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评判标准由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4个维度11条评判标准构成;监测指标体系由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4个方面26条指标构成。
《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聚焦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监测各地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进展和成效,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县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和健康中国建设。
附件2
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一、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
1.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
【计算方法】
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参保人员县域内住院人次/参保人员住院总人次×100%
2.县域就诊率(%)
县域就诊率(%)=参保人员县域内门急诊人次/参保人员门急诊总人次×100%
3.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
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县域内门急诊总人次×100%
4.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占比(%)
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占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门急诊人次/县域内门急诊总人次×100%
5.牵头医院下转患者数量占比(%)
牵头医院下转患者数量占比(%)=牵头医院本年度向基层下转住院患者人次/牵头医院总出院患者人次×100%
6.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率(%)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与牵头医院人均收入的比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与牵头医院人均收入的比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牵头医院人均收入
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8.牵头医院是否达到县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推荐标准
牵头医院是否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县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9.牵头医院出院患者三四级手术比例(%)
牵头医院出院患者三四级手术比例(%)=三四级手术台次数/同期出院患者手术台次数×100%
区域内万人口全科医生数=年末全科医生数/同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
11.牵头医院帮助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数量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名称、数量、进展情况等佐证支撑材料。
12.“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达到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机构数量
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中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机构数量。
1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得分。
三、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
14.牵头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
牵头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医疗收入-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总医疗收入×100%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医疗收入-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总医疗收入×100%
1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诊疗人次数/同期平均执业(助理)医师数/同期工作日数
1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使用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使用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使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注:按编制床位测算)×100%
18.牵头医院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牵头医院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牵头医院人员经费/业务支出×100%
1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财政补助收入/总收入×100%
四、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
20.医保基金县域内支出率(不含药店)(%)
医保基金县域内支出率(不含药店)(%)=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出/全县医保基金总支出×100%
21.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
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支出/全县医保基金总支出×100%
22.医保考核结果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对县域医共体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23.县域门诊次均费用
县域门诊次均费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入/县域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次
24.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次数
25.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
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参保人员住院实际报销总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总额×100%
26.参保人员年住院率(%)
参保人员年住院率(%)=参保人员年住院人次/参保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