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质量类指标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与不良贷款率的要求是不高于4%和5%,其中不良资产率没有公开数据,但不良贷款率数字会定期公布。从上市银行近几年年报数据来看,其不良贷款率仅有农商行相对较高,其他银行均在2%之下,整体不良率也低于2%。但近几年不良率有温和上升的态势,特别是农商行,不良率已经超过3%,这说明部分银行在该指标上仍然存在压力。
盈利状况指标盈利性指标本身属于商业性质,并没有强制的监管要求,但出于风险控制目的,监管机构仍然将部分业务资格的申请和这些盈利性指标挂钩。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会对未来的资产负债情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指标进行严格监测。选取《内部指引》中的部分指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进行分析。
风险提示信用风险超预期。
1、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概览
1.1、商业银行监管的两大主题与三大把手
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系列专题之一:读懂基础货币与信用创造》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因为银行资产端收益率高于存款收益率,不考虑客户违约损失的情况下,银行每一次信用扩张都能产生直接利润。所以利益驱动下,银行天然有资产扩张的冲动。理论上,信用货币体系下(实物货币下没有这个问题),银行体系可以通过贷款无限派生存款,这会造成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性,所以监管当局会对微观银行设置考核约束,进而对信用创造产生影响。
从监管主体来看,商业银行主要受到银保监会和央行两大主体的监管。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是基于《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是MPA考核。除了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总量进行影响之外,商业银行的监管也会涉及到信用创造的微观投向监管,这些一起构成了商业银行完整的监管体系。
流动性风险监管隶属于表内监管,但由于流动性风险监管在商业银行监管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且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更加直接,需要进行单独讨论,因此在这里我们将商业银行的监管分为三类,表内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和MPA考核。本轮金融监管对于表外非标融资监管严格,未来部分表外融资需求将回归商业银行表内,因此本篇报告我们聚焦于商业银行表内监管。
1.2、商业银行表内监管概览
商业银行表内监管体系主要基于《核心指标》与《内部指引》这两个纲领性文件。《核心指标》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具体指标如表1。
《内部指引》借鉴了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S)评级体系”,广泛吸收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实践,同样施行于2006年1月1日。评级体系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状况(AssetQuality)、管理状况(Management)、盈利状况(Earnings)、流动性状况(Liquidity)、市场风险状况(SensitivitytoMarketRisk)。具体指标如表2。
2、资本充足类指标
2.1、资本充足率
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指标计算方式为: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银行,我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入选)与其他银行两部分,前者附加了风险加权资产1%的资本要求,银监会设置了自施行《管理办法》当年(2013年)至今年(2018年)底的过渡期,允许商业银行逐年达到最终监管目标。
根据WIND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6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2%,均较去年底有所下降。分类来看,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为22.77%,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为12.27%。
2.1.1、资本充足率类指标详细计算方法
三个指标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分子为资本减去相应扣除项,分母为风险加权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资本组成要求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注:少数股东资本是指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或一级资本、或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或一级资本、或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或一级资本、或总资本)。
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注:常见的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总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注:常见的二级资本工具包括可转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等)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根据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不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要求不同,可调节性比较大。
资本扣除项较为复杂,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总体来看,扣除项中,除商誉之外的项目组成占比较小,因此可以把扣除项大致看做商誉。
位于分母的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各类表内资产风险系数如表5所示。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资产对商业银行资本的消耗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为了扩张资产的同时减少对资本的消耗,商业银行可以减持权重较高的风险资产,更多的配置国债、政策性银行债等零风险权重的资产。此外,伴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演变出了各类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以规避监管,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
2.1.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现状
根据已经公布2018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指标的上市银行情况来看,各银行均已成功达到本年末的(10.5%、8.5%、7.5%)资本充足要求。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系列专题之一:读懂基础货币与信用创造》中,我们介绍了商业银行通过同业业务和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信用创造的过程,规避了表内监管,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因此当表外非标融资受限,表外回表的过程中将消耗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商业银行或将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2.2、杠杆率
从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来看,如果风险权重为0,则意味着银行持有此类资产无需计提任何资本,从资本充足率意义上讲,银行可以100%通过负债来为此类资产提供资金支持,那么银行扩张杠杆可以放大到杠杆率监管指标所允许的极限。从监管指标而言,杠杆率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指标精确性的倒退,巴塞尔委员会过去26年一直致力于设计风险敏感的监管指标,并鼓励银行自行开发内部模型以更加精确地识别计量风险,从而降低资本要求。但是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这种过渡追求所谓精确风险计量的缺陷,部分银行杠杆率大约只有2%,但核心资本充足率依然10%,然而危机时刻的压力情景同样可能导致这些低风险权重资产发生亏损。所以引入杠杆率概念进行兜底,即不论银行如何设法降低其资产的风险资本要求,也不能将资产负债表扩张得太厉害。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杠杆率的分子与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相同,分母包括了所有表内资产与调整折算后的表外资产。
从2018年第一季度已公布杠杆率的上市银行情况来看,杠杆率最低为宁波银行4.95%,4%的达标要求基本不会对银行产生较大的考核压力。
3、资产质量类指标
作为金融企业,商业银行资产端主要持有金融资产,传统的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占比较低。其主要资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类别,占比超过一半,存贷业务是各大银行的立行之本。所以我们讨论银行资产质量,焦点放在贷款质量上。关于资产质量的考核,在上文已有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等其他指标,我们同样可将指标分解成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三类,具体如下表:
3.1、不良贷款率
计算公式: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因此,公式又可表示为:不良贷款率=(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各项贷款余额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与不良贷款率的要求是不高于4%和5%,其中不良资产率没有公开数据,但不良贷款率数字会定期公布。从上市银行近几年年报数据来看,其不良贷款率仅有农商行相对较高,其他银行均在2%之下,整体不良率也低于2%。但近几年不良率有温和上升的态势,特别是农商行,不良率已经一路上涨超过3%。这说明部分银行在该指标上仍然存在压力。
不良贷款的上涨将会占用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情况。一般来讲制造业、采矿业等上游重工业不良率较高。零售贷款中,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如果不良率指标完成压力较大,商业银行会向房地产或高评级债券等资产加大配置力度。
3.2、授信集中度
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三个: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关联授信比例。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关联授信比例又称全部关联度,为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从2017年末部分银行的单一客户集中度数据来看,商业银行几乎都能满足10%的监管要求,但是也能看出对于网点相对分散、客户资源较多的银行来讲,信贷投向相对较为分散,集中度更低一些。但是对一些中小行来讲,限制于经营地理范围和大银行竞争,相对而言授信集中度相对更高,可能存在一定的监管压力。
3.3、贷款迁徙率
3.4、贷款准备充足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在介绍该指标之前,我们首先引入贷款损失准备的概念。在经营中,贷款或多或少会出现损失。那么,商业银行会对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作为一个缓冲池,在损失实际发生时进行对冲。在商业银行的利润表中,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资产的损失准备一齐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项,对商业银行的营业利润进行扣减,而贷款减值损失计提额占资产减值损失的绝大多数。因此,其数额也可以被银行用于调剂利润大小。有鉴于此,监管当局为了能有效控制银行资产质量,保证资产损失准备能够尽可能覆盖潜在风险,引入了诸多监管指标,保证资产损失准备能够足额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应提损失准备
而在2011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引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其中,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具体的调整内容为: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各级监管部门在调整区间范围内,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明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同质同类”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制定相应类别机构的差异化实施细则并及时印发实施。“一行一策”是指,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按照本通知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单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各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的确定方法是,综合考虑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和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对于各方面因素评估好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评估差的银行则相应地上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最后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各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具体定量指标如下:
鉴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都以贷款损失准备为分子,我们结合不良贷款率的公式,可以借由简单的数学换算得到: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可以算出在不同区间内的“黄金不良率”。
根据“黄金不良率”的特点,2018年一季度不良率1.75%超过了先监管要求下最大的黄金不良率,这意味者只要拨备覆盖率超过阈值,那么贷款拨备率就肯定符合要求,银行计提拨备时只要盯住150%的拨备覆盖率即可。例如拨备覆盖率超过150%时,贷款拨备率就肯定超过2.5%;拨备覆盖率超过140%时,相应地贷款拨备率就肯定超过2.1%。一季度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分别达到191.28%和3.34%,均符合现有要求。
如果商业银行使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话,那么拨备覆盖率会进一步上升,可以进一步减少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对于银行来讲,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既可以减少不良贷款,又可以减少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提高资本充足率。因此,在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下,商业银行必然有动力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存量不良贷款。
4、盈利状况指标
盈利性指标本身属于商业性质,并没有强制的监管要求,但出于风险控制目的,监管机构仍然将部分业务资格的申请和这些盈利性指标挂钩。比如申请成为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发行CD,参与Shibor和LPR场外报价等)需要首先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同样申请央行的一些流动性便利也需要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要求。此外,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会对未来的资产负债情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指标进行严格监测,该部分选取《内部指引》中的部分指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分析上市银行的达标情况。
4.1、资产净利率
资产净利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
分子为金融企业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分母为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该比率越高,表明资产利用的效率越高,说明银行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根据《核心指标》要求,该指标不应低于0.6%。根据2018年第一季度上市银行公布的季报数据观察可知,该指标的达标压力不大。
4.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该指标分子项与资产利润率相同,分母为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根据《核心指标》要求,该指标不应低于11%。根据2018年第一季度上市银行公布的季报数据观察可知,该指标存在一定的达标压力,部分银行尚未达标。
4.3、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其它营业支出;
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反映出银行每一单位的收入需要支出多少成本,该比率越低,说明银行单位收入的成本支出越低,银行获取收入的能力越强。根据《核心指标》要求,该指标不应高于45%。根据2018年第一季度上市银行公布的季报数据观察可知,该指标达标压力不大。
5、额度管理与微观投向管理
5.1、合意贷款
合意贷款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刺激措施显现成效、经济复苏态势逐步巩固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引导货币条件回归常态的宏观审慎措施。2011年初,为应对流动性不断充裕和通胀压力显著加大等挑战,央行正式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意在通过更加透明和规范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将货币的总量调节与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机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意贷款政策产生和实施的最初目的,与通过引导商业银行更稳健经营来抑制其过度扩张,防止信贷投放节奏不当打乱经济发展的结构,有着重要的关联。
除了对信贷总规模进行调控外,合意贷款也能直接对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形成干预作用,引导信贷结构调整优化。合意贷款机制促进各银行机构积极在用好贷款增量和优化信贷结构上下功夫,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增强,涉农领域的信贷需求得以优先满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得以持续优化。同时规范金融机构“用好增量贷款”,如投放至新兴行业领域,促进新技术发展,盘活存量。合意贷款对控制“两高一剩”等行业信贷规模,减少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支持,倒逼行业自我改革有着重要作用。
5.2、大额风险暴露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授信集中度风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根据国内银行业实践,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制定并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抑制金融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交叉金融业务盛行的背景下,防范非同业客户、同业客户以及交叉金融产品(各类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风险,堵各类通道业务/监管套利,落实穿透监管,尤为重要。
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1)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2)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3)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6)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将主体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等三类,分别设置了监管要求:(1)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2)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3)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针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问题,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