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4、境内总机构支付给境外分支机构利息,如何率缴税?
5、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要补缴契税?
6、违章建筑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违章建筑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应税房产的违章建筑,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7、转制后承受的土地、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问:某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8、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是否需要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再缴纳车船税?
问: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是否需要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再缴纳车船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9、原企业资产含有房产、土地,变更法人后的企业是否要缴纳契税?
10、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11、房地产公司为协调好按揭贷款退房支付的违约金缴纳个税吗,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交纳个税吗?
12、处置报废车辆应如何处理?
问:房地产企业一辆车辆已到报废期,并符合报废条件,机动车报废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据此,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到报废期的车辆,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3、请问房地产企业是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提问问题: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我企业与另一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请问对于建安营业税我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吗?
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作为建设方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财税〔2006〕177号文件进行了全文废止或失效处理。因此,该规定已不再执行。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实施后,贵公司已无代扣代缴施工方建筑业营业税的义务。
1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如何纳税?需符合哪四个个条件?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行业的,请问代建工程开发的营业税如何征收
15、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
17、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8、房地产企业代扣砂石料资源税吗?--各地区不一样!
吉地税发[2003]5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建筑业工程(含建筑、装饰、道路修建及其他工程作业)建设过程中收购砂石等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各级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领取、使用、结报税收票证。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等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资源税管理证明"领取、保存、发放和开具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领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
提示: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建设单位在采购时可代扣代缴其资源税。
19、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没有增值税税种,现公司转让一部小汽车,如何开票及缴纳增值税?
20、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1、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题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业务既包括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按一个合同缴税还是按多个合同缴税?
22、外业为国内企业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23、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4、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先交纳土地出让金?
问题内容:国有划拨地对外有偿转让时是否应该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另外,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来计算增值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转让国有划拨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25、车船税可否在异地购买保险时一同缴纳?
问题内容:本地牌照车辆,因长期驻留外省,在外省购买交强险的同时,按外省车船税标准进行缴纳。这个行为适合不?会导致什么情况?如果已经缴纳,我再回车辆登记地购买下一年的车船税,会不会被征收和处罚?
26、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27、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28、委托资产管理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甲方将其货币资金委托乙方作为管理人进行管理,乙方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投资意愿,对甲方资金进行投资操作,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委托资金的预期收益率根据甲方委托资金的后进先出原值及每笔委托资金在乙方的实际管理期限不同而不同(根据委托期限,预期收益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10%左右)。请问委托方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
29、拆迁还建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对偿还面积与扩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按此规定我认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5%),这样理解正确吗?同时文件所指的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应包括了土地成本、基础、配套、建筑安装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因此,拆迁还建应根据上述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31、企业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的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2、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不是投资者。
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综合考虑。文件中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3、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4、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
问题内容: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答: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其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其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10]121号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因此对于执行日之前购建的房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房产税计算办法应执行121号文件。
37、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缴增值税,包括免抵项目,既然国税局审核的免抵额在12月份,则相应随增值税免抵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也应在12月份,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8、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问题内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39、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40、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41、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
问题内容:供销社转让一房地产,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办理税收手续时,地税部门说因主休不同,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为此转让人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按法律规定,土地要先办理出让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方便起见,第40条又规定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又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使转让人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超常负担。那么,在同一次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
42、加班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我单位实行的是按季度为单位的结算工资周期,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但加班工资是3个月发一次,而个税缴纳的月工资标准却是按月基本工资+3个月加班工资为标准来缴纳,这就超出月工资收入范围的标准。这样缴纳对吗?
4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44、问:向社团组织等行业协会缴纳的会费能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备注国税发[1997]191号已失效,仅参考这一条)《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5、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代垫诉讼费。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46、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
问题内容: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
47、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
48、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题内容: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49、交服务费送定位仪如何缴税?
问题内容:我经营一家GPS定位仪器销售公司我们主要业务是为汽车做GPS定位,销售一个GPS定位仪,然后会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按年收取服务费,我们推出一项活动,交三年服务费送一台定位仪,服务费我们征收营业税,销售定位仪是否应征增值税?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交服务费送定位仪的行为应按上述原则征收增值税,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50、房地产公司利息支出问题
答: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1、视为自有资金。2、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的规定的比例执行。
51、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52、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家税务总局2011/01/30
5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税吗?
54、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问: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55、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56、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57、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58、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59、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60、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1、房地产公司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62、保安公司如何纳税?
63、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
问题内容: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6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65、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
问题内容: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66、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67、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内容: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8、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发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贴,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如果单位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发放,又多交了个税。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
6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7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问题内容: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71、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问题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比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如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2、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73、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74、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
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76、房地产企业用开发产品抵债如何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78、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9、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80、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如何征收房产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资企业,请问,如果取得土地时跟地方政府约定,分期投资,土地也分为几期使用,请问这时计算房产税时需全部土地价值还是根据已开发的面积分开核算?另外,我公司有部分厂房出租给别的公司使用,根据规定应从租计交房产税,那相应的土地价值如何分割分配到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计税基础要不要增加土地价值?
答:对于土地分期投资的情形,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应当是根据项目预算总建筑面积分配确认,对于出租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土地价值。
82、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是否应纳税?
问题内容:我县为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农民法律服务的需求,招录了一批法律专业人员从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他们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都是免费的,即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他们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拿北京市的最低工资,由县财政支付,另一部分是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款。捐赠款的用途就是扶持延庆县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由延庆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并以以件计补的办法将捐赠款按月随最低工资一起发放给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我认为在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报酬中,由我局接受捐赠、发放给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贴费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以彰显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这部分收益到底该不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贵单位所支付的公益法律服务报酬不属于上述免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3、外籍个人从合资经营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有效,台湾个人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不必扣缴台湾个人投资者的红利所得。由于对方系个人,不存在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84、如何理解自建自用?
85、个人独资企业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属所得税核定征收,2011年1月我企业发生火灾,造成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计50万元。请问这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
86、销售以按揭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否扣除?
问: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问:某人在2009年11月份卖掉了唯一一套住房,2010年1月份重新购进一套期房,2010年10月份才拿到新房房产证。请问,现在能否申请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
88、引进高学历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问:引进高学历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89、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税?
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90、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
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91、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税?
问: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92、单位发给职工的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税?
问: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93、个人购买幼儿园是否免交契税?
问题内容:某幼儿园于2004年前建成(产权当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将此幼儿园对外出租,租期截止到2014年4月1日。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幼儿园出售,我个人和另外一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幼儿园,幼儿园购买合同注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至2014年4月1日,我所购幼儿园仅限于开办幼儿园。请问我承受的幼儿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范围?
94、非居民企业将溢缴转增资本是否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A企业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一家外商独企生产型企业B,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09年A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投入资本到B公司,B公司验资时实物出资(机器设备)100.05万,溢缴0.05万。现B公司决定将溢缴的0.05万转增资本,是否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不需要扣缴A公司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95、金融企业理财产品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
96、个人销售住宅是否征免土地增值税?
97、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投资人个税?
问题内容:一自然人投资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自然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答:该自然人投资的私营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后,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东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8、职工教育经费超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新下发的财税[2010]82号文件规定,我公司2010年职工教育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进行扣除。2008-2009年,我公司按所得税法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核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这两年共计发生超标不能扣除的教育经费5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8、2009年度超标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可否结转在2010年按8%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计算扣除?
99、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