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此次全国股转系统还明确了关于审查工作的过渡期安排,2020年3月31日前,企业使用三年及一期(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申报的,其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未经审计,但应当在2020年4月1日前补充提交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按期提交的,将依规予以中止审查。
28个问答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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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申请进入标准变更的处理
答:(一)研发投入认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答:发行人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答:关于“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7丨对《分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答: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8丨关于发行人的业务、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的权属、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等,有哪些核查要求?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明确、具体,发行人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的,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二)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丨对发行人所属行业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丨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如何把关?
11丨关于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13丨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保荐机构如发表意见认为发行人客户集中不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14丨发行人报告期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的,有哪些核查及监管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上述情况,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5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公开发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应当诚实守信,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16丨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政府补助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发行人是否已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风险,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17丨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税收优惠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答:对于税收优惠,发行人应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行人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项目之外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18丨发行人销售或采购环节现金交易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现金使用是否依法合规;
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为自然人或发行人的关联方,现金交易对象含自然人的,还应披露向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销售(或采购)的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19丨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来自境外的销售收入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差异原因是否真实合理;
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
进口国和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汇率变动等贸易环境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主要境外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资金往来。
境外销售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上述事项全面核查发行人的境外销售业务,说明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方法。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就境外销售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就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境外销售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对境外销售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披露。
答: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式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况下应考虑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如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常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
21丨发行人业务如涉及委托加工、线上销售、经销商、加盟等经营模式的,有哪些核查要求?
答:发行人业务涉及委托加工、线上销售、经销商模式、加盟模式等特殊经营模式的,具体核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过程中存在委托加工
(二)存在线上销售情形
(三)存在经销商模式
(四)存在加盟模式
答: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并在信息披露方面与上市公司一致、同步。
中介机构应当重点核查下列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4丨发行人在经营中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共同投资行为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答: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二)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四)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5丨发行人申报后发生重大事项的,有哪些核查要求?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到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
发生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查的情形;
26丨发行人在审核期间实施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核查要求?
发行人在审期间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并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27丨发行人在申报及审核过程中提交的文件涉及第三方数据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答: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发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披露情况说明)。
(一)披露情况说明的内容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求
发行人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