入的股权包括已经运营的公司和在建的尚未达到运营条件的公司,已经运营的公司存在巨额亏损,作价出资依据评估结果,评估时仅采用一种方法资产基础法,因料工费物价上涨等原因从而产生评估增值。各方股东作价出资成立新公司后,该公司为新设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未占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从而未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实际控制其生产经营。各方股东投入该新公司的资产均不是优良资产,并表后会形成巨额亏损,从而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形成了新设公司无人并表的局面,导致实际控制方会计信息不真实。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长期挂账政府补助,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未恰当确认政府补助
3.未恰当区分政府补助
(十)会计估计与会计差错问题。
1.会计估计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恰当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对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5年以上账龄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0%,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企业应当按照债权的实际状况和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及结合同行业水平,谨慎考虑对账龄较长债权计提减值的充分性,计提比例的恰当性。
2.会计估计变更调整的恰当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对固定资产分类原则、编码、折旧年限、残值率进行了统一调整,该企业据此按未来适用法进行了调整,增加当期利润总额数亿元,增加的主要因素是对某几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拉长,提高残值率等。企业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资产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会计估计变更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3.未正确处理前期差错更正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前期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成本时点存在错配,本期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增加期初所有者权益数十亿元,直接调整了报表期初数的列报数据以及对期初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数据,未对利润表可比期间的列报数据进行调整,财务报表附注中相应的披露不完整。
1.未恰当估计产品质量保证的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销售商品中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2.未恰当确认因诉讼产生的支付义务
3.未恰当确认或有收益
(十二)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1.未恰当确认长期待摊费用
2.未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列报
3.未恰当确认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4.未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资金占用费及本金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预付款项中核算对供应商借款,以原材料提供质押担保,按资金占用天数收取资金占用费,实际结算货款时将资金占用费抵减应支付的预付款项。在企业对外借出款项的情况下,实际上形成了一项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准确列报。
5.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不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已经存在资不抵债、近几年内持续亏损且尚未见明显好转,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的情况下,确认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根据实际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分析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6.未恰当核算研发人员工资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研发人员工资计入了管理费用,未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计入开发支出或研发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固定资产延期转资,核算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购买的办公楼已达竣工验收条件,但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企业将支付的购买价款计入往来款项或在建工程,导致少计固定资产,多计利润,多计往来款项。
8.未恰当核算债务重组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预付款项的供应商长期未供货,供应商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以及修改剩余债务偿还期限等抵顶预付货款,同时在剩余债务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况下,未对未来应收债权进行折现,未合理预计可能存在的损失。
(十三)列报和披露问题。
1.列报分类问题
(1)报表科目及明细负数列报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余额为负数,应重分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
(2)结构性存款分类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和汇率、利率挂钩。未来汇率、利率的不同,会影响该结构性存款的实际收益率,且该影响并不微小,能够产生除“本金+利息”以外的其他现金流量。企业错误地将该项结构性存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为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
(3)持有待售资产分类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当年已取得上级单位准予报废资产处置的批复,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但未在当年完成处置事项,列报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未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4)未恰当确认预付款项
(5)未认证待抵扣进项税额列入其他应收款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未将应交税费中未认证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购建非流动资产支付的长期款项未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购建非流动资产而预付的期限较长的款项列报在预付款项,该款项不符合流动资产的定义,应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
(7)未恰当列报“一次性热力入网及管网配套费用”业务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收取的一次性热力入网及管网配套费用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未按要求计入递延收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未恰当列报受托代建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受托代建的资产列报于在建工程,且已达可使用状态。该企业应当根据受托代建合同由委托方将按照工程决算结果拨付给企业相应建设款的约定,将未来应收的代建款恰当列报在金融资产中,并结合实际分析未来的可收回金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9)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10)探矿权列报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多家子公司分别持有探矿权列报在存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企业在合并层面未对探矿权列报进行重分类调整,应统一列报科目。
2.披露问题
(1)信息披露不完整
(2)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利息资本化按照项目资金占用金额以及测算的资本化率进行计算,但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重大项目利息资本化情况,披露不充分。
(3)长期应付款内容披露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财务报表列示的长期应付款系由集团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转拨而来,该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集团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应披露为对集团公司的负债,披露错误。
(4)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5)未恰当披露应收账款列报明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按组合汇总列示,未分明细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及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与关联方大量的资金拆借交易,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往来的性质、余额、资金拆借的利率、利息等情况。
(7)未完整披露利润表上年同期可比数据及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资产负债表项目仅披露期末数据,未披露期初可比数据;利润表项目仅披露本期数据,未披露上期可比数据,可比信息披露不完整。
(8)未披露前期差错更正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前期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错误,本期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未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
(9)未正确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注释科目明细时,未准确填列款项性质,披露内容不准确;二是个别公司披露往来余额存在披露合并范围内已经抵消的关联方余额情况,披露内容不准确。
(10)可比期间的会计期间不同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公司的当期与上期的结账期间不同,亦未进行同比调整。本期结账时点为12月31日,上期结账时点为12月30日。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1.收购子公司股权因合并对价分摊报告确认的公允价值高于支付对价形成负商誉,确认巨额收益
个别企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子公司股权,并在合并日出具了合并对价分摊报告(过渡期损益为负的数亿元),合并日企业享有的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超过合并对价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从而形成巨额收益。该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前持续亏损,经营困难,账面净资产为巨额亏损,收购评估时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增值数十亿元。合并对价分摊报告与收购评估报告的差异主要是无形资产增值,主要原因为产品销售价格增长变动和考虑整合效应后的投产日期提前和资本化支出减少形成。合并对价分摊报告提前达产的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存在较大的疑虑,从而可能导致合并对价分摊报告的公允价值不公允,虚增当期利润。
2.全资子公司由债权人控制,先脱表再回表,重新评估导致回表当期形成巨额亏损
3.持股比例远高于51%,收购部分少数股权后形成控制,从而按公允价值对原持有的股权及新收购股权进行计量,形成巨额收益
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企业在收购公司股权时持股比例非常高(投票权为50%)却未控制该公司,即同股不同权,主要依据该公司投资协议安排,未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后,该企业收购了第二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投票权为50%),取得了该子公司的控制权,即通过多次购买取得该子公司控制权,于购买日对原持有的股权按估值报告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外本次收购的少数股权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前期企业持股比例非常高未控制该公司,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共同控制的证明资料,从而导致后续购买时公允价值计量的巨额收益的不真实,未能准确反映会计信息。
4.存在巨额潜亏,财务报表未真实反映会计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存在巨额潜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反映潜在的亏损。企业经审计的归母所有者权益仅为一百多亿元,经核实,集团本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存货、委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对外担保等多项资产及或有事项存在不可回收及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未足额计提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巨额潜亏达数百亿元,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会计报表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5.将巨额亏损子公司半数以上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母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将亏损企业甩出表外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其持有的巨额亏损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过半数以上股权转让,转让对价为实收资本乘以转让的持股比例。转让时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转让对价不具有市场公允性。企业转让大部分股权后对A公司剩余股权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因其已经资不抵债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经进一步核实,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B公司”)购买A公司过半数股权后将A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但B公司的母公司未将B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系其全资子公司),从而造成实际控制方的会计信息不真实。该项股权转让的最终结果是转让方和购买方都未将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将亏损企业彻底甩出表外。
6.亏损及微利企业股权转让作价出资,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形成巨额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对外增资,按评估值作价。该子公司近两年为微利,净资产仅几百万元,评估时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高达数十亿元,主要是土地增值形成,该项土地明确指定用途且剩余年限仅余十几年,评估的土地单价高于基准日接近的同地段的成交价。在可预见的未来,该公司不可能创造数十亿元的收益,从而判定该项交易缺乏商业实质,造成转让方的巨额收益不真实;二是个别企业的子公司因进行板块重组整合,该企业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作价出资,以评估值作价。评估时仅采用一种方法资产基础法,因料工费物价上涨等原因从而产生评估增值。该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起就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有持续加大的情况。该评估结果未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造成转让方的巨额收益不真实。出让方因该项交易产生增值收益同时形成对新投资公司的股权,但对于购买方,该价格未能真实反映该项资产的价值和权益,不能给其带来相应的收益。
7.同一企业出具了两版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审计报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对外提供了同一报告日的两版审计报告,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分别用于不同的目的,两版审计报告的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差异原因是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主体不同,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误判。
(十五)管理方面的问题。
1.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点不准确
2.关联方资金占用
3.无偿划转资产核算错误
4.房地产存货存在潜亏的迹象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房地产板块的存货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基于当时的市场宏观环境,销售出现大幅下滑,已经出现减值迹象,但企业未对该部分存货进行有效的减值测试,对房地产未来销售预期形势存在误判,未能充分适当地预计存货跌价准备。
5.经营风险及持续经营能力
6.交易事项不符合商业实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显失公平且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提前预付水费达几亿元,后期根据实际使用量再冲减预付款,按目前的年度使用量,应为4-5年的预付水费,不符合商业实质。
7.费用支出与主营业务不匹配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主要业务为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由集团内销售公司负责,但企业销售费用中存在大额业务宣传费,与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匹配。
8.离职后福利确认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计提离职后福利过程中未能按照受益计划,根据职工的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离职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导致当期费用和长期负债列报错误。
9.资产不能控制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固定资产存在不受控的因素,对企业账列的固定资产无法进行控制或者预期带来的经济资源不能由企业全部享有。
10.业务记录使用虚拟客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因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前期会计利润低于实际利润,进而存在以前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情况。企业2020年度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予以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企业于2020年度申请了增值税、所得税缓交且未缴纳滞纳金。
12.境外子公司未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未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无法合理保证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也无法合理保证后附的财务报表公允反映合并财务状况以及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3.未单独区分代保管商品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发出商品为已售客户未提商品,该发出商品未与公司其他未出售商品单独存放,且未单独区分,存在管理不规范。
14.违反规定进行招标
二、后续工作安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