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安装的设备,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分别该如何确认收入?
背景:
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主要生产水源热泵中央空调设备,其设备主要是按销售合同定制生产。设备销售后,主要由其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担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公司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1、设备公司单纯销售设备类合同,安装由外部单位负责。一般对方提货地点为生产厂区。
2、工程公司或设备签订总承包合同: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设备金额、安装金额分别约定。结算付款为安装人员及全部设备到场发包方即付合同价50%进度款;管道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即付合同总价的40%,运行一个冷暖季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3、安装及设备合同分别签订。安装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工程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
安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按工程进度收款。
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收取1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协商具体开工日期后收取货款到20%,设备交货前7日收取75%,设备调试完毕双方验收合格到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收取5%。保管与验收:货到工地后至调试验收以前的设备保管由乙方负责。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一周内,由采购方组织对调试的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设备公司将设备交付购买方管理及使用,并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如安装调试完毕一周内,购买方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设备的保管责任自然转移给购买方。
解答:
此问题应结合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及其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
模式一:设备公司单纯销售设备,安装由外部单位负责
模式二:工程公司或设备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该模式为总承包模式:工程公司或设备公司中的一方对最终客户签订合同,就设备和安装对客户总体负责;另一方作为该总包方的分包商。无论是设备公司还是工程公司作为总包方,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均包含两项承诺: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
1、总包方个别报表
由于客户可以使用该设备或将其以高于残值的价格转售,也可以在与市场上其他方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安装服务也可以与客户已经获得的资源(设备)一起使用中受益,因此,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同时,由于安装服务也可以由市场上其他服务商提供,公司并不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将销售和安装整合在一起,销售和安装彼此没有改制和定制,也不存在高度的关联性,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在合同层面也能够明确区分。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两个承诺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2、分包方个别报表
3、合并报表
总包方和分包方在各自的个别报表中按照上述原则确认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的收入,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分包方对总包方确认的收入(以及总包方的对应内部成本)作为内部交易予以抵销。由于总包方作为对业主承担首要责任的义务人,在其个别报表中已确认的收入包含对应于分包所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部分,故在合并报表层面,一般无需再对总包方个别报表层面已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但是,在对分包商的内部收入和总包方对应的内部成本进行抵销的基础上,还需要站在合并主体的视角,对营业成本和存货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最终合并结果中收入、成本确认的对应配比关系。
模式三:安装及设备合同分别签订,安装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工程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
设备销售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由设备公司和工程公司与客户分别签订,在设备公司和工程公司个别报表中,设备公司和工程公司可以按照其各自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的条款,分别根据各自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确认收入。
“如果客户已经接受了企业提供的商品,例如,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商品通过了客户的验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合同中有关客户验收的条款,可能允许客户在商品不符合约定规格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要求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企业在评估是否已经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应当考虑此类条款。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一批必须满足规定尺寸和重量的产品,合同约定,客户收到该产品时,将对此进行验收。由于该验收条件是一个客观标准,企业在客户验收前就能够确定其是否满足约定的标准,客户验收可能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实务中,企业应根据过去执行类似合同积累的经验以及客户验收的结果取得相应证据。当在客户验收之前确认收入时,企业还应当考虑是否还存在剩余的履约义务,例如设备安装等,并且评估是否应当对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相反,当企业无法客观地确定其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在客户验收之前,企业不能认为已经将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确定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客户主要基于主观判断进行验收时,该验收往往不能被视为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在验收完成之前,企业无法确定其商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主观标准,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完成验收并接受该商品时才能确认收入。实务中,定制化程度越高的商品,越难以证明客户验收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
即:如果企业能够依据过去的经验客观确定其向客户销售、安装的设备能够符合合同规定,客户验收可能仅仅是一项例行程序时,不必等到安装完成一年之后经验收才确认收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