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网络商品监管机构,其职权划分与中央政府机构相同或相似,地方政府的监管对建立和维护中国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社会监管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监管。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制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共出台了4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行业规范等用于规范互联网的大环境,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综观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前后,地方立法初始探索。这一阶段比较保守,没有突出网络商品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是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企业的真实注册地点或交易地点,不得提供虚假地址”。可见,对于进行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的规定与传统企业并无不同。
三、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交易载体虚拟化的特点,常常使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目前我国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自律、消费者组织来实现的。
(一)法律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中大部分措施都适用于网络交易,构筑了面向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性法律保障。网购消费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受到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根据该部法律进行维权。
此外,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办法》规定,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
依据。
(二)行政手段
(三)市场自律
通过市场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自我治理和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升级方面。这些保障措施远远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方面不断创新,如先行赔付机制,这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在不断加强自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四)社会机构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织。消费者协会在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是对保护传统消费者职责的延伸,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协会将代表消费者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或个人求偿。
四、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市场仍不规范,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过多依赖行政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其发展日新月异,在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其运行规律的时候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但无论如何,网络商品交易也是交易,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关于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市场运行机制等等,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对一般商品贸易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不应该起主导作用。政府往往越管越多、越管越难管,最后还是要借助于政府外的力量才能管好。因此,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市场、中介组织、消费者自身的作用。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过于倚重行政监管,这与德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德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高于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更多依靠法律和市场自律,政府主要营造网络商品交易发展需要的法律和道德人文环境,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这值得我国借鉴。
(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我国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政府部门很多,基于各种原因,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太通畅,部门之间协调难度较大,少数部门因部门利益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或不当作为也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
(三)市场监管作用发挥不足
中国的有关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协会和企业市场自律机制并未发挥很好的作用,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些行业协会呈现半官方化趋势,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影响力不足。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角度而言,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应起的作用。
(四)立法较多但缺乏统一性和执行力
我国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条例较多,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出现不同部门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第二,电子商务缺乏统一、专业的规范,大多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之中。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交叉,缺少统一的规定;第三,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五)消费者组织权力受限,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社会团体,与欧盟国家相比,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我国网络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大部分人不会通过有效途径维权。这种对于个人来说,损失可能并不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来说,损失之和将会很大。更重要的是,这种意识会放任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利于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在欧盟国家如德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当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都会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将不法行为诉诸法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净化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
五、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监管部门管辖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目前已有多个部门参与到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当中,行政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当前的网络商品交易不再是无人监管的自由发展状态,如果各监管部门能够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将实现规范、健康的发展。由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其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横向上应当建立健全各个网络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纵向上建立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通体系,实现区域合作协调。
(二)加强立法的统一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一、当前网络消费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难以确定
(二)网络经营登记存在争议
(三)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尚需完善
由于技术手段上的制约,网络维权又面临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以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当高,而相对来说,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网络购物就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现象滋生的温床。
二、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初步尝试
(一)开展两项培训,提升监管与维权队伍素质
(二)明确“两类主体”,把握网络维权的关键
(三)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维权和监管机制
三、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新机制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明确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法律制度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作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规定,对于明确网络经营主体,进而确认侵权主体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也就是说,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条件”,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条件”的,则向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登记注册需具备的“条件”较为含混,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加以明确,便于操作;二是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建立网站,成为网站经营者的,如何为自己办理实名注册呢《办法》未作规定,建议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建立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就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不以是否具备“条件”为标准。
(二)加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
由于互联网在虚拟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跨区域性。笔者建议,尽快开发和应用全国工商机关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提供网络违法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保存等功能,方便各地工商机关实现上述功能的对接,便于各地实现跨区域合作执法与维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将12315延伸到互联网,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其首页设置12315投诉举报链接,与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相联,并由该系统对投诉、举报进行智能化处理、统计,分配和指派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机关,做到对待消费者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成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关键词】网络经济购物陷阱钓鱼类网站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网络购物用户增长率为24.8%,网络购物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也衍生很多新的问题,如网络购物陷阱。本文针对现阶段网络购物陷阱的典型表现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层剖析,以期为网络购物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一、网络购物陷阱的典型表现
1、钓鱼类网站成为第一大安全威胁,新招不断
2、商家“高信用度”不尽可信
商家获取高信用度主要有以小商品交易保持优质及注册新用户买回自己的商品两种方式。网络购物者在完成一笔交易后,都会有评价这一界面,买方和卖方能够互相评价对方。这原本是购物网站提供用户发表真实购物感受,评价商家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的渠道,如今却成为一些不良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这些商家制造虚假的信用评价来积累很高的信用度后,再以次充好,按正品价格销售不良品。许多商家提高信用度是依靠被称为“刷客”的群体,“刷客”是网店雇佣的一部分人,他们通过虚假交易提升卖家的信誉度。而卖家获得这些“信用度积分”之后,再转去做其他高端商品的交易,因此一些高端产品的仿冒品就被商家用以正品价格销售,欺骗消费者。所以,网络购物中商家的高信用度不一定能代表商品的高质量,消费者选择商家还需要认真考虑。
3、多数商家不开具发票,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遇到了索要发票难或无法索要的困扰。许多商家不开发票成了网络购物市场的共同默契。目前只有一些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会主动向客户提供发票,而许多中小网店则认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索要发票“不太现实”。即使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要么直接不开具发票,要么要求消费者承担出发票的钱。甚至还有些中小商家认为网络商品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缺少开具发票这一环节。如果消费者都要求开具发票,网店运营的成本也将大幅提高。而如果网店不提供发票,有些商家就会利用这一漏洞,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一旦遇到问题就会难以维权,并利用评价平台给商家较差的评价,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
4、网络购物进行线下交易,货到付款陷阱多
二、出现网络购物陷阱的原因
1、网络购物低价消费对消费者诱惑大
一般来说,网上商品比实体店的商品价格要相对便宜,多数人出于降低消费成本的考虑,会更青睐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方式。现阶段大部分购物网站用支付宝等资金交易平台,对交易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保障。但是,网络购物价格相对较低也会表现出负面问题。为了弥补商品价格过低带来的低盈利,卖家也会从其他方面想方设法盈利。如他们会降低售后服务质量,取消售后服务或对产品的配件弄虚作假等,而消费者也会因为无法查看产品的实际信息,落入卖方所设的购物陷阱中。
2、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即使小心谨慎防止落入网络购物陷阱,但仍有不少人无法规避。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分子制作的钓鱼网站通常与正规网站相似度非常高,消费者难以防备;另一方面是因为网民缺乏甄别网站真实身份的能力及手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有3.2%的网上支付用户表示最近半年曾经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在不安全事件的构成中,遭遇虚假网站欺骗后贸然支付的占64.4%;支付账号或密码被盗的占9.2%。而对于这些不安全事件的解决,少数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一小部分人选择自己向不法分子追偿,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则放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选择合理途径解决,维权意识还很薄弱。
3、网络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交易获取信息的程度要相对高于传统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从买方角度来说,减少了获取商品信息的成本,信息获取更加全面快捷,同时还可以对卖家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判断最终在哪里消费。网络经济在大大降低了传统意义上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物流配送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支付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网络购物交易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在以上三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现象的影响下,商家也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网页上虚假信息,夸大商品性能,诱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5、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缺乏问题还较突出
大多数情况下,一笔交易能否成功,买卖双方的信用保障十分关键。诚信问题在网络交易中至关重要,它对于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格的社会监管。一方面,商家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用虚假信用度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在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中,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于高信用度的商家和原本以为安全的货到付款方式感到不信任;另一方面,有些消费者也会在交易中无故退货,或者货到付款时拒收商品,让商家蒙受一定损失。
三、针对网络购物陷阱的对策措施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首先要选择信用度高的商家进行购物。目前,网上交易保障中心(.cn)先后推出了企业交易保障认证、消费者投诉举报、在线纠纷解决、交易保障先行赔付等在线保障服务,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取一些关于不良商家信息,避免受骗上当。此外,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一政策的出台较好地抑制了网络购物中“虚假信用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家行为。在网络购物信用评价体系得到更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网络购物环境会越来越好。
3、健全网络购物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
4、买卖双方应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四、结论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
[2]张丙飞:浅析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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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石海君:提高高校学生网络购物安全意识问题探析[J].湘潮(下半月),2012(12).
一、网络购物概述
(一)网络购物的主要形式
从电子商务广义的角度来说,网络购物一般分为B2B、B2C以及C2C三种模式。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B2C即企业对个人之间的交易,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如淘宝网、卓越网等)向网上的销售商购买所需商品;C2C即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易,即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向个人购买商品的交易行为,这类交易的行为主体大多数都没主动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目前,后两类居网络购物的主导地位,也是引发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在。
(二)网络购物越来越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时下,网络购物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网络购物消费总金额为1195.2亿元。截至2010年11月,我国网购用户规模已达1.87亿,年增长率为43.9%,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已经处在高速增长的阶段。究其原因:一是方便快捷。网络购物有其他购物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便捷性,在家里动动鼠标,想要的东西在两三天后就自动送到家里;二是价格便宜。网络销售商品比较实体店销售省去了店铺投资等成本因素,相对实体店可能需要更少的工作人员,因此,其商品价格比一般市场所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往往要低;三是款式新颖。网上所销售的商品,款式、设计等往往比较新颖时尚,而且没有地域限制;四是款项支付方便。主要由第三方担保并监督保证交易,如通过“支付宝”来完成最终的支付交易,货到付款。
二、网络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销售的主体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虚假宣传现象严重
(三)网络购物雏权难度大
三、工商部门对网络购物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各地监管政策、措施、力度不一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1日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全国各地对于网络购物监管的政策不一、力度也不同。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最早开始要求网上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后,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各省区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扶持网络购物行业发展。2009年3月,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对一般个人网店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而对于以企业为经营主体的网商则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2009年9月,广东省工商局将“市场合同处”改为“市场规范管理处”,增加指导网络商铺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能;2009年11月,成都市颁布《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将成都建成西部领先、全国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等等。
(二)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络主体监管流程
四、加强网络购物监管。实现“以网管网”
(一)实现电子执照亮照经营,把好网络市场准入关
要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对网上卖家进行实地资格审批,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对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在网上开发市场准入许可系统,并公布准入条件和许可流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凡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要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网上领取“电子执照”后,方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健全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把好网络主体信用关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传统交易过程中,通过合同、协
议等手段对交易行为进行保护。而在网上交易过程中,由于较多的异地购物和维权“真空”的存在,对于卖家做出失信行为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目前,各大交易网站都已开通了信誉反馈机制,买卖双方在交易业务完成后对对方的信誉做出评价,这种信誉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但是有的交易者通过申请多个账户虚假交易来炒作信用度,也有竞争对手之间互相给予恶意差评,影响对方信用等级。所以应对现有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完善。可以将有关部门查实的违规行为纳入评价体系,同时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对严重缺信的卖家给予封店处理,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用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三)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督,把好网络市场交易关
(四)以网络信息化为依托,实现全国一体化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意见”之外,据媒体报道,在一次会议上,工商总局司长刘红亮曾有更加明确的“行政指导”,比如警告淘宝:一年要处罚它“千八百次”。相比美国律师动机不纯的“公益诉讼”,我们国家在处罚网购假货上到底有多复杂呢?
加重处罚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最有效的办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易平台销售假货主要承担两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交易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额一般在产品价格3倍以下;一是行政责任,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工商部门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罚款最高限为50万元。
另一方面,杭州市工商局是否有足够动力与能力对阿里进行严格管制,也是未知数。阿里业务遍布全世界,对于外地消费者的投诉,杭州工商部门的积极性不会太高,而且阿里是巨头企业,得到地方政府扶持,地方工商部门的监管能有多大威慑作用,本身就存疑。
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为工商管理部门规章,明确要求交易平台规范经营者的审查和登记、建立交易规则、实行检查监控、向工商部门报告、建立纠纷裁决机制等,但效果很一般。虽然对其职责有了明确规定,但阿里并未严格执行,工商部门往往也没有太多办法,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数额一般在3万元以下。